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企业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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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结构企业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及考核办法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及考核办法为加强对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公司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公司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工艺纪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第一条质量事故的定义、产生原因及分级:1.1 质量事故的定义: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质检、安装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产品报废、成批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公司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1.2 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质量事故一般是由以下原因造成:设计图纸错

2、误;生产指挥错误;工艺方法、方案错误;原材料不合格或规格、材质使用错误;焊接材料不合格或与原材料匹配错误;下料工艺或排版错误;下料员工识图错误;操作工摸具、样板、工装、放样使用错误;操作工凭工作经验操作,与特殊技术要求不符;违反工艺纪律;倒运、堆放、装车、运输、保管不善。1.3 质量事故的分级:质量事故按事故损失额大小分为三级,即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事故损失额在 500 元3000 元之间属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事故损失额在 3001 元20000 元之间属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事故损失额在 20001 元以上属重大质量事故;第二条质量事故责任追

3、究:2.1 由于图纸、工艺方案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图纸尺寸或技术要求错误:设计技术要求和尺寸标注的错误,质量责任由设计人员承担 70%,审核人员承担30%。2.2 工艺方案出现错误: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员承担 70%,操作者承担 30%。如工艺出现差错虽经首检而未发现和防止,其质量责任由工艺员承担 60%,操作者承担 30%,质检员承担10%。如操作者发现错误且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操作员不承担责任。工艺员承担的 60%中,工艺编制者承担 60%,审核者承担 40%;2.3 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2.3.1 操作者不执行“三按” 、 “三检” 、首检和交检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所造成的质量事故

4、全部由操作者或操作班组承担。2.3.2 在师傅指导下操作的徒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导的师傅负全部责任。2.3.3 尚未取得操作证的徒工,在无师傅指导的情况下,受命于领导或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水平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 60%,徒工承担 40%。2.3.4 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零、部件成批磕碰、锈蚀造成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2.3.5 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图纸、工艺错误,避免了损失,公司给予适当奖励。2.4 质检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2.4.1 质检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质检员承担30%责任,操作者承担 70%责任。2.4.2 零、部件完工报检后发

5、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质检员承担 20%责任,操作者承担 80%责任。2.4.3 质检员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质检员承担 20%责任,操作者承担 80%责任。2.4.4 构件出厂后,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事故,不能免除操作者和制作班组的质量责任,除相关单位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外,由操作者和制作班组承担 80%的责任,质检员承担 20%的责任。2.5 领导和管理人员造成的质量事故:2.5.1 因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制作指令,指使操作者违反“三按”要求造成的质量事故,领导或管理人员承担 60%责任,操作者承担 40%责任。如操作者提出异议未被接

6、受,责任全部由指挥者承担。2.5.2 因管理混乱或管理人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 70%,单位领导承担30%。2.5.3 因管理混乱或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错发材料、毛坯、零件或外购件等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2.6 凡采购员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和外协员外协的毛坯、零件、构件不合格,未经质检就投料制作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外协员承担 60%责任,投料者承担 40%。如已交检,因质检员工作失误,判断为合格件投产而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或外协人员承担50%,质检员承担 30%,投料者承担 20%。2.7 产品完工未经质检即

7、开具合格证,制作单位就交成品库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索赔和返修等质量事故,由制作单位和成品库各承担 50%的责任,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2.8 包装、运输造成的质量事故:2.8.1 因包装不好,运输和保管中包装箱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包装工承担 80%,质检员承担 20%;如未交检,则由包装工承担全部责任。2.8.2 运输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产品的质量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条质量事故处理程序:3.1 出现质量事故时,应先由质检员开出不合格品返工通知单或报废单,及时通知公司质安部、制作单位领导。3.2 制作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公司质安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

8、事故,公司质安部、制作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责任班组的组长和质检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责任不属于制作单位,则质检员应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通知该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按前述的办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质安部。3.3 由责任部门的质管部门在一周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质安部签署意见,质安部接到报告后于 5 日内代表公司签署最终处理决定后,再将报告表返回制作单位统计和责任部门各一份,另一份质安部留存备查。3.4 对于在制作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工艺纪律和质量管理制度,给

9、后续工作造成质量隐患的事件,由质安部质检员参照安徽瑶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考核办法在日常考核过程中进行考核;3.5 对于制作单位或责任单位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由质安部参照本处理办法进行处理;3.6 对于较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由质安部送交总工程师或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处理;3.7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工程师和公司主管领导视情况召集公司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第四条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4.1 对造成经济损失在 20001 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或责任者,根据质量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比例,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 3002000 元的罚款,对责任班组或责任单位给予损失

10、额的 30%100%的罚款;以上情况除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理。4.2 对造成经济损失在 300120000 元的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或责任者,根据质量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比例,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 2001000 元的罚款,对责任班组或责任单位给予损失额的 50%100%的罚款。4.3 对造成经济损失在 5003000 元的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或责任者,根据质量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比例,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 100500 元的罚款,对责任班组或责任单位给予损失额的 60%100%的罚款。第五条质量事故处理注意事项:5.1 凡有关的生产部门、管理人

11、员或质检部门及人员,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上级部门已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处理。5.2 操作者、质检员、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5.3 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填写“XX 小组” “XX 检查站”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班组。5.4 事故累计损失费用是指造成废品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费用之和再加材料费用。作回用处理的质量事故损失,只按本道工序费用计算损失。5.5 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成本费用由财务部门归入该产品的成本外,扣罚的其他费用应交公司质安部,作为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和表彰先进的费用,该费用须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5.6 每月中旬前,质安部应将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按考核要求,通知制作部门统计或财务部门,以便对责任者或责任部门进行经济处罚,并适时通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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