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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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2002 年版)3.1.3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2.钢管上严禁打孔。5.3.5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6.2.2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 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

2、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 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见图6.3.2) 。6.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6.4.2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 4m(两步) 。6.4.4对高度 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26.4.5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6.6.

3、2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高度在 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6.6.3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手架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7.1.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置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7.3.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塔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7.3.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将外径 48mm与 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7.3.8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2.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7

4、.4.2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7.4.3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8.1.3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32.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9.0.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 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9.0.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5、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9.0.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连墙件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5.1.6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 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 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 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6.1.9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

6、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 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4其螺杆伸长钢管顶部不得大于 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 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3.在立柱底距地面 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 820m 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 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7、。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 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 48mm3.5mm 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 100mm处进行固定。6.2.4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

8、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 50mm.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小于 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 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 0.5m。5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 1/3.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 1

9、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 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 6.2.4-1) 。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 4560。当建筑层高在 820m 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 6.2.4-2) 。当建筑层高超过 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见图 6.2.4-3) 。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 5m时,应在立柱周围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 69m、竖向距离 23m 与建筑

10、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2.0.6提升机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1.9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6m。4.0.11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6钢丝绳应不小于 3圈。5.0.1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一、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二、楼层口停靠栏杆(门) 。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

11、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 ,其强度应能承受 1KN/m2水平荷载。五、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 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六、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7.2.2附墙架与架体与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7.2.3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7.3.2提

12、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 n取 3.5) 。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 9.3mm。提升机高度在 20m以下(含 20m)时,缆风绳不少于 1组(48 根) ;提风机高度在 2130m 时,不少于 2组。7.3.3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衡状态。缆风绳与架体的连接处应7采取措施,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的剪切破坏。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7.3.8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禁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8.3.1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

13、上,应远离危险作业区,且视线应良好。10.1.2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二、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三、高架提升机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现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6.1.17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2.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

14、,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 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 10%时;3.塔式起得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6.5.3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8牌。6.5.7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础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 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 0.2%。6.5.16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6.5.20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

15、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 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6.5.21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1.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位置距离应为 800mm;2.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 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 1000mm;(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 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 700mm;3.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 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 800mm;(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 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 400mm;6.5.22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 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9下降方向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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