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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处理意见书案由张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案件调查人员曹某董某姓名 张某 性别 男 年龄 26公民住址 乌市沙区和平路 180 号 职业 个体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联系电话 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2010 年 6 月 8 日 14 时,我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接举报,前往光明化工用品经销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车主张某驾驶的新 A-22218 解放牌货运车上装运了 30 箱四氮烯。经查,张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序号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1 询
2、问笔录 份 12 道路运输证(证号:00000001) 本 13 货物交接单 份 14 发运单 份 15 视听资料 段 1证据材料6 现场笔录 份 1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张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 30000 元的处罚。执法人员签名: 曹某 、 董某 2010 年 6 月 9 日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经审查,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 30000 元的处罚。签名: 张某 2010 年 6 月 9 日行政执法机关意见同意上述调查处理意见。签名: 木某 201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