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泡沫液的标准和使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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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用泡沫液的标准和使用要点 贾建雄 毕玉军 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 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作者简介:贾建雄, 工程师, (E-mail) 0 引言某国际航行油船于 2015 年接受 PSC 检查时, 被提出缺陷: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用泡沫液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的出厂检验标准为 GB153082006, 而工厂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检验标准是 MSC.1/Circ.1312。该船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安放龙骨, 进一步核查发现, 该船批准的泡沫灭火系统计算书上采用的标准是 FSS 规则及 MSC.1/Circ.582。1 泡沫液简介泡沫液是能与水混溶并可利用化学方法或空气 (机械) 方法产生

2、灭火泡沫的药剂, 也称泡沫灭火剂或泡沫浓缩液, 其是形成泡沫的原液。泡沫液是船舶常用和主要的 4 种消防介质之一, 是泡沫灭火设备和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泡沫液的型式 (工厂) 认可和产品检验标准、新造船配备时选用的原则及在船舶营运过程中的检测和换新要求等历经多次修订, 且国际、国内要求不同, 容易混淆。泡沫液按泡沫生成机理分为化学泡沫液和空气泡沫液, 目前使用的基本是空气泡沫液。空气泡沫液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 (120 倍) , 中倍 (21200 倍) 和高倍 (201 倍) 等 3 种。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应用最广泛的是低倍泡沫液, 包括: (1) 蛋白类, 主要为蛋白泡沫液 (P) 、氟化蛋

3、白泡沫浓缩液 (FP) 和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FFFP) ; (2) 合成类, 目前仅有水成膜泡沫液 (AFFF) 一种; (3) 抗溶泡沫, 也称抗醇泡沫, 是在普通泡沫中添加黄原胶等抗醇高分子化合物制成的, 有 P/AR, FP/AR, FFFP/AR, AFFF/AR 等抗溶合成泡沫液 (详见 GB 153082006) 。同一种类的泡沫液按混合比例又可分为 1%, 3%和 6%等, 其中 3%和 6%是我国常用的2 种类型。泡沫液的发泡倍数决定其本身及泡沫灭火系统的用途:低倍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较为平坦的部位灭火, 便于泡沫混合液的流淌和覆盖, 既可用于扑灭开敞的开放空间, 又可用于封闭

4、的室内平面火灾;中倍泡沫灭火系统因其流淌和泡沫堆积的速度及高度有限, 一般用于局部控火或灭火, 起到辅助灭火的作用;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由于泡沫发生器产生的高倍 (国内一般达到 800 倍左右) 泡沫携带大量的空气, 可以迅速在被保护处所内以淹没的方式形成泡沫堆积, 不断升高形成空气隔绝层, 能快速、有效地扑灭如船舶机舱内容易产生的三维立体与固体表面组合 B 类火灾。2 泡沫液认可和产品检验依据不同类别的泡沫液, 其型式 (工厂) 认可和检验依据不同。近年来, 泡沫液的检验依据随着海安会 (MSC) 新决议的生效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根据相关公约、法规和最新决议, 现行有效依据概括见表 1。表 1

5、海船泡沫液标准 下载原表 3 产品制造、申请认可及检验时的注意事项(1) MSC.1/Circ.1312经修订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用泡沫浓缩液性能、试验衡准和检验指南于 2009 年 6 月 10 日发布, 以取代 MSC.1/Circ.582, MSC.1/Circ.582 corr.1 和 MSC/Circ.799。其后制造厂可以选择按该指南申请认可, 也可继续维持原状;若选择按照最新指南申请认可, 则按照上述指南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证书至 2012 年 7 月 1 日继续有效;若按照原指南认可, 则继续有效。MSC.327 (90) 和 MSC.339 (91) 相继于 2014 年 1 月 1

6、 日和 2014 年 7 月 1 日生效, 明确 MSC.1/Circ.1312 正式强制生效, 即决议生效后, 对应的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认可和产品检验应按照MSC.1/Circ.1312 执行, 此后申请检验时不得再采用被其取代的标准。与 GB 153082006 相比, 该指南的多项指标要求有所提高, 见表 2。表 2 型式试验技术指标对比 下载原表 (2) 根据中国旗船舶法定产品的持证要求 (同 CCS 规范) , 泡沫液应持有工厂认可证书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由于船舶需要等原因, 国内大多数泡沫液厂家采取申请工厂认可证书+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 (以

7、1 艘船的用量或者一定吨位为单位申请 1 份证书) 的方式, 该方式高于法规和规范的最低要求, 均可接受。(3) 为便于生产和试验, 国内航行海船自愿选择用较高标准生产泡沫液可以接受。(4) 认可、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参见上述标准。4 船舶建造时的注意事项4.1 核查(1) MSC.1/Circ.1312 将低倍泡沫液分为 A 和 B 2 种类型。A 类泡沫液指抗醇型或多功能型泡沫液, 用于 IBC 规则第 17 章表格所列的极性溶剂货物;B 类泡沫液指所有常规的泡沫浓缩物, 为非抗醇型, 包括 FP 与水成膜泡沫浓缩液 (AFF) , 用于保护原油、成品油和非极性溶剂货物等。船上一般仅需配备

8、 1 种类型的泡沫浓缩液, 对于泡沫不起作用或不兼容的货物, 则需提供额外布置。在船舶建造中, 应根据货物类别核查泡沫液的配备是否正确。(2) 应根据船舶安放龙骨日期核查泡沫灭火系统计算书中采用的标准是否正确;应注意核实认可证书、产品证书 (如有) 、制造厂质量证明书中标准的正确性及其与计算书的一致性。(3) 应核查泡沫液与泡沫系统中泡沫液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例是否一致;装置的型式 (正压式/负压式) 与系统的总体设计型式是否一致。4.2 特别注意事项泡沫液的详细选型应根据其性能、用途、使用场所和需要扑灭的火灾性质确定, 还应严格遵守 SOLAS 公约、FSS 规则和船旗国的规定。(1) SO

9、LAS 公约规定, 如拟载运 SOLAS 公约 II-2 章 1.6.1 条所述液货以外的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液体货物或液化气体, 那么应采取附加的安全措施。对于闪点低于 60 (闭杯试验, 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 且符合 FSS 规定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对之不起作用的液体货物 (详见 IBC 规则第 17 章) , 应选用抗醇型泡沫液, 且泡沫灭火系统的容量和供给率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 11 章的规定, 但可在性能试验基础上接受较低的施放率。对设有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 可接受足以产生 20 min 泡沫的泡沫浓缩液量。(2) 除成品油外的闪点超过 60或需符合 IBC 规则要求的液体货物

10、, 视为具有较小失火风险货物, 无需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保护;载运闪点超过 60石油产品的液货船应符合 SOLAS 公约 10.2.1.4.4 和 10.10.2.3 条的要求以及对液货船以外的货船要求, 但应安装符合 FSS 规定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替代第 10.7条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3) 对于载运 IBC 规则第 17 章所列闪点不超过 60散装化学品的液货船, 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率应符合 IBC 规则的规定。5 船舶在营运中检测和换新要求(1) 船舶在营运中, 应根据泡沫灭火系统计算书核实配备泡沫液的型号和数量, 同时核实认可证书、产品证书 (如有) 、制造厂质量证明书中标准的

11、正确性及一致性。(2) 船舶在营运中, 泡沫液被更换为不同厂家、型号的现象比较常见, 即更换的泡沫液相关参数与审批图纸不一致, 特别是类型、浓度、混合比例和总量等。解决办法为: (1) 将泡沫液更换为与批准图纸一致; (2) 在泡沫液类型满足公约、法规的前提下, 根据现有泡沫液的参数, 重新按照公约、法规计算需要的灭火剂量, 更换泡沫灭火系统的比例混合器, 并进行效用试验。在合格的基础上, 向船级社申请签发相关证书、报告。(3) 低倍泡沫浓缩液应按照 MSC.1/Circ.1312 进行定期检测, 对于非抗醇泡沫液和抗醇型泡沫 (除化学稳定性测试外) , 应在供船后第 3 年进行 1 次检测,

12、 以后每年进行 1 次;抗醇型泡沫的化学稳定性测试应在装船前进行 1 次, 之后每年进行 1 次。高倍泡沫浓缩液按照 MSC.1/Circ.670 进行定期检测;中倍泡沫液应按照 MSC/Circ.798 进行定期检测。检测报告包含要素见表 3。(4) 对国内航行海船用泡沫液的定期检测, 可根据产品证书中明确的检验标准进行。若产品采用的依据为 GB 153082006, 则按其要求进行定期检测;若产品采用 IMO 标准 (如 MSC.1/Circ.1312) , 则按照上述 (3) 执行。表 3 泡沫液定期检测要素 下载原表 (5) 定期检测应结合产品特点。如产品厂根据产品的特点在工厂质量证明

13、书中明确有效期、定期检测日期等更高的要求, 应按照产品厂要求执行。(6) 定期检测应考虑船旗国的特殊要求, 如巴巴多斯、基里巴斯、利比里亚、马耳他、马绍尔、新加坡、圣文森特、多米尼克、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主管机关均有特别规定, 具体应参考 CCS法定检验实施指南 (国际航行船舶) (2017) 第二部分。(7) 关于泡沫液检测机构, 上述标准明确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实验室或服务商。考虑到目前国内主管机关未开展此认证, 以及检测泡沫液对设备、试验场所和实验人员的要求, 建议目前仅接受泡沫液制造厂 (可以是非原产品厂) 但不接受未经任何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检测。(8) MSC.1/Circ.1432

14、 将灭火系统泡沫液的检测要求指向 MSC.1/Circ.1312, 因此:对于悬挂已接受 MSC.1/Circ.1432 缔约国国旗的船舶, 系统泡沫液的检测要求同上述 (3) ;对于悬挂未接受 MSC.1/Circ.1432 的非缔约国国旗的船舶, 根据其船旗国法规执行。对于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泡沫液的检测, 原则上应与上述 (3) 一致, 但于对悬挂已接受 MSC.1/Circ.1432 缔约国国旗的船舶, 可按此执行较为宽松的要求。6 结束语泡沫液的检验和检测标准等处于动态变化中, 产品制造方应准确理解、及时采纳, 并正确体现在相关证书报告中, 船舶建造和营运方应及时核查, 并按照最新要求不断维护, 从而维系船舶泡沫灭火系统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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