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剂环保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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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CSC/G 2123-2006版本号:B修改号: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公 开 文 件水处理剂 聚合铝类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8 年 02 月 25 日发布 2008 年 02 月 25 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第 1 页 共 6 页版本号:B 版 发布日期: 2008 年 02 月 25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02 月 25 日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水处理剂聚合铝类产品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认证产品范围包括:适用于城市饮用水、工业给水、城市污水、工业废水以及水质回用净化处理过程使用的水处理剂聚合铝类产品,其中含有:聚合氯化铝(PAC),聚合硫酸铝(PAS),以及复合型聚

2、合铝等固体和液体产品。本规则适用的认证标准是:CSC/T2123-2004 聚合铝类水处理剂认证技术要求2 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注:为方便申请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认证的申请3.1.1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产品级别和产品类型申请认证,分两个申请级别和七种申请类型。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点(场所)的同一种产品应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具体产品划分为如下两个级别共七种类型.级别 产品类型聚合氯化铝(包括固体和液体产品)聚合氯化铝铁(包括固体和液体产品)饮用水级聚合硫酸铝(包括固体和液体产

3、品)聚合氯化铝(包括固体和液体产品)聚合氯化铝铁(包括固体和液体产品)聚合硫酸铝(包括固体和液体产品)普通级复合型聚合氯化(硫酸)铝(包括固体和液体产品)3.1.2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企业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详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申请书中“三、企业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3.1.3 受理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将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及时补充或修改。3.2 产品检验3.2.1 抽样要求认证中心检查员在生产厂(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中合格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

4、为在申请方所申请的产品单元中任意抽取一个单元的产品两份,每份 200g,进行封样。一份由企业送至指定检测机构,一份由企业留存,以备复检。第 2 页 共 6 页版本号:B 版 发布日期: 2008 年 02 月 25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02 月 25 日3.2.2 产品检验项目和要求产品性能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 1。 表 2 聚合铝类水处理剂检测项目和指标指标序号 检测项目饮用水级 普通级1 外观固体:白色或淡黄色无定型粉末颗粒 液体:无色或浅黄色、褐色透明状2产品有效含量(以 Al2O3计)粉末固体:28液体:83 产品盐基度() 4585 45904 产品水不溶含量() 0.3% 1

5、.0%5 产品 pH(1%水溶液) 3.55.06 砷的质量分数() 0.0002 -7 铅的质量分数() 0.001 -8 镉的质量分数() 0.0002 -9 汞的质量分数() 0.00001 -10 六价铬的质量分数() 0.0005 -3.2.3 检验方法GB 15892-20033.2.4 判定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环保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如果有 1 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 1 项,则判定为不合格。3.3 初始工厂检查3.3.1 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

6、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认证指标为核心,对产品设计策划和开发、原材料采购、进货检验的控制;产品生产工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的控制;以及对最终成品检验控制为重点,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3.3.2 审查结论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荐认证注册。第 3 页 共 6 页版本号:B 版 发布日期: 2008 年 02 月 25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02 月 25 日工厂审查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给予认

7、证注册资格。不符合项应当在 30 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 45 天。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 3 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3.3.3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

8、品的复杂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4.1 评价与批准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3.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从收到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检验费用起计算)。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

9、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3.5 获证后监督3.5.1 监督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 12个月。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2) 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如因故不能如期进行监督审核时,工厂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第

10、 4 页 共 6 页版本号:B 版 发布日期: 2008 年 02 月 25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02 月 25 日3.5.2 监督内容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获证产品的抽样检验。3.5.2.1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认证中心根据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每次监督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选择,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证书有效期满,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或称复评)。每 3 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监督审查结论为推迟确认时,自确认审查结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

11、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 3 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审查申请。监督审查结论为不推荐确认时,在 5 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予以撤销,并停止证书持有者认证资格。3.5.2.2 产品的监督检验对获证产品,认证中心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抽样方法和数量与初次认证相同,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按表 1 内容完成。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认证中心重新制定抽样方案,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如果企业能够提供本监督年度内所做的该产品

12、检验报告,且检验项目和指标符合表 1 要求的,可予以免检。3.5.3 结果评价3.5.3.1 监督审查和监督检验合格(或提交报告)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3.5.3.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审查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3.5.4 生产状况确认发生下述情况时,申请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1) 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2) 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3)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4)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5) 质量管理体

13、系文件改版。年度监督实施过程中应确认申请方的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4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第 5 页 共 6 页版本号:B 版 发布日期: 2008 年 02 月 25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02 月 25 日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和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4.1 认证范围的扩大4.1.1 新型号的扩大认证新型号产品,且与已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

14、行重点核查。4.1.2 生产场地的扩大认证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初次工厂审核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送样检验,如受控部件/材料与原备案清单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备案。4.2 认证范围的缩小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4.2.1 认证单元的缩小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4.2.2 生产场地的缩小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型号产品认证证书。5 认

15、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1.1 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3 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5.1.2 认证证书的变更5.1.2.1 变更申请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5.1.2.2 变更批准及换发证书认证中心根据认证更改条件及程序,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

16、注明换证日期。5.1.3 认证证书的延长第 6 页 共 6 页版本号:B 版 发布日期: 2008 年 02 月 25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02 月 25 日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 3 个月,证书持有者需继续持证的,可申请延长使用认证证书,并向认证中心提交延证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必要时认证中心可对申请延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5.2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消和注销认证的条件和程序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6 认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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