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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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构建打假制劣联动机制,提高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之间、系统内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是指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执法机构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本机关不具有相应的职能,而将其移送给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机关予以处理的案件。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州食品药品监管

2、局向同级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也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上下级之间、本机关内设机构和下属执法机构之间的案件移送。第四条 向同级司法机关移送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的案件,由州局稽查处办理。州局稽查处在办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中,要正确掌握、准确区分食品药品行政违法与食品药品犯罪之间的界限,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移送。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之间移送行政执法案件,由州局稽查处归口移送。上级主管局发现的案件,上级主管局可根据案件客观实情直接查办;或将其移送移交至辖区内任何一个下级局管辖办理,下级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办

3、结并回复相关情况。下级局发现的案件,认为由上级局办理为妥,或依法应由上级局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上级局;若需要移送同级其他局的,应经上级主管局同意后方能移送。第六条 州局内设机构之间的案件移送,应以处室职责划分为前提;各处室应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案件需要移送其他机构的,应以接收机构负有对应工作职责为前提。第七条 对社会公众通过现场举报、书面材料反映、电话投诉等方式,向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检举揭发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受理处室队为首问责任机构,受理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将所受理的事项作分门别类处理或移交,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第八条 移送的时限:业务处室有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物品的,原则上应在

4、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 2 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时送交稽查处;没有职能管辖权的案件,应在 7 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州局稽查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的 10 日内移交法制机构。第九条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该移送追究刑事、行政责任,而未予以移送的,致使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依法打击,责任人未受到法律责任追究,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本局将依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移送义务的机构和人员行政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由伊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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