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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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及侦查技巧 房县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王瑜 李君 2010 年 03 月 25 日 10:16:21 来源:房县人民检察院 王瑜 (副检察长) 李君(干部) -【打印】 【关闭页面】 【返回】 为了有利于打击涉林渎职犯罪,确保此类案件查办工作落到实处,笔者在认真研究林业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结合我院近些年来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试从涉林渎职犯罪易发案环节、犯罪特征及案件侦查技巧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供将来办案参考。一、涉林渎职犯罪易发案环节在实践中,涉林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管理、运输、处理普通涉林行政刑事案件等环节。(一

2、)实践中,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节渎职犯罪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玩忽职守型,主要表现在:一些林业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资料;有的甚至在未提供任何申报材料的情况下,批准审核通过;有的履行职责马虎草率,行政审批错误,造成山林被超伐、滥伐或被错误采伐。另一类是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明知申请人以自用材的名义申请砍伐林木并将其作为商品材出售,仍违反规定给予核发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有的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擅自更改采伐证许可事项;还有的徇私舞弊,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对林木采伐申请分若干次报批,以合法手续掩盖非法目的,骗取上级批准,甚至出于主观明知跨年度发证;有的在发证过程中明知

3、已发生滥伐、超伐现象,却不按照规定加以扣除;有的违规为未完成上年度更新改造任务的基本森林经营单位发放采伐证,等等。这些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渎职犯罪。(二)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管理和运输环节,渎职犯罪也较为突出。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环节,有的设计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伐区设计,不到实地勘查,而是闭门造图,盲目设计,违规设计;有的审批人员不认真审核采伐申请资料,偏听采伐申请人指点的山地界址,而不去实地调查;有的在设计中马虎草率,造成重大设计误差,从而导致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有的擅自改动伐区设计的数据等。在林木采伐作业管理环节,有的不按规定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有的在木材采伐过程中不按规定进

4、行采伐木划号;有的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技术督导;有的不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等,导致林木被乱砍滥伐数额巨大。在木材运输环节,有的林业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滥用职权或疏于职守,不依法履行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职责,对违章运输的木材违法放行,或以补交费用、收取罚款了事;有的违法减轻或免除对超载计划运输车辆的处罚;有的在重新签发木材运输证过程中,对手续不全、不实的旧木材运输证不认真查究木材来源,擅自重新签发木材运输证,等等。(三)在处理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环节,渎职犯罪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林业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明知不法分子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犯罪,却以罚代刑,不将案件移送给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5、有的森林公安干警在处理涉林刑事案件过程中,压案不报,或采用隐瞒、降低采伐数额等手段,或以另案处理等为借口,放纵涉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使其不被刑事追究。例如我院 2008 年查办的陈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就是一起为小团体利益,明知不法分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刑事犯罪,却以罚代刑,不将案件移送给森林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达半年之久。(四)在林业日常监管环节,有的林业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巡查、管护职责,使得辖区内林木被乱砍滥伐,甚至森林火灾、开荒毁林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最后导致大面积的林木资源被破坏,从而发生严重的损害后果。(五)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国家林业补偿

6、或专项资金发放领域也是涉林渎职犯罪易发环节。如自 2002 年以来,国家逐年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投入,由于该项制度不够健全,操作难度大等原因,该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了偏差。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验收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把不符合退耕还林补助条件的地块验收为符合补助条件的退耕还林工程,并加以政策兑现;有的通过改变退耕还林项目地类的方式,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有的以设计费等名义,截留、挪用、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资金。在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方面,有的地方利用职权,钻法律空子,侵占、挪用、套取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严重违反了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使专项资金遭受到重大损

7、失。如我院查办的杨某滥用职权一案,杨某作为某林业站站长,受该县林业局委托从事本辖区内退耕还林的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杨某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资金 456800 元,用于林业站承包经营的林场、基地建设及林业站日常经费开支,使国家的退耕还林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严肃性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二、涉林渎职犯罪案件表现的特征(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以及森

8、林管护人员等。在上述几类犯罪主体中,涉林渎职犯罪最易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从近几年我院立办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而且涉案人员往往都是基层林业站站长和护林员。除了林业管理人员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二)此类案件犯罪形式多样,但以过失犯罪为主,而且罪名较为集中。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但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

9、件占大多数。(三)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伴随有乱砍滥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刑事犯罪案件,而且窝案、串案多。实践中,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有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甚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动机往往又是为亲友牟利,或索贿受贿,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更严重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参与到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去,从而成为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如我院在 2008 年立办的张某滥用职权一案,张某对违规超载木头,逃漏国家规费的木材商贩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是与木材商贩相互勾结,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后擅自将未办理放行手续的木材

10、放行出县,致使国家森林资源流失。三、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办技巧在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挖掘排查涉林渎职犯罪案件线索:一是从普通涉林刑事案件入手,深挖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针对普通涉林刑事案件高发性特点,反渎干警可以主动深入到本院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对其受理的普通涉林刑事案件进行理性分析,研究案情。首先看损失结果,如果涉案数额达到了渎职犯罪立案标准,再审查案情,分析林业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发生该不该负责任,由果溯因,有因追人,理性分析林政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如在审查乱砍滥伐案件时,重点查明涉案木材方数,采伐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林业站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了伐前设计、伐中

11、监督及伐后验收职责,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通过对上述细节的深挖细查,从中摸排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线索。如我院在 2009 年查办的徐某、朱某玩忽职守案,就是从本院公诉科所办理的乱砍滥伐案件追查出来的。二是以事立案,对未受理的普通涉林犯罪案件进行并案查处。涉林渎职犯罪的后果往往是林木被滥伐或林业资源被严重破坏,这些证据涉及面广,收集起来工作量大,但直观性强,容易获取。反渎干警要主动深入到林业现场发现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由果追因,追查有关的林业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 以事立案,将渎职案件与普通涉林刑事案件并案查处。通过查办普通涉林案件,从中摸排林业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三是从审查林

12、木采伐许可证入手,排查渎职犯罪线索。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负责林木采伐审批的工作人员却在无权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或以权谋私,违法批准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如我院 2004 年查处的曾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就是从我县林业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材料着手,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数量进行全面审核,从而发现林政股工作人员曾某在没有经过分管局长审批条件下,擅自发放大量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该县森林资源被滥伐 300 余立方米。四是从排查林政处罚案件入手,深挖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当前,涉林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从一个侧面反

13、映了林业执法人员打击力度不够,可能存在徇私情私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现象。因此,反渎干警可以深入到基层林业工作站及森林公安分局,对其受理的行政处罚卷宗进行全面查看,系统分析,从中发现林业执法人员是否存在压案不报,以罚代刑,包庇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况。在查办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时,由于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手段隐蔽。因此,只有不断地创新侦查方法和谋略,才能更好地侦办此类案件。结合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在案件线索受理后,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侦查谋略:一是认真分析,周密计划。在获取线索后,不要急于开展调查,要根据线索的特点和危害后果,认真地分析评估线索,收集相关的林业法规、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出

14、详细的初查计划,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如我院在查办徐某、朱某玩忽职守案时,在得到线索后,不是急于开始调查,而是先到本院公诉部门调取了李某乱砍滥伐案的卷宗,理性分析案件事实,危害结果,及危害结果与渎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召开案件线索分析会,对线索的成案率进行科学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初查计划,然后按照拟定计划,分步骤找森林公安分局案件承办人、乱砍滥伐行为人、林业站负责人等相关证人取证。二是隐蔽意图,秘密初查。由于检察机关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能超过 12小时,这既要迅速侦破案件又要避免草率立案,增强初查的隐蔽性和成效性。这就要求查办此类案件尤其要注重初查,力求在初查阶段弄清案件

15、基本事实,获取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如我院在查办林业局曾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时,就是先从外围调查入手,以建立联系协调制度为名,秘密到该局了解情况,获取了该局的采伐许可证审批资料,固定了相关证据,一举查清了曾某的犯罪事实,为立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注重犯罪的损失结果,加强与林业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关键证据。由于涉林渎职犯罪大多属于结果犯,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损失结果的大小,因此,查办涉林渎职犯罪尤其要注重损失结果证据的收集。要注重取证时机,在取证时,反渎干警要不怕吃苦,深入林地现场,及时固定原始证据,准确掌握涉林渎职犯罪的损失后果大小。由于认定涉林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这就

16、需要林业部门的大力配合,才能获取关键性证据。如我院在办理陈某不移交刑事案件时,为了查清涉案林木的方数,我们及时与森林公安部门加强合作,获得了大量的滥伐林木数据、出售统计表、权属统计表、折算木材材积依据、活立木蓄积签定等专业上的支持,为收集关键证据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是加强协调,统一认识,确保案件质量。鉴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定性上认识难统一,反渎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案件定性上的统一。如我院在办理陈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时,在取证过程中多次征求本院公诉部门业务骨干的意见,让其站在出庭公诉的角度对案件的侦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以更有效地服务于调查取证。在案件移送于公诉科后,反渎部门案件承办人更是密切关注案件审查起诉的进展。在审判环节,由于法院审判人员以前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向本院公诉部门提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在得知此情况后,我们主动到法院找到该案的承办人,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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