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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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阳光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第一条“阳光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 “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阳光党务”公开事项申报单 ,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第三条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第五条“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

2、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第六条“阳光党务”的公开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阳光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阳光党务”情况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各党组织应建立“阳光党务”事项登记簿 、“阳光党务”会议记录簿 、 “阳光党务”意见建议登记簿和“阳光党务”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 ,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第二条“阳光党务”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登记内容是经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应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第三条“阳

3、光党务”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第四条“阳光党务”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 “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阳光党务”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第六条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阳光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阳光党务资料归档制度第一条凡涉及“阳光党务”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第二

4、条归档资料的范围: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资料。上级党组织下发的“阳光党务”工作有关文件、资料。本级党组织在开展“阳光党务”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第三条归档资料的要求: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第四条归档资料的管理:归档资料由“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阳光党务”聘请监督员制度第一条各党组织要聘请“阳光党务”监督员,对“阳光党务”工作开展情况

5、进行监督。第二条“阳光党务”监督员要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农民群众、服务对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两新”组织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第三条“阳光党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阳光党务”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阳光党务”的内容,监督和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更好地做好“阳光党务”工作。第四条各党组织要定期召开“阳光党务”监督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及时通报“阳光党务”工作有关情况。第五条各党组织要积极支持“阳光党务”监督员的工作,认

6、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阳光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整改和工作的落实。第六条充分发挥“阳光党务”监督员的作用,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打造阳光政务,加强党务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阳光党务”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第一条各党总支负责所辖党支部“阳光党务”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第二条各党组织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阳光党务”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党组织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镇“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三条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

7、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第四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第五条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阳光党务”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阳光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 “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请求公开的

8、具体内容。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请的时间。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 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 10 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

9、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阳光党务”责任考核追究制度第一条各党组织书记为“阳光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关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阳光党务”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第二条把“阳光党务”工作纳入各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阳光党务”内容是否全面真实;“阳光党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阳光党务”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第三条各党总支要结合各自实际,将“阳光党务”工作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考核结果要与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创优、奖惩及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使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装入

10、个人档案。第四条各党组织年度“阳光党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镇“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对上级党组织有关“阳光党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未按全镇“阳光党务”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单位“阳光党务”工作实施方案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

11、不力的;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

12、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阳光党务”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第七条因违反“阳光党务”规定引发重大案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以上“阳光党务”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执行。“阳光党务”督查落实制度第一条各党总支负责对“阳光党务”工作加强督查,督促“阳光党务”工作的落实。第二条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第三条“阳光党务”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阳光党务”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第四条督查情况要及时向镇“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镇“阳光党务”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第五条建立镇党委督查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开展“阳光党务”工作中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阳光党务”质量和效果,建立“阳光党务”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阳光党务”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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