物业公司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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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临时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作出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确认。第三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相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

2、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住宅 、商用 ;建筑面积 80000 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路 ;南至 *路 ;西至 *路 ;北至 *路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

3、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商品房在楼宇的命名权;2、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3、所有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场(非机动车);4、业主会所: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

4、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 8:0012:00 下午13:0019:0

5、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

6、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开关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库(棚)等共用设施及场地;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信、有限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随意堆放杂物、丢弃(装修或生活)垃圾、高空抛物;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在园区内的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10、不准随意停放非机动车辆;11、

7、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3、园区内禁止在公共地方或自家阳台安装太阳能热水器。14、园区内禁止停放机动车辆;15、不准在自家阳台或公共地方安装卫星天线。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饲养宠物不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污染环境,不进入公共场所和草坪;饲养宠物的种类、大小等遵守市政府规定,大型犬严禁进入园区。2、饲养宠物要配带绳索牵引,不得随意放纵。3、不得占用楼梯间、楼道、天台等公共地方饲养宠物。4、不得在外墙和阳台外部安放鸟笼或者搭设鸽笼,以免污染环境。5、业主(使用人)

8、所饲养的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饲养人及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救援行动,并承担相关责任。6、业主(使用人)饲养的宠物如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政府关于饲养的规定时间,并由饲养人带领,且不可污染环境、破坏草坪。饲养人要对其排泻的粪便及时处理。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

9、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

10、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其他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适当的管理行为。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11、,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

12、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受让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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