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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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年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工作方案XX 年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xx 市 XX 年有关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工作会议的部署,为确保全县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进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 xx 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工作领导小组 为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和强化安全责任,统筹安排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祭扫安全保障工作,成立县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群众祭扫活动相关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副组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警、消防) 、县安监局、县交

2、通局、县住建局、县工商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及各乡(镇)的分管领导,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副局长卢世初担任。二、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在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群众祭扫工作中,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本部门(单位)的职责,结合群众节日期间祭扫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建立密切协作、各司其责、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与群众祭扫活动相关的组织、协调、宣传、服务、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一)县民政部门作为殡葬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殡仪馆的检查,强化对县殡仪馆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管,消除祭扫场所安全隐患,指导县殡仪馆制定清

3、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安排祭扫活动路线,控制祭扫群众聚集规模,积极疏导交通和人流,避免发生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县殡仪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特别是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要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为群众提供便捷、温馨、周到服务;抓住节日期间宣传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作为宣传重点,积极推介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倡导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等丧葬方式;努力推动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及采用敬献鲜花、植

4、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先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二)县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县殡仪馆等祭扫现场治安秩序,对因群众祭扫活动引发的各类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和防火宣传措施、确保消防安全;要及早组织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切实维护好祭扫场所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工作。(三)县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节日期间的客流特点,加强对公路运营情况的监控;各客运站、码头要加强对鞭炮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力度。(四)县林业部门要针对近期森林火险情况,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引导群众造好用火、防火等宣传与引导工作,组织专业力量对重点地区开展巡查并做

5、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五)县工商部门要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对违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行为依法查处,规范丧葬服务市场秩序,为破除丧葬陋俗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六)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县殡仪馆周边占道经营行为的管理,防止乱摆乱卖造成交通拥堵;要在大竹新区划定祭扫车辆临时停放场所,解决好前往县殡仪馆祭扫车辆无处停放的问题;加大在县城主要街道、广场、公共绿地焚烧冥币、祭品等行为的治理力度。(七)县卫生部门要在保证日常医疗急救的同时,能够随时开展可能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八)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环境监测、评估、预测和信息发布等工作。(九)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巡查检查力度,加强监测、

6、预防、应急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十)县宣传部门要加强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负责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卫生应急知识普及。三、工作要求(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成立本乡(镇)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有关工作。(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具体分工的领导和联络员,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岗。各有关部门(单位)于 3 月 31 日下午 4 点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手机)报送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联系人:,电话:传真:。(四)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加强清明和“三月三”节日期间的沟通联系,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有效上传下达。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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