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符号学诠释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31435938 上传时间:2018-02-07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7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符号学诠释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符号学诠释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符号学诠释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符号学诠释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符号学诠释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符号学诠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符号学诠释(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术语翻译原则的符号学诠释 程乐 Graig Hoffman 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乔治敦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由于法律术语是法律概念的语言符号, 法律术语翻译作为符号意义的转换与重构而兼具语言的符号性和法律的专业性。文章以符号学为理论基础, 发现在法律术语制定、解释、翻译到接受整个过程中共实现了两次主动符内联系, 并基于语义三角模型与翻译三角模型从符号表象、意义和符号解释角度解读了法律术语翻译五原则。此外, 文章还发现语料库从微观角度研究翻译特征对法律术语翻译原则及法律翻译的探索具有指导与反哺意义。关键词: 法律术语; 翻译原则; 符号学; 翻译三角; 语料库; 作者简介:程

2、乐, 男, 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光华法学院双聘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 主要从事法律话语与法律翻译研究;作者简介:Graig Hoffman, 男, 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法律写作与法律语言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平行语料库的法律翻译” (15BYY012) Semiotic Interpretation on Translation Principles of Legal TermsCHENG Le Graig Hoffma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Zhejian

3、g University; Law School, Georgetown University; Abstract: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 as the linguistic transfer and reconstruction of sign meanings with legal concepts, holds both the symbolic nature of language and the professionalism of law.This paper finds that two intra-semiotic subjective lin

4、ks are identified within the process of formulation, interpretation, translation and reception of legal terms, and analyzes the five translation principles of legal terms within the semiotic interpretation from Semantic Triangle Model, and Translation Triangle Model as well as its corresponding thre

5、e elementsnamely, Representation, Reference and Interpretant.In addition, it is suggested that corpus, by capturing micro translation features, has the guiding and nurturing significance for translation principles of legal terms and general legal translation.Keyword: legal term; translation principl

6、e; semiotics; translation triangle; corpus; 一、引言随着中国进入国际交流频繁和网络信息膨胀的新时代, 法律翻译的重要性极具上升并呈现跨学科特性。出于对法律翻译本体论的考量, 法律术语翻译作为法律翻译的核心, 为翻译界和语言学界所重视。从宏观角度来看, 我国法律术语翻译的研究热度居高不下。近年来, 语言学侧重法律术语翻译的词汇特征1-2或语义语境运用3等;翻译学侧重基于翻译理论的法律双语文本对等性研究4-5和基于国家翻译战略政策的翻译规范化评估研究6等。值得注意的是, 有关法律翻译原则的探讨呈现出较强的倾向性, 即对等性和规范性。根据 Nida 的功能

7、对等理论7-8和arcevic 的法律术语对等理论9-10, 法律术语翻译原则可从完全及部分对等的角度达到法律功能和语言功能的双重对等, 以实现法律交流11;而考虑到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法律文体翻译时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准确严谨、清晰简明、前后一致和语体规范等12-13。法律翻译研究通常采用传统翻译理论 (如功能对等理论、目的论、文化语境理论等) 和新兴翻译理论 (如生态翻译理论、经济翻译理论等) 为指导;而符号学和社会符号学着眼法律术语作为语言符号与法律符号的双重属性14-15, 通过语义三角及翻译三角模型为法律术语的解读提供分析框架16-17, 同时为精确翻译法律术语提供理论基础1

8、4,18。本文将从符号学角度出发, 基于翻译三角模型对法律术语翻译原则进行梳理与解读。二、理论框架及应用(一) 符号学与三元关系符号作为西方传统哲学范畴, 可广义地理解为除符号本身之外的任何事物19-21, 其蕴含领域之广决定了符号学长期以来都被视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论和理论基础”221。符号学的理念众说纷纭23-28, 而其中与语言学有直接关系的共有两派说法。Saussure25认为符号是 A 和 B 之间的联系;具体来说, 语言符号系统由“能指” (Signifier, 即声音形象 Sound Image) 和“所指” (Signified, 即观念 Concept) 之间构成;而

9、Peirce26认为符号是 A, 它将 B 和 C 联系在起来, 三者构成三元联系关系将“符号”定义为任何可感知的事物, 受“对象”决定的同时决定该符号产生的“解释项”, 即此解释项间接地受到该对象的影响和制约。这点与中国传统道家思想中“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不谋而合;道家认为以践为本、以下为基, 而语言符号作为语言实践根基的原点, 加入“能指”“所指”与“意义”, 并最终运用与广泛的语言符号研究中。事实上, 语言学研究和翻译研究更加倾向于采用 Peirce 的三元关系理论, 其主要原因在于, Saussure 强调语言符号之间, 即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呈任意性, 但并未明确“符内关系”的

10、定义, 更没有将“符号”这一概念适用于所有符号。然而, Peirce 从哲学的现象学出发认为符号、对象和解释项之间构成了不能消解的三元关系, 明确指出了符号涉及两方面的事物且为间接联系, 即符内联系。(二) 三角模型及其应用依照 Peirce 的三元关系模型将 Peirce 提出的“意义 (符号) ”适用于语言符号中, 以“意义 (符号) ”为核心的语义和翻译三角模型可以解释能指 (即符号载体, Sign Vehicle) 、意义 (Reference) 和所指 (Referent) 之间的关系。1. 语义三角立法者与司法解释者, 完成法律术语符号载体与其意义以及意义与外界所指之间的第一次主动

11、联系。符内联系形式由表象与观念间的主动联系构成。一般“符号”现象的符内联系既可以是纯粹的心理联系, 也可能是扩展的、非纯粹的心理联系;但其共性在于表象和观念不是源于同一类事物, 两者因主体的某种主动联系而相关2240。再者, 依照 Ogden&Richards 从语言学角度提出的语义三角模型28, 即语义层面的符号表意系统 (图 1) , 符号载体与其意义以及意义与外界所指之间存在主动联系。图 1 语义三角模型 下载原图在法律领域之内, 法律术语与其意义之间以及意义与外界所指之间的语义链接关系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解释者进行制定和阐释, 实现第一次主动联系。例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中国法律体系内

12、部相互独立,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与解释权, 司法机关具有司法解释要求权;立法者完成了法律术语符号载体与其意义以及意义与外界所指之间的联系, 而司法解释者可以进一步对意义与外界所知之间联系进行解释与扩充。双方共同完成同一语言系统内部的符内联系即法律术语符号系统内部的第一次主动联系。2. 翻译三角译者, 完成源语与译语符号的第二次主动联系。从主体的主动联系角度出发, 不同主权国家之内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 司法和执法整个过程中, 各国法律理念和术语彼此之间相对独立, 自成体系。诚然, 新法律制定和修订时会参照他国法律, 但均会因国家的政治、文化、社会等历史因素做出相应调整;从这

13、个角度来看, 各国法律制度及其法律概念并不属绝对同类事物, 较少存在法律术语完全对等的情况, 这为符号学角度阐释法律术语翻译提供可能性。为了实现法律术语的跨语言符号转换, 程乐等从翻译对等角度提出了翻译三角模型16-17, 即翻译层面的符号对等系统 (图 2) 。图 2 翻译三角模型 下载原图在翻译三角模型中, 双语法律术语的转换可直接在同一符号系统和同一法域语义系统中完成, 符号表象 (Representa-tion) 指作为符号的术语表述, 其中包括源语和译语的两种法律表述 (Legal Expressions) 16,18;符号解释 (Interpretant) 则指该法律表达在法律语境

14、的符号解释。换言之, 同一法域语义系统之内, 即同一法律体系之内的源语与译语法律符号相对应的意义及解释在理论上仅有一个, 即符号意义及符号内涵完全相同, 由此为不同语言表述之间的对等提供可能性与必然性。然而, 考虑到不同法域间法律概念及翻译实践的复杂性, 不同法域符号间的符号意义及解释可能出现不完全相同或部分交叉重合的情况, 故此结合翻译三角模型, 完整的法律术语翻译模型可涵盖源语和译语两套法律阐释系统 (图 3) 。译者基于两个法律语义系统的符内联系, 在充分理解源语和译语法律语义系统的基础上, 对比双语法律术语符号的解释和意义范围, 可发现三个考察方向:(1) 结合源语法律术语的具体语境含

15、义, I S范围 (包括语言解释与法律解释) 是否与 IT范围存在交织或重合的部分;(2) 根据双语语义系统内部符号解释的重合范围, REF S范围与 REFT范围是否存在交织或重合的部分;(3) 基于对重合范围 (主要为相对重合) 的正确理解, 确定与 REPS对等的 REPT, 主动完成符号表象之间的间接联系, 并最终实现双语法律术语符号的转换。图 3 基于翻译三角模型的法律术语翻译模型 下载原图从认知的角度来看, 翻译本质上是源语与译语之间的符号转换29;而转换的过程中, 符号表象与意义之间的主动联系需要由译者构建并最终实现。所以, 法律术语翻译的过程即为译者主动构建双语系统联系的过程。

16、加之, 法律术语还会受到法律语篇语境及其社会环境的制约30-31, 所以法律翻译过程还应包括双语法律术语在双语所在法律体系内部的意义阐释过程, 从而促进其符号转换过程中符号解释的法律语境理解。也就是说, 译者需要依据语言和法律双重语境, 在双语符号系统连接的过程中寻找相对的平衡, 而由此产生的相对性无疑加大了法律翻译过程中, 尤其是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译者主观性的考量范围及难度。而完全意义上的等价术语的确定尤其是寻找仅在源语意义 (REF S) 与译语意义 (REF T) 重合的范畴内有效成立。三、法律术语翻译基本原则法律术语翻译大多需译者主体性32-33, 以建立双语术语符号表象的间接联系, 从而保证法律术语翻译的正确性和对等性。故除无需译者主动建立联系的情形之外, 译者主动建立联系需至少对三点进行考量, 包括双语符号表征、双语符号解释范围和双语符号意义范围。此外, 译者还需要依据语言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管理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