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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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山县第二人民医院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提高我院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4 号) 、 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120 号) 、 梧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梧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蒙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有关规

2、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三、适应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区域内发生的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所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急救、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和可能造成的次发或衍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四、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的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卫生等应急措施。(2)部门合作,分级响应;在县政府和县卫生局统一领导下,我院各部门各

3、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3)依法防控,规范有序;我院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预案;加强培训与演练,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理地质灾害引发的医疗卫生事件。(4)依靠科学,联系群众。充分发挥我院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中卫生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五、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根据梧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地质灾害(I 级) ,因灾死亡 3

4、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大型地质灾害(II 级) ,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级) ,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IV 级) ,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六、地质灾害我院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体系(一)突发性地质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组。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卫生局统一领导下,我院成立卫生系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组,统一为地质灾害应急做处置工作。领导组由我院院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

5、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 ,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性地质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县卫生系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针对突发灾情,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卫生系统做好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医疗救援工作。(二)我院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我院把人员分为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组三组,这些组都是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院的职责开展相关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医疗组:负责因突发

6、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灾害期间就诊人员伤害信息和疫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确保灾害期间群众有病及时得到救治。2、疾病预防控制组: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期间和灾后传染病疫情监测与评估、灾区环境消毒、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等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3、卫生监督组:负责灾区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把卫生防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灾后无大疫、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院可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承担灾区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任务。前往灾区的医疗卫生人员可另组成医疗救治组、疾病控制组、卫生监督组等专业工作组开

7、展工作。七、监测、预警与报告(一)监测1、监测机构我院疾病预防控制组和医疗组。2、监测内容突发性地质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建立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范围、程度及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带来的直接和潜在危害,做好预测预警和救灾防病准备工作;实施救灾防病紧急时期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严密监视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态势,强化对传染病、群体性疾病的监测管理。必要时,我院卫生防疫部门可派出专人深入灾区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准确的疫情信息,分析其发展趋势,使灾区的防病措施建立在准确、完整的信息基础上。(二)预警1 、预

8、警发布预警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领导小组根据县委县政府发布的突发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及时向我院各医疗卫生部门发布相应预警级别,部署防灾医疗卫生救援工作。2、变更与解除当突发地质灾害及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增强、降低或消失时,领导小组根据县委县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知,结合专家组评估结果及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3、报告我院各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及由此引发的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责任报告

9、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市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2)报告内容和要求根据不同灾情和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情程度,由我院向蒙山县卫生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类型、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年龄、性别、职业分布、发生原因、采取措施、现况及趋势等;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和资源需求情况;灾害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等,具体参见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并根据灾情的发展做好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3

10、)报告时限和程序3.1 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引发的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3.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即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科,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地质灾害及其引发的疫情相关信息报告,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3.5 灾情发生地按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11、管理规范(试行) 上报灾情,并实行严格的灾情日报告和疫情“零”报告制度,要求每日上午 10 前将过去 24 小时的灾情处理情况和疫情进行汇总,以电子文档或传真方式向县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八、应急响应和终止(一)分级响应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级应急响应(1)县卫生局接到关于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理。(2)县急救中心、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处于应急待命状态。(3)各级医疗机构做好救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4)受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灾区的疾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

12、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5)受灾地区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当地的灾情和救灾防病情况,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灾情发生地的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级应急响应在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1)县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协调指挥救灾防病工作。(2)灾情发生地卫生院长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3)市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理。(4)县卫生局协调市医院血站备足血源,合理调度,以备抢救之需。(5)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所加强灾区疾病控制和

13、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6)灾情发生地区实行严格的信息日报告和疫情零报告制度。(7)县卫生局及时向县政府、蒙山县卫生局报告和反馈有关的救灾防病情况,必要时报请蒙山县卫生局给予技术支援。3、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级和级应急响应在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1)县卫生局局长在岗值班,协调指挥全县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工作。(2)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尽快返回,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3)领导小组组建各应急处理专业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组织全院应急处理工作。(4)院前急救机构做好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采供血机构保障抢救用血

14、,医疗机构加强急诊力量,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救治伤病员。(5)县卫生防疫站和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工作,预防灾区及转移人群暂居地发生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6)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和梧州市卫生局报告救灾防病的情况,必要时请市政府、梧州市卫生局向上级请求支援。(二)灾后处置灾情发生后,卫生系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组应积极组织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为当地政府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提供卫生保障。1、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尽可能消除疾病和中毒发生的潜在隐患。重点实施对灾民迁移途中和临时安置点的帐篷、窝棚及垃圾、粪便、蚊蝇、鼠类的消杀灭工作;建立垃圾堆放点,有专人管理和消毒;清

15、除蚊蝇孳生地;及时整治环境、清除污泥、垃圾和粪便。做到科学、合理地使用消毒药物,必要时应对消毒处理后的环境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评价。2、做好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工作。在做好集中式供水消毒的同时,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和监测;推行用漂白粉和漂白精片等进行缸、桶水消毒,消毒措施必须落实到每家每户;宣传教育群众“喝开水,不喝生水” 。在水源受污染的地方划定临时饮用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定期监测饮用水的消毒效果。3、严格控制传染源。对已经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必须及时隔离治疗,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同时,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疫点和排泄物的消毒处理。(三)应急响应的终止应急响应终止的必

16、要条件是:通过实施救灾防病工作,突发性地质灾害及由此引发的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响应终止。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后,包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实施。九、善后处理(一)后期评估突发性地质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以后,市卫生系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应急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梧州市卫生局。(二)奖励与责任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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