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三治”活动问责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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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进三治”活动问责追究办法“三进三治”活动问责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三进三治”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 、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进三治”活动对象主体。 第三条追究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适当、公开平等的原则,坚持追究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

2、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种类 第四条问责分以下九种: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离岗培训; (六)调离岗位;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对于超出以上问责种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问责范围第五条问责重点针对“三进三治”活动对象主体的“庸、懒、散”表现。(一)在“庸”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1、实干精神差,安于现状,得过且过,马虎应付,负责业务或分管工作长时间没有进展,群众意见大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

3、责,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活动中民主评议和群众测评处于末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或故意拖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二)在“懒”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1、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2、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3、疏于学习和思考,政策理

4、论水平不高,工作思路不清。谨小慎微,墨守成规,习惯于老套路、老办法,凭经验办事,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遇到突发性事件,手足无措,应对失误,造成工作被动甚至重大损失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免职。 (三)在“散”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1、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松懈、教育不严,致使所属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责任人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 3、服务意识淡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

5、硬、蛮横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责令公开道歉或诫勉谈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 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不按原则和规定办事;吃拿卡要报,刁难服务对象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5、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或者不说明具体理由,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6、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7、因饮酒贻误工作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酗

6、酒滋事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通报批评或免职。 8、组织纪律涣散,迟到早退,擅离职守,随意脱岗;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参与赌博、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9、巧立名目,利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免职或辞退。 (四)有其它“庸、懒、散”情形应追究问责的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六条 单位受到责任追究一次或发生二次个人责任追究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个人受到责任追究一次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凡被投诉两次以上经查属实的,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给予组织处理。属垂管单位的,以区委、区政

7、府文件形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第七条 在追究问责过程中,对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从轻追究问责;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问责的,干扰或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员的,应从重追究问责。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八条发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调查。查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问责。对区委管理的干部需采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方式追究问责的,由区纪委或区监察局作出追究问责决定;需采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追究问责的,由区纪委或区监察局提出追究问责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区委,区政府作出追究问责决定。 第九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承办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问责对象拒绝接受处理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参与问责的工作人员是问责对象近亲属或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随“三进三治”活动方案同时下发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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