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6 页民航领域恐怖犯罪的特点及其防范与打击对策 林 泉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300)摘要:民航领域的犯罪是多类型的,恐怖犯罪是民航领域最严重的一种,民航恐怖犯罪有多种形式,防范和打击民航恐怖犯罪除从国家层面展开,还需要从被害防范进行,加强民航自身的防范,建立防范民航恐怖犯罪的立体网络,从而减少或者阻止民航恐怖犯罪Terrorism is one of the most serious crime among crimes in the field of aviation. There are various forms of aviation crime. To prevent and fight with the terrorism should carried out not only from the national level, but also need to prevent from the side of be—murdered, Strengthening aviation self-prevention and founding three-dimensional preventing terrorism network will reduce or stop aviation terrorism crimes.关键词:恐怖主义 非法干扰 民航机场 恐怖组织美国 911 事件揭开了恐怖主义的神秘面纱,利用民航飞机攻击地面目标的犯罪手段使全世界深刻领教到了恐怖主义的残忍与暴力,民航领域的即刻恐怖犯罪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愈演愈烈, “过去恐怖主义者所能进行的只是有限的暴力活动,在这里杀几个人,在那里摧毁一个设施,……然而,在未来的某一个时刻,少数恐怖主义者将进行大规模的暴力活动并造成大规模的破坏 ”① 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残忍性、暴力性和严密的组织性等普遍的共同点之外,恐怖主义犯罪在不同的领域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具有非常鲜明的行业性特点对民航领域恐怖犯罪进行科学的研究分析,揭示其犯罪的基本规律,才能有针对性地对民航恐怖犯罪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打击,而要揭示民航恐怖犯罪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规律,这些分析研究是建立在对民航犯罪现象的基本把握和深入了解的基础之上的一、 民航领域犯罪的基本分类民航领域的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总体上看来是非常复杂的犯罪现象,无论是从犯罪的对象,犯罪的行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组织形态,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影响等等,都呈现了不同于其他恐怖犯罪的独特规律对民航领域的犯罪进行科学地而又凸显民航犯罪特点的分类是非常必要的众所周知,民航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统称为非法干扰因其危害程度的轻重、危害对象的不同,违法性质也是不同的分清性质,区别对待,才能做到正确处置,进而有效地避免或者减少民航领域犯罪所造成的损失。
有的学者将非法干扰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别:一是非法干扰的严重犯罪行为;二是严重违法或虽构成犯罪,但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三是违犯机长的命令,扰乱机上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② 其实,后两者之间很难再做出原则性的界定,因此,单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把民航非法干扰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的非法干扰,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随着近些年来恐怖组织针对民航的犯罪日益凸显,为了研究的方便,可以把恐怖组织的犯罪单独从严重刑事犯罪中列出来因此,就有了下面这样的分类:第一类:可以称之为一般性的非法干扰国际民航组织确定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17》的指导性材料——《防止对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手册》 (简称《安保手册》 ) ,认为非法干扰它是“指一种行为” , 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只是列举了《蒙特利尔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提出的 7 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各个国家对非法干扰行为所规定的内容有别,范畴不同例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各国规定就有很大差异,有的国家和地区将其规定为违法行为,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而有的国家则无此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在《安保手册》第三章第 3.2.9 条中建议性提出:“给非法干扰行为下定义,最好按东京、海牙、蒙特利尔三个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的方法陈述,确立这些罪行的管辖权,并依照该国法律和习惯,对犯有这些行为规定严厉地惩罚。
”这样就把非法干扰的定义留给各国家去自行确定从而使各成员国能根据本国民航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和民航安全的现实进行综合考量,使防范和打击航空违法犯罪行为更为有效目前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未对非法干扰给出明确的定义,有些法律文件之间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有的认为,所谓非法干扰行为指的是五个航空保安公约下规定的严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有的认为,除此之外,所谓非法干扰行为还包括干扰性旅客的行为,例如,非法使用、酗酒、性骚扰、冲击安全通道等违法行为,尽管并不构成严重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行为发生在航空器上这样一个临时而特殊的空间,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对航空器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也属于非法干扰行为在国际民航组织《安保手册》所确定的基本精神指导下,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有学者给出了非法干扰的基本定义:是指人们在法定的时空范围内,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一种已经或将要危及民用航空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行为的总称 ③严重违法或虽构成犯罪,但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这样的情况在我国民航活动中是经常的大量的,这是一类在航空器上和民用航空活动区内经常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
例如:客舱中酗酒;性骚扰;对旅客和机组进行语言和身体的侮辱;旅客机上打架斗殴;旅客抢占头等舱、公务舱座位;旅客滋事;旅客航班中吸烟,不承认且行为无理并带有恐吓性;拒绝遵守规定,行为无理;故意散布虚假情况扰乱正常飞行;隐匿携带危险器登记;强行登、占航空器;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进入驾驶舱;偷窃财物,尤其是在偷盗或损坏机上救生设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具有信号发射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这些行为,虽然在其发生时没有危害航空安全,或者仅是轻微的危及到航空安全,并未构成严重犯罪,但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对航空安全和航空活动秩序构成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威胁比如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并非每次使用都会危及飞行安全,但却很有可能产生这种后果台湾发生的一起空难事件,就是因为在飞机降落时,多人使用,造成飞机偏离跑道,冲进居民区而酿成大祸所以,有的国家已经立法将第 2 页 共 6 页这种行为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此类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大多情况下,违犯机长的命令,扰乱机上秩序与纪律的行为也往往被认作是一种非法干扰行为在国际法中,机长被赋予飞行中航空器内的最高管辖权。
机长又被称作为“最高行政长官”和“国际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保证人机安全,维护机上良好秩序,是机长的重要职责维护航空安全既是机长的权力,更是机长的义务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和维护机上良好秩序和纪律,机长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要求特别是遇到危险的时候或者飞机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机长对飞机具有最后处置的决定权,而飞行中的航空器,是一个在特殊环境中高速运行的物体,各种复杂的情况随时都有可能出现,为了保证人机安全和维护机上秩序,机长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命令,做出规定由于航空活动的复杂性和时限性,类似的要求不可能在制定法规时就予以规定,只有原则上授权机长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命令,灵活处理,所载人员必须执行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机上秩序而定,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违反这些规定,也是一种非法干扰行为,理应及时加以制止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如果机长不履行管理职能,将会被起诉,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往往有些人就拒不执行机长的命令,对航空安全构成可能得威胁,所以,违反机长命令的行为,也是一种非法干扰行为,同样具有违法性。
第二类:是针对民航的刑事犯罪,它指的就是非恐怖主义分子或者团伙、组织所实施的针对民航的非法干扰其犯罪主体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分子这是非法干扰行为中危害最大的一种行为它主要指两种类型的犯罪:一是《东京公约》所规定的违犯刑法的犯罪,即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生了违反航空器登记国或其他有管辖权国家刑法的犯罪这种犯罪,不论是否危及航空安全(排除了没有危及安全的政治性、种族宗教歧视性的犯罪) ,都是国际民用航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在民用航空活动中发生的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国家主管当局有管辖权,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也有权予以管辖例如飞机上的盗窃犯罪、贩毒等即属此例如果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现当事人犯有这种罪行,尽管其犯罪并没有危及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但这种行为,按照《东京公约》的规定,也在机长管辖范围之内,机长有权制止并将其看管,并移交给降落地国主管当局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这种犯罪,由于其对飞行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危害较小,甚至是没有危害,很容易被机上人员所放任有些人甚至将其排除在非法干扰行为之外其实这也是非法干扰的一种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以民用航空安全为客体的犯罪,这主要是在《东京公约》之后制定的《海牙公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蒙特利尔议定书》和我国《刑法》 、《民航法》中,专门对以民用航空安全为侵犯客体的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犯罪是非法干扰的主要行为,它对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最大,也是我们所要预防与制止的主要对象第三类是恐怖组织的犯罪美国兰德公司的研究报指出: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方式---爆炸,劫机、暗杀、袭击、绑架等,占全球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 80%以上 ④ 这一类的犯罪对民航的危害最大,情况也最为复杂,更具有深入研究的价值,毫无疑问,这一类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恐怖主义组织或者恐怖分子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恐怖分子或者恐怖组织从恐怖主义的政治立场出发,达到其恐怖主义组织的目的,渲染恐怖发生的效果,把民用航空器及其设施作为犯罪的对象,基本的目的是为了制造恐怖的气氛利用其恐怖手段达到其政治诉求这一类的犯罪往往手段极其残忍,根本就不计后果,而是追求破坏效果的最大化,通过对国内外民航恐怖犯罪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恐怖犯罪的方式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一种是劫持飞机就是以旅客或乘务人员为人质、以武器等相威胁,胁迫机组改变航空器航行的路线和降落机场的犯罪行为从 1930 年秘鲁发生第一次劫机犯罪到目前为止大约有将近 1000 起,迄今为止,世界劫机和劫机未遂犯罪占民航领域恐怖犯罪次数的近 90%社会大众对这类恐怖犯罪了解也最多,此类犯罪的社会影响也最大。
二是爆炸民航飞机的犯罪行为爆炸飞机是破坏飞机的主要作案手段,爆炸飞机大体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劫机分子在劫机企图失败后采取的自杀性的绝望行为,这种爆炸方式一般是由劫机分子直接同机参与,此类爆炸飞机犯罪实际是劫持飞机犯罪的延续,是由劫机犯罪转化而来的,另一种是定时爆炸,这种爆炸方式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手段把定时炸弹藏匿于托运的行李物品中,或事先把定时炸弹放上飞机等,有的本人并不乘坐那班飞机,有的则不惜与飞机同归于尽定时爆炸一般都有明显的目的性,或者是为了报复,或者是为了警告,或者是故意制造恐怖活动爆炸飞机的危害性比劫机更大,处置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机毁人亡如 1985 年 6 月 23 日,印度航空公司一架飞机爆炸坠毁,329 人死亡2002 年 5 月 7 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 6136 次航班在大连机场东侧约 20 公里海面失事,112 人全部遇难,就是由大连人张丕林为了骗取 160 万元的保险金在飞机上纵火所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