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原公司注册新公司,如何规避经济补偿金

上传人:oq****t 文档编号:3150426 上传时间:2017-07-30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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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总:关于公司注销后如何规避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如果原公司股东在原公司注销之前已成立新公司,员工愿意与新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且新公司承认员工在原公司的工龄的,原公司则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公司注销后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 原公司注销前,其股东已经成立了新公司。二、 原公司的员工愿意跟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 新公司承认员工在原公司的工龄,即将员工在原公司的工龄视为在新公司的工龄。另,需注意以下几点:一、 如员工将来发生在新公司离职时必须由新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其获得补偿金的工龄应从其在原公司工作时开始计算。二、 如员工不愿意与新公司签订合同,则原公司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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