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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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 号)要求,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我办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建立了项行政权力裁量标准。一、辽阳市人防办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地区人民防空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疏散准备工作。(三)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2、提供信息保障。(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并参与城市地下非防护空间的规划、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群众防空组织2的组建、训练和演习。(七)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八)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九)协助地方党委和同组军事机关考察、任用下一级人民防空部门的领导干部。(十)承办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3、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三、建立行政裁量标准情况经确认,我办现有行政权力 11 项,其中行政处罚 6 项,行政许可 4 项,行政征收 1 项,共分解为 23 档。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辽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 年 5 月 16 日3辽阳市人防办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序号 法律依据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实施科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人民防空法管理办法(1998 年 9 月 25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

5、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纳入人民防空经费专户管理。【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 10 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

6、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 2-5%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2-5%集中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 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 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1、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批件;2、规划定位图及缴费联系单;3、政

7、策性减免依据;4、涉及早期人防工程的须提供测量部门(具备资质)出具的建筑物基础与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项目对人防工程的影响。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规定标准实地测量、全程监控;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按相关规定标准建设竣工验收。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程科4辽阳市人防办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序号 法律依据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

8、件或事实 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实施科室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二)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修建地面设施及改造、拆除人防工程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 10 月 29 日颁布)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地方

9、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人民防空法管理办法(1998 年 9 月 25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十三条: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入口;(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五)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需改造、拆

10、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规范性文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 210 号)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 平方米(含)以上 5 级工程、4 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

11、)5级以下工程、300 平方米以下 5 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拟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相关图纸资料;2、埋设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有关批件、图纸,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项目对人防工程的影响说明。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规定标准实地测量、全程监控;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按相关规定标准建设。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程科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12、,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辽阳市人防办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序号 法律依据 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裁量幅度 实施科室6(三)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10 月 29 日颁布)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 号 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实施)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

13、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规范性文件】沈阳军区和东北三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军20088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必须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国有工程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并缴纳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费。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产权证明,房产部门负责核发人民防空工程房屋所有权证。【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 号)将“人民防

14、空国有工程使用证书管理”下放市级实施。1、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2、填报人防工程使用登记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四)转让、抵押、租赁、改造和拆除人防设施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10 月 29 日颁布)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规章】沈阳军区和东北三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军20088 号)第二十五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履行的义务

15、,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单位可优先租赁使用,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收费方式及标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等核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压及无偿使用。1、拆迁请示;2、拟恢复地点3、填报审批权表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物价部门执行标准;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6.其他

1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程科辽阳市人防办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7序号法律依据 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实施科室1、经过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罚没额度:按易地建设费标准(辽价发200172 号)的 2%处以罚款,最低不得低于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违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 10月 29 日颁布)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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