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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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指导司法考试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范围的指导内容和容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如下: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第 397 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 定的,依照规定。“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方式 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2)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过,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有认识。 (4)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5)法条竞合。刑法渎职罪一章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与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罪, 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以上是司法考试在犯罪法中的应用和具体考察的地方,要注意详加掌握并理解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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