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作业现场操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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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宁供电公司输电部带电作业现场操作导则2007 年 3 月发布、实施咸宁供电公司批准: 审核:编审: 编写: 校对: 目 录1、总则2、带电作业的一般要求3、更换 220KV 线路直线杆塔瓷瓶串4、更换 110KV 线路直线杆塔瓷瓶串5、更换 220KV 线路直线杆塔双分裂导线瓷瓶串6、更换 110KV 线路耐张杆塔瓷瓶串7、更换 220KV 线路耐张杆塔瓷瓶串8、带电检测 110KV220kV 线路绝缘子9、更换横担头第一、二片瓷瓶10、常规小型带电作业11、更换 110KV220KV 线路耐张杆塔跳线瓷瓶串第一章总则1.1为推动和发展我公司输电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确保安全,实现带电作业规范化

2、、标准化、程序化,在总结我公司自 1987 年以来带电作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订咸宁供电公司输电线路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交流 110KV220KV 输电线路的带电作业项目。1.3本规程规范了我公司输电线路带电作业项目具体的作业方法。在每一作业方法中又对适用范围、作业方式、作业人员组成、使用的主要工器具和操作步骤作了详细规定。按照原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国电安运1997104 号文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和带电作业操作导则的通知中的具体要求,对本规程中的作业方法、项目和工器具的有关术语做了统一规定。1.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带电作业章节和其它有关专业规程、规范中已提

3、及的安全技术措施,本规程一般不重复。第二章带电作业的一般要求1.1 带电作业是指采用绝缘操作杆、等电位、水冲洗或者气吹清扫电瓷设备积污等操作方法,在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1.2 本规程是根据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结合我局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在八五年编制的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基础上进行修编,作为我局带电作业的现场规程。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其他的安全事项,仍应严格遵守部颁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 1.3 本规程适用于咸宁供电公司输电部范围 110220KV 的线路上批准进行的带电作业。 1.4 输电部从事有关带电作业的生产和管理人员,都应熟悉和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认真执行本规程,保障作业安全。

4、 1.5 现场作业过程中,任何人员发现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或设备运行安全时必须立即加以制止,并报告上级领导人员。 1.6 带电作业的新项目、新工具,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并通过模拟设备实际操作,确认切实可行,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在运行设备上进行作业。 1.7 凡重大或比较复杂的带电作业工作,必须组织有关带电作业人员、技术人员研究讨论,订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基层单位生产领导(技术负责人)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执行。 1.8 对违反本规程而不听劝告者,工作负责人有权停止其工作。对违反本规程以至造成事故者,应认真分析原因,

5、吸取教训,查清责任,按情节给予惩处。 2 带电作业的基本规定2.1 带电作业人员的规定 2.1.1 带电作业的工作领导人(工作票签发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熟悉输电部系统结构和设备,掌握所辖范围内各种操作基本技术知识和生产人员状况,经公司组织对有关规程考试合格和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同担任。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同时兼任该项作业的工作负责人。 2.1.2 现场工作负责人必须熟悉设备带电作业操作方法、熟悉带电作业工器具性能、特点及保管使用方法,掌握带电作业安全措施和规定,经所在公司安全监察部批准后,才能担任。 2.1.3 带电作业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

6、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2.1.4 带电作业现场操作人员应由身体健康并经带电作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经公司批准。现场作业人员应具备精神状态良好、掌握作业技能和熟悉所用工器具性能特点及其使用方法等条件。专业带电作业班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新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实习或代培训的学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能进入作业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禁止单独工作。 2.1.5 带电作业人员,除按规定参加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外,还必须经本规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暂停有关工作,直到复试合格后再恢复工作。 2.2 带电作业天气条件的规定 2.2.1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的天

7、气进行,如遇雷、雾、雪天气禁止带电作业。风力大于 5 级(风速超过 8M/秒)时,不宜进行带电作业。作业时,空气温度(百页箱温度)不宜高于 38,空气相对湿度不应超过 80%。 2.2.2 带电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如需在夜间进行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2.2.3 作业过程中,如遇天气变化而可能危害人员、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尽快使设备恢复原来状态,撤除作业工具和人员。 2.2.4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单位领导人员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充分讨论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使用经试验合格的雨天专用工具。经分局审核,报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进行。 2.3 带电作业

8、一般安全规定 2.3.1 带电作业人员在开工前和工作期间禁止饮酒或服用麻醉性药物。作业时必须穿长衣、和长裤,并戴好安全帽和防护手套。禁止赤手抓握、触摸绝缘工具。 2.3.2 进行登高带电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安全带,作业前应选择好位置,将安全带束在可靠构件上,然后进行工作。 2.3.3 带电作业时,上、下传递工具或材料时,除使用绝缘操作杆传递外,必须使用绝缘吊绳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2.3.4 在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应检查带电设备的稳固性和电气结构机械强度。如不能满足作业的安全可靠性要求时,必须采取措施,使设备符合作业安全可靠要求后,才能在设备上进行作业。 2.3.5 带电作业开工前,现场必

9、须对各项工具(绝缘、保安、登高、起重、牵引等工具)的电气、机械强度及操作灵活性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工具严禁使用。 2.3.6 带电作业现场应装设警告牌、标示牌;市区或行人来往较多的作业应设置围栏,并应设专人警戒,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内。 2.3.7 带电作业班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表、通讯、传声及气象观测器具等,以保证作业的安全进行。 3 带电作业的组织措施 3.1 现场查勘及工作准备制度 3.1.1 带电作业开工前,现场工作负责人和主要操作人员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目的和作业现场的环境条件,订出相应的组织和安全措施,并做好各项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3.1.2 现场勘察时,应查明设备运行状态、负荷大

10、小、设备规格及结构方式、现场地理环境、交叉跨越物情况以及现场通迅条件等。 3.1.3 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工作内容和现场条件,结合本规程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工作票,并报工作票签发人审查、批准。 3.1.4 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分局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及工作票的要求,组织施工准备: a) 向全体作业人员说明工作任务,施工程序和作业方法,设备及现场环境; b) 明确人员组织和分工,以及相互间配合、联系关系; c) 交待施工过程中各部位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d) 指派专人清理、检查施工工具及器材。 3.2 带电作业工作票制度 3.2.1 带电作业必须填写和使用工作票。工作票应按照局颁布的有关规

11、定执行,由工作负责人按票面要求逐项填写,字迹应清楚,内容应具体明瞭,不准任意涂改。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生效。其中,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票负责人执行,一份留存在签发人处。 3.2.2 工作负责人在执行工作票期间手中的工作票不得超过一张,同一电压等级且同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共用一份工作票。 经批准的工作票,其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间为限。现场不准使用过期或未经审签的工作票。 带电作业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工作票签发人办理终结注销手续,并保存一年备查。 3.2.3 工作负责人在现场作业开工前,应先集合全体作业人员,宣读工作票及作业指导书的全部内容,合理分工,并交待好安全措施。 3.2.4 事

12、故抢修紧急处理时,可不填写工作票,但是工作前应做好充分、可靠地安全措施,并经输电部生产领导许可后进行,作业后工作负责人必须追记现场记录,备案存查。 3.2.5 带电作业工作票所列人员分别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3.2.5.1 工作票签发人: a) 所安排作业的必要性和作业是否安全可靠; b) 根据现场状况审定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c)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3.2.5.2 工作负责人: a) 拟定作业安全措施,执行工作票制度,正确、安全地组织作业; b) 结合现场情况,向参加作业的人员交待好工作任务、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c) 对参加作业人员进

13、行明确分工并发布工作和操作命令,对作业现场实行全面监护和监督; d) 监督作业工、器具的检查,保障工器具的齐全和合格。 3.2.5.3 作业班成员: a) 遵守现场作业纪律,执行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的命令,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b) 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 c) 作业过程中,集中思想精心操作,密切配合其他作业人员作业,并监督本规程和安全措施的实施; d) 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报告。 3.3 带电作业工作联系制度 3.3.1 线路带电作业,每天出工前,工作负责人应与当值调度员联系,必要时停用重合闸。不得强送电,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得到调度许可后,工作负

14、责人应及时报告当值调度员。3.3.2 作业中途因故当天不能进行工作或这一线路完工转至另一线路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均应设法及时通知当值调度员。 3.3.3 进入变电站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先与变电值班人员联系,要求变电值班人员向工作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说明设备运行情况,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变电值班人员检查现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3.3.4 工作中发生故障或异常现象时(设备突然停电) 作业人员应视为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设法尽快通知调度,当值调度人员未与工作负责人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3.4 带电作业监护制度 3.4.1 带电必须有专人监护。分组作业时,每个

15、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 高处作业,地面不能保障监护效果时,应在作业高处增设作业临时监护人。 3.4.2 带电作业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行使监护职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不得直接参加操作或兼任其他工作。 3.4.3 一个监护人的监护范围是:线路设备只限在一基杆塔内,变电设备只限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 3.4.4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对违反安全规定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 3.5 带电作业工作间断、终结制度 3.5.1 作业过程中,如需临时间断,必须先将设备和工器具可靠固定,间断期间应派专人看护现场。若间断时间超过当日,则必须将设备恢

16、复正常运行状态。对采用专用工具和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有计划进行固定设备者,必须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 3.5.2 间断期止,恢复工作前,必须先检查一切工具、器材和设备,经查明确系安全可靠后,才能恢复作业。 3.5.3 带电作业中,如遇天气突然变化,应按第 2.2.1 条规定执行。 3.5.4 每项工作结束后,应仔细清理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设备上有无遗留材料和工具,命令工作人员全部拆离工作现场,并汇报完工和办理终结手续。 4 带电作业技术措施 4.1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4.1.1 在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前,应检查带电设备的稳固性和电气结构机械强度。若设备的稳固性或电气,机械强度不能满足作业安全可靠性要求时,采取有效补强或改善措施,使设备符合作业安全可靠性要求后,才能在设备上进行作业。 4.1.2 带电作业现场应装设警告、标示牌;在市区或行人来往较多处的作业,应设置围栏,不得使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范围,交通道路上应派专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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