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1208227 上传时间:2018-02-05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2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 01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案例名称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员工案由申诉人:莫某某,男,系某药业有限公司员工被诉人: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系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某,系某药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全权代理1997 年 6 月 28 日,被诉人某药业有限公司突然在申诉人莫某某上班时向其宣布辞退决定,申诉人不服,申诉人要被诉人赔偿违约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损失 500 元,补发相当于申诉人一个月工资 450 元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按该经济补偿 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并补发本人加班工资 1168.22 元、赔偿固申诉而支付近 1000 元其它经济损失。调查核实情况被诉人某药

2、业有限公司于 1996 年 4 月 19 日与申诉人莫某某签订了聘用人员合同书,合同期限自 1996 年 4 月 19日起至 1998 年 4 月 19 日止,甲乙双方在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订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其它内容,申诉人于签订聘用合同的当日即到被诉人处制片岗位上班,工作中曾将压片机开动不当致使被诉人产品乙酰水扬酸片每片标准定量O.0739g 压成 o.075g,减少产品产量,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申诉人在上班工作时,曾有看书、看报、睡觉、串岗等违纪现象。1997 年 6 月 28 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发出辞退通知书,通知称:莫某某同志因公司裁减人员原因,请求辞职,公司经研究同意

3、本人申请,辞退手续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拖延一日,以 20 元天的标准罚款。另查:申诉人工资标准为 450 元月,申诉人未曾向被诉人口头或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分析意见仲裁庭认为:申诉人应聘到被诉人处任制片工作,上班时有违纪串岗、看书看报、睡觉,造成被诉人一定经济损失,申诉人的行为按照双方聘用合同约定,被诉人可以在提出一个书面通知后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但是被诉人却以精简人员原因和本人申请辞职为由,辞退申诉人,不仅没有事实依据,更是违背法定程序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有权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被诉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申诉人请求补发辞退当月工资及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赔偿请求应当原则上支待。仲裁结果1.被诉人一次性支

4、付申诉人辞退当月工资 450 元;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两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00 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450 元;3.被诉人赔偿申诉人本人一个月工资 450 元的经济损失;4.双方聘用合同依法予以解除;5.申诉人其它请求无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6.本案仲裁费 500 元(其中管理费 20 元,处理费 480 元),由被诉人负担 400 元,申诉人负担 100 元。评析- 2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劳动者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约定,是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事实行为,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5、的手续,切不可随意以一个与劳动者事实行为不相符合的理由,甚至杜撰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去解除劳动合同。 02 临时工因伤致残是否算工伤案例名称临时工因伤致残是否算工伤案由申诉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系某土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某,系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全权代理被诉人:王某,另,系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原综合处(现更名为路桥分公司)温州搅拌站临时工被诉人王某 1996 年 6 月 28 因工造成有眼元光感,医疗终结后,申诉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多次与被诉人协商其工伤待遇问题,被诉人均提出不赔偿 30 万元不能解决,并经常纠缠申诉人

6、工作人员,影响单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1997 年 6 月 13 日申诉人某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向当地劳动局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对被诉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伤情进行等级签定,并按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调查核实情况1996 年 6 月 1 日,被诉人王某经申诉入菜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原综合处材料股服长案某介绍,到被诉人原综合处温州搅拌站做临时工,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正准备签订,当地地方政府规定,使用临时工应在招(录)用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因工负伤时尚不足一个月工作的时间)。同月 28 日晚 9 点左右,被诉人筛砂石用的振动筛被卵石堵塞,无法继续再筛,被诉人用锤

7、头敲打振动筛时,飞起一块铁屑钻进其右眼内。当时,被诉人不觉得,未引起重视。次日,右眼始觉疼痛,温州搅拌站工地负责人(材料胜长)秦某知情后,叫被诉人就近去某厂卫生院就医,医生检查认为有限瞳孔已坏,需要到大医院治疗;秦某等人又送被诉人前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部手术治疗,于 7 月 26 日出院;8 月 1 日至 11 月 14 日期间被诉人去医院复诊十次;11 月 18 日第二次住院,同月 25 日出院。12 月 15 日被诉人回来后,综合处安排厂医殷某陪同被诉人前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作眼科检查,检查均认为右眼无光感,再治疗已无多大意义,对左眼没有影响,井开出保眼护眼药物。此后,申诉人及综合处

8、提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临时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支付被诉人因工负伤期间待遇并愿意一次性支付工伤致残补偿,先后六次与被诉人协商,扳诉人均不同总只是坚持要求申诉人赔偿 30 万元。在申诉人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政策咨询后,通知被诉人去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残等级鉴定时,被诉人亦拒绝前往。仲裁委员会立案管理后,告知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需要对被诉人工残进行等级鉴定时,被诉人仍拒不配合,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被诉人才同意进行鉴定,但在休庭后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鉴定委员进行鉴定时,被诉人又拒绝前往指定医院检查。另查,被诉人因工负伤后,申诉人按 450 元月标准给与被诉人生活费至开庭审理本案止(1997 年 9 月),相

9、关医疗费用、差旅费已由申诉人全部全额报销;被诉人提出尚有部分医疗费和车票、住宿费末报销,被诉人自己始终未能提供相应票证佐证;被诉人平均工资为 744 元月。分析意见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依法享有负伤致残待遇,但是亦有义务进行必要的配合,依法进行相关的检查与签志以便确定其应享受待遇的具体范围和种类。本案中的被诉人固然因工负伤,但申诉人对其负伤性质并无异议,并及时进行了必要的医疗并已医疗终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依法进行具体待遇协商时,被诉人一味拒绝申诉人提出工残等级鉴定,就是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亦仍然拒不配合,造成被诉人未能及时享受

10、相应待遇,其责任该由被诉人承担。同时,申诉人使用临时工,双方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在双方不愿补签劳动合同情况下,应当依法终止。- 3 -仲裁结果1.申诉人补发被诉人工资 4410 元744-450 元月 3;2.被诉人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诉人享受申诉人全民合同制工人待遇,鉴定结论为 5-10 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申诉人按其等级一次性发给被诉人 10-20 个月企业平均工资,即 7440 元至 14880 元的生活补助费(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3.双方事实劳动关

11、系依法终止;4.本案仲裁费(其中管理费 20 元,处理费 580 元)由申诉人负担 550 元,被诉人负担 50 元。评析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亦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不得滥用其权利,利用其权利无理取闹。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相反,实际上还会影响自己权利的享受。此案即是证明。 03 劳动者被收审期间工资福利停发案例名称劳动者被收审期间工资福利停发案由申诉人:杨某、孙某、陶某,均系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保卫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某,系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

12、师,全权代理被诉人: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系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察某,系某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人事部经理,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肖某,系某市建筑工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般代理1997 年 7 月 2 日,因集体参与宿的菜市建筑工程公司保卫处工作人员杨莱、孙某、陶某被公安局通知解除收容审查处罚后,要求单位安排工作和补发收审期间的工资福利被拒绝后,以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是非法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市建筑工程公司全额补发收审期间的工资福利,并恢复原来的工作岗位。调查核实情况1996 年 11 月 11 日晚 11 时 30 分,申诉人杨某、孙某、陶某与某镇个

13、体建筑包工头熊某在某市中心娱乐城小包厢内请“三陪”嫖宿时,被菜市中心派出所巡查干警和文化市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参与卖淫的“三陪”女蒋某、江某、胡某、钱某和参与嫖宿的熊某对此卖淫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三申诉人对此一直拒不承认。某市公安局根据已查明事实,对熊及三申诉人决定收容审查并各处罚 1500 元罚款,对蒋某等“三陪”女处 300 元罚款处理。三申诉人被依法强制收审后,曾向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市公安局收审及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请依法撤销并赔偿三人相应经济损失,被诉人亦因此未对申诉人进行处理。仅通知财务部暂时停发三人工资福利。1996 年12 月底,不知何故,申诉入

14、撤诉,理由称三原告认为某市公安局处罚得当,愿意认罚,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1997 年 6 月底,三申诉人在足额缴纳行政罚款及滞纳金后,被某市公安局解除收容审查。1997 年 7 月 2 日,三申诉人到被诉人劳动人事部,要求恢复上班,并补发收审期间全部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包括陶某工伤恢复医疗费5181.38 元)。被诉人劳动人事部经理蔡某告知三申诉人:你们身为企业保卫工作人员,参与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 4 -依法收容审查并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公司领 导已决定立即停止三人工作,原停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再补发;同时考虑到三人系本公司老职工,限三人三十日内自行联系调出本公司,否则将开除

15、三人公职。三申诉人以公安收容审查系非法行为,三申诉人从未承认参与嫖宿为由进行辩解后,愤然离开。另查,申诉人陶某在 1996 年 10 月 3日值班时,因追查公司工地上偷材料的小偷时,因不慎摔倒碰到工地上堆积的角手架等材料,造成脸部、胸部受伤,胸部 尚有瘀血,被诉人已为其申报工伤;陶某在收容期间,因胸部瘀血疼痛难忍被送往指定医院住院治疗 18 天,花去医疗费用 5181.38 元。分析意见三申诉人身为企业保卫工作人员,在公共娱乐场所公然请“三陪”集体嫖宿,被巡查公安干警和文化监察人员当场抓获后又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被依法处以收容审查和罚款行政处罚,三申诉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虽

16、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诉认罚,行政处罚因此当然合法有效,三申诉人拒不承认,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三申诉人末被解除劳动关系,只能暂时停发工资,根据 1995 年 5 月 35 日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9 号)规定。 “如果此类人员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应停止执行,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被诉人由于在收容审查期间,末对申诉人劳动关系存废作出适当处理,事实上保持劳动关系,所以停发工资福利尚可,但不发给生活费则属不当。即是双方事实仍保持劳动关系,三申诉人被解除收容审查处理后,要求回单位上班是可以的,但能否恢复原工作,只能由被诉人根据实际来处理了。所以,被诉人作出的不予安排工作,勒令限期调出,否则开除处理也就不适当了。至于申诉人陶某在收容前曾因工负伤,工伤在收容审查期间复发住院,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若此类人员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应比照企业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