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估价师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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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冀土协20053 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 00 五年七月八日召开的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附:1、 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实施办法2、河北省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3、河北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二 00 五年七月二十七日2河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评估行

2、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评估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和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土地评估资质,准于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执业注册。通过执业注册的机构,由省协会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方可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第四条 省土地

3、估价师协会负责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设立与注册第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由具有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设立,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应达到 51以上,法定代表人取得土3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具有两年以上土地评估或地价科学技术、地价管理等方面工作经验。具体组织形式是:(1) 合伙制由 2 名以上(含 2 名)具有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合伙发起设立,合伙人按照协议或法规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有限责任制由 3 名以上(含 3 名)具有符合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

4、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注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范围具有 7 名以上(含 7 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其中 4 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 2 年以上执业经验,资信等级达到五星级,注册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的机构,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合格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后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具有 5 名以上(含 5 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其中 3 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 2 年以上执业经验,注册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的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具有 4 名以上(含 4 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其中 2 名以上土地估价师应具有 2

5、年以上执业经验,注册资金在 15 万元以上的机构,可在其所在设区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具有 2 名以上(含 2 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 1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的机构,可在其所在县(市) 、设区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4第七条 发起设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土地估价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初始注册土地估价师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执业土地估价师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2、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后,从事土地评估或地价评估科技、地价管理工作并加入省协会会员一年以上;3、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4、 土地估价师近 3 年从事土地评估或土地评估科技成果 3 项以上;5、

6、未在其他机构和单位工作;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力。第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省土地估价协会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和要求的,应在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2、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机构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符合在省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公示 1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4、公示期间无举报,或举报不实的,省协会在公示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土地估

7、价师协会网站或报刊上公告。对不予注册的,作出解释。5、土地评估机构应在颁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后 30 日内将正式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协会备案。60 日内将人事档案管理、5劳动保险缴纳等正式证明材料报省协会备案。逾期未报的视为不符合规定条件,骗取注册,取消执业资质,收回注册证书第九条 新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只能在机构所在县(市) 、设区市市区范围内从业,扩大从业范围须从业一年以上,且须逐级扩大。第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注册申请;2、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 3、营业执照(企业设立名称核准通知书) ;4、经工商部门确认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8、);5、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协会会员证、继续教育证,身份证、人事档案、劳动保险证明材料等) ;6、土地估价师近 3 年从事土地评估或与土地评估科技相关的成果报告;7、机构验资报告;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详细地址、邮编、电话;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土地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管理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是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简称总公司)在其所在工商注册地以外地区发起设立,经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土地评估业务机构,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业务,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全省范围执业具有 7 名土地估价师的评估机构在机构工商注册地以外设区市只能

9、设立 2 个分支机构,每增加 2 名土地估价师,可增6设 1 个分支机构,且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只能设一个分支机构;在设区市范围执业具有 5 名土地估价师的评估机构,只能在该市所辖县(市)设立 2 个分支机构,每增加 2 名土地估价师,可增设 1 个分支机构;在县(市)和市辖区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土地评估分支机构应经省协会审核,并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证书。取得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证书的方可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分支机构注册设立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以未经省协会注册的任何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承

10、揽业务。第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评估机构依本办法设立并执业 2 年以上,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2、在近两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3、技术力量较强,执业质量水平较高,有对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管理把关的精力和能力,全省范围执业机构土地估价师在 7 名以上,设区市范围执业机构土地估价师在 5 名以上,土地评估报告质量抽查结果连续两年以上优良,土地评估资信等级在四星级以上;4、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至少有两名当地土地估价师,至少有一名总公司土地估价师长期在分支机构执业;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至少有一名当地土地估价师;至少有一名总公司土地估价师

11、长期在分支机构执业。评估报告须由总公司和当地注册土地估价师共同签字,不得由其7他人代签;5、业绩突出,在当地有一定的业务量(年评估宗地 15 宗以上) ;6、其他有关条件。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七条 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2、总公司上一年度业务清单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业绩清单;3、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4、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5、分支机构当地土地估价师、总公司在分支机构从业土地估价师名单、简历等证明。第四章 外省(市)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备案管理第十八条 具备全国从业资格的外省(市、区)土地评

12、估中介机构在河北省执业,应先向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第十九条 备案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备案申请;2、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 ;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5、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6、近两年土地评估业绩清单和近一年的土地评估报告 3 份;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8第二十条 外省(市、区)土地评估机构在河北省境内设立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和原则办理。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区)土地评估机构在河北省执业,应接受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领导,遵守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第五章 土地评估

13、机构年检管理第二十二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估价师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年度执业业绩情况、质量状况,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第二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的程序: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执业注册资质期满 60 天以前上报年检材料;2、省协会审查年检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件后 5个工作日内通知年检机构补报材料。3、对年检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协会将土地评估报告送有关专家进行质量评审,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打分。同时协会对机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土地估价师有变动的进行网上公示。

14、4、汇总专家打分、公示和审核结果,提出年检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年检结果。符合年检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换发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或报刊上公告。对年检不合格(抽查土地估价报告 60 分以下的) ,一年无业绩、40的土地评估项目收费低于收费标准 60,搞不正当竞争的机构降低从业范围,对未按时向省协会申报年检材料的机构注销土地评估资质。9第二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1、年检申请;2、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申请表 ;3、 土地估价师年检申请表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3 份土地估价报告;6、土地评估收费票据复印件 10 份(由

15、协会办公室随机指定)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章 土地评估机构变更注册与注销管理第二十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省协会办理变更注册。1、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3、注册土地估价师从业单位变化的;4、评估机构合并或分立的;5、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变更注册,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 30 日内,向省协会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不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 30 日内向省协会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变更注册情况在省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在机构名

16、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 、注册土地估价师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其原有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自然失效,并应交回省协会。10第二十九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业的;2、严重违反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3、未申请办理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4、发生重要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5、连续两年每年业务量不足 5 宗的机构;6、40的土地评估项目低于收费标准 60,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的;7、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8、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的;9、允许他人(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执业,经教育不改的;10、违反规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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