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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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十一月十日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债的宏观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门对使用外汇资金的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系统,不论是直接从境外筹借,还是国内转贷款,均要列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其它形式的转贷款。第三条国家对转贷款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

2、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还本付息的审批工作。第四条凡使用转贷款的单位,应在每笔借款合同或转贷协议签定后的十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款登记证。第五条支用转贷款后,使用单位应分别按下述情况及时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单位,在收到贷款的支款通知书时填写;、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转贷款,在贷款支付后填写;、在国内开立周转金帐户的转贷款,在周转金存入帐户时填写;、采用租赁方式的转贷款,在设备正式使用时填写。第六条转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时,

3、使用单位应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单,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续。开户行凭外管部门开出的核准件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续。第七条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毕后,使用单位应依据开户行付款凭证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第八条使用单位在办完每笔转贷款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应在一周之内向所在地外管部门缴销转贷款登记证。第九条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偿还转贷款债务的中间转贷管理部门,同样需要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但可采用月报表形式。第十条开户行要严格执行凭转贷款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转贷款的调入、偿还及租金支付手续的规定。在办理收付手续后,应将收付凭证及时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一份,保证登记工作双线核对制的实施。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所涉借款金额以下等值人民币的罚款。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未清偿的转贷款,应在公布之日起至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对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委托债权人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转贷款月报表形式代理登记。第十四条本办法于年月日开始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1989 年 11 月 10 日实施日期:1989年 11 月 15 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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