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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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规范1因事、因病和其他情况需要请假者,一律履行请假手续。各科(室)应建立请假登记簿,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假满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2工作人员请假半天内由分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主任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副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主任请假由分管书记批准。 3请病假者应将医院证明或休息建议交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遵医嘱休假。各科(室)应将病休人员的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 4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超假,一律按旷工处理。对无故旷工,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5办公室组织学习、集体活动一律实行考勤制度,双休日、节假日通知加班因通信原因不到位的,按旷工论处。 6办公室工作人员离开市区 1 天以上要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 缺勤的处理规定 缺勤除按百分考核办法扣分外,与考勤奖、加班费挂钩: 事假:请假 2 天的只享受考勤奖 50%;请假 3 天以上的不享受考勤奖,加班费发 50%;请假 4 天以上的,不享受考勤奖,不发加班费。 病假:请假 3 天的不享受考勤奖;请假 5 天以上的不享受考勤奖,不发加班费。 旷工:1 次扣考勤奖 100%,2 次以上扣考勤奖及加班费; 迟到(早退):1 次扣考勤奖 20%,2 次扣考勤奖 50%,3 次扣考勤奖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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