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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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 周凤红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摘 要: 电子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 也伴随着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增多, 为解决侵权证据日后难以或有灭失的可能性问题, 电子证据保全就成为权利人固定电子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而且经过公证保全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一般高于其他证据效力。关键词: 保全; 电子证据; 公证; 诉讼;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Function of Preserving the Notary of Internet Electronic Evidence in LitigationZhou Fenghong

2、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re are also more and more Internet infringement cases. To eliminate the loss of infringement evidence, electronic evidence preservation becomes an important means for obligees to fix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safeguard t

3、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he validity of notarized electronic evidence preserved is generally highly than that of other evidence.Keyword: preservation; electronic evidence; notarization; litigation;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人们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网络侵权和纠纷也日益彰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的依据其中

4、关键所在就是证据, 因此, 在信息时代的审判实践中, 针对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增多这一现象, 电子证据保全就成为权利人固定电子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1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含义想说明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含义, 需要先了解证据保全的前提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采取取证手段, 为以后纠纷提供胜诉的筹码。取证的主体可以是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和利害关系人本人。本文主要讲公证机关的证据保全。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利害当事人的申请, 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 接入互联网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进行保全的公证活动。2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意义2.1 证据

5、日后难以或有灭失的可能性不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证人证言, 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 都有可能失真、难以取得甚至发生灭失的可能性。证据保全公证是通过事前的调查走访, 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下来, 使其在发生纠纷时达到充分证明事实真相的结果, 并最终为当事人胜诉提供铺垫, 对人民法院的正确审判也提供一定的依据。2.2 经过公证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由于电子证据的载体是互联网, 这些证据被删除、篡改的几率增大, 对证据的正确分析判断带来难度。提到证据离不开“三性”认定问题, 电子证据区别于传统证据有着其内在的“主观性”判断特点, 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时自由裁量权显现无疑, 其能

6、否作为有效的证据并没有统一的杠杆, 这也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大难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以公证书的形式出现, 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公证文书解决了其作为何种载体出示的司法困惑, 也为法官办案采信证据提供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 经过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需要注意的事项取得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和内容完整, 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取

7、证的过程, 包括时间、地点、操作人员、浏览程序、实时打印、截屏、下载等过程, 以达到证据的最大证明力度。但在办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 管辖。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了管辖, 但由于局域网的特点具有无限延伸性和超越地域性的特点, 哪里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很难确定, 但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方式上一般都以实际取证地点作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也为此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笔者就遇到这样的公证事项, 当事人为了能让案件在省会城市立案, 不惜花费超额的取证费用到省会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2) 主体资格, 申办的公证事项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3) 回避, 涉及是否需要公证机构或承办人员回避

8、。(4) 操作中, 公证书应当根据实际操作过程, 详细叙述时间、地点、浏览路径、网址、实时打印、下载、截屏等过程、同时因网络证的变动性, 在证据的收集时尽可能集中与连贯。(5) 取证地点, 只要条件许可, 尽量在公证机构使用本处办公联网电脑上进行证据保全, 这是办理该类公证注意之重点。从而避免一些 IT 精英通过更改 IP地址, 利用技术手段让访问的网站内容成为申请人需要达到目的的内容, 因公证人员并非是电脑专家, 对一些技术层面的更改可能无法察觉到, 这样出具的公证书很可能会不被法院利用。4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4.1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解决了侵权取证难的问题互联网的飞速发

9、展, 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的著作权、版权、新发明、新专利和新产品等能够尽快地介绍给社会公众, 能尽快地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但是另一方面也为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了难度, 网络上的作品很容易被人复制、修改并迅速非法传播, 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公证机构提供了一个新而广的业务领域, 即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一方面由于网络上的内容可以随时被后台运营者修改或者删除,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更新快, 网页上的证据极易消失、不易保存, 因此对互联网上留存的证据进行及时、完整的收集和保全是至关重要的。虽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搜集证据, 但由于证据本身要求客观性和真实性, 自圆其说的证据的证明力往往

10、不够理想, 加上一旦诉讼, 侵权人就会采取删除网络上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导致自行取证的内容很难为法官所采信, 也就谈不上证据了。但是, 经过公证机构保全过的网络电子证据, 其证明效力要高于其他一般证据, 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无需当事人再去证明, 这样当事人胜诉的几率就明显增大。4.2 公证机关依法搜集证据, 降低当事人诉讼风险对于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 公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地采取不同的方式或者多种方式相结合来进行。对于网络上的信息, 一般可以通过直接打印, 存为网页文件, 复制或者下载下来刻录成光盘, 摄像或者摄影, 摘抄或者摘录数据源代码等方式把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对于一些复杂

11、的侵权类型, 公证机关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并用, 以求更好地实现保全证据的目的。要想通过诉讼途径来打击侵权行为, 关键点也是难点在于如何搜集、固定和保存证据。而证据保全公证作为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在诉讼之前先将侵权人侵权的事实固定并保存下来, 在诉讼中就可以做到有备无患、稳操胜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实践中, 有些当事人对法律了解甚少甚至一无所知, 在自行取证的过程中往往会采取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来搜集证据, 在取证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满怀希望地将这些证

12、据提交给法院的时候, 本以为能够顺利地为法院所采信, 但是, 当法院以该证据的取得过程不合法为由认定该证据为无效证据时, 当事人往往会比较被动, 主要证据不被采纳, 当事人面临的结局多半是败诉。可见, 当没有相关法律专业背景的当事人自行取证时, 是面临着巨大的诉讼风险的。如果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结局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公证人员是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并且在上岗前接受了长期的业务培训, 拥有法律专业技能的人员。公证人员在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在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的过程中, 严格遵守公证程序, 严格遵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人的证据保全公证前, 公证人员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提

13、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问清楚申请人和对方的利害关系, 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目的等, 并且做好谈话笔录。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公证机关将不受理该申请, 不作公证。在取证过程中, 公证人员一般不介入保全证据过程中, 保持中立地位, 确保所搜集的证据的真实、客观。作为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人员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方式来搜集、固定和保存证据, 杜绝以非法手段形成证据。这样, 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就保证了证据的有效性, 能够顺利地在诉讼中提交给法院, 为法院所采信。通过公证来保全证据, 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在诉讼中面临的风险。4.3 公证取证的民事案件易于调解, 节约成本用公证方式进行取证, 民事案件的侵权事实得以及时保存, 诉讼中侵权人在事实面前, 很难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经过公证手段获得的证据, 往往愿意与被侵权人就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达成协议, 同时也节约了法院的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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