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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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部分 管理服务31.管理服务管理服务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税务认定管理、待批文书管理、涉税证明管理、税收核定管理、税务发票管理、个人 缴费 管理、数据传递八个部分。1.1 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注 销以及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实施登记管理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管理、注销登记、非正常 户认定管理、换证管理、 验证管理、 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错办调整、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外来经营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管理、证件遗失补办、增 领

2、登记证副本等内容。1.1.1 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税务机关对新设立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管理工作。本项工作由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税务所所长岗、税 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共同完成。工作流程如下:1.1.1.1 受理税务登记管理岗1、发 放税 务登记 表2、违 法违 章查询3、录 入登 记表信息4、打印税务登记证5、打印工本费收据,收取工本费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1、确定主管税务所2、确定有关属性代码税收管理员岗1、实地调查纳税人基本情况2、录入税务登记信息税务所所长岗分配税收 管理员纳税人4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接收纳税人设立登记

3、,提交的下列资料:一、税费同征的单位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DJ001),1 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 份)(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联合办证需提供 2 份)(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五)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

4、印件(七)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九)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十)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十一)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三)缴费登记表(DJ004 );(十四)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及复印件;5(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二、单位纯缴费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缴费登记表(DJ004 );(二)营

5、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五)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七)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八)其它涉及缴费登记事项的资料。三、个体经营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DJ002),1 份(联合办证 2 份)(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联合办证需提供 2 份)(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五)负责

6、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六)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 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6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四、临时经营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DJ003),1 份(联合办证 2 份)(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三)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

7、件(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1.1.1.2 审核一、管辖权限。税 务 所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岗 应 按 照 属 地 管 辖 原 则 受 理 纳 税 人 的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 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 30日内,向生产、 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人,在其所在地办理缴费登记。跨地区的缴费人,其缴费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商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

8、登记地。二、资料审核。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填发补充通知书(TY004 ),要求纳税人重新补正资料。7三、信息比对。(一)纳税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如已办理过税务登记,告知纳税人不能重复办理税务登记;(二)如果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违法违章信息,向纳税人打印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TY003),提醒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三)如果逾期申请设立登记(超过 30 日)的,向纳税人打印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TY003),提醒纳税人到主管税

9、 务所接受处理。1.1.1.3 录入与发证一、资料录入。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初审通过后,在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在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的所有信息,提交 县局征管股税 务登记管理岗审核。二、证件制作。(一)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对于地税纯管户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国地税共管户,打印、 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007-DJ010 )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并开具工本费收据。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国地税共管户,打印已 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由相应的国税局发放税务登记证。(二)税务登记证件类型包括: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0、(DJ007-DJ008 )适用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 经营 的,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009-DJ010)适用于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8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天的;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单 位 纯 缴 费 户 办 理 缴 费 登 记

11、时 ,只 进 行 税 务 登 录 ,不 核 发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1.1.1.4 分配一、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性质、 经营 行业、地理位置等信息,确定主管税务所。二、税务所所长岗接到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分配的管户后,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经营地址等信息分配税收管理员。1.1.1.5 核查一、税收管理员岗接到税务所所长岗分配的管户后,对该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 实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 )的相关信息内容。二、税收管理员岗对已核实修正的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校验(录入)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并进行最终确认。1.1.1.6 资

12、料归档一、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填写征管资料传递清单(TY005 ),将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 )及有关 资料移交税务所综合管理岗收集整理。二、管户分配后,税 务所综合管理岗将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DJ001-DJ003)及有关 资料移交税收管理员岗 ,由其按“ 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管理,年终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91.1.2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工作。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必须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

13、、经营地址(注册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三、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四、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 户银行和账号;五、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六、企业隶属关系;七、企业投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 范围;八、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其他内容;九、其他有关事项。本项工作由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共同完成。工作流程如下:1.1.2.1 受理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审核变更登记内容税务登记管理岗1、发 放税 务变更表2、违 法违 章查询3、

14、录 入变 更表信息4、打印税务登记证 或签署意见5、打印工本费收据,收取工本费纳税人10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并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资料:一、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DJ012),1 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四)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五)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二、

15、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一)变更税务登记表,1 份(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1.1.2.2 审核一、管辖权限。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受理纳税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二、资料审核。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变更税务登记表(DJ012)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填发补充通知书(TY004 )要求纳税人重新补正资料。11三、信息比对。(一)如果该纳税人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或者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停业户管理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TY003 )交付纳税人,提示纳税

16、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转为正常户或者办理复业登记后,再办理变更登记。(二)纳税人逾期申请变更登记(营业执照变更日期、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变更日期,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日期超过 30 日),向纳税人制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TY003),提示纳税人到主管税 务所接受处理。1.1.2.3 核准变更登记一、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初审通过的,在变更税务登记表(DJ012 )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连同附列资料提交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二、县局征管股税务登记管理岗审核同意后,通知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办理变更手续。1.1.2.4 证件制作一、对纳税人变更登记后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对于地税纯管户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国地税共管户,打印、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007-DJ010 )收取税 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并开具工本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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