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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报告制度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打假报告制度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实“五不放过”原则,实现信息共享,协同作战,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目的,进一步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特制订打假工作报告制度。一、稽查队向辖区政府汇报执法打假情况每年不少于2 次、每月向市局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不少于1 次,对责任区的难点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局及政府。二、以下重大案件上报市政府:1、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 1 万元以上的案件;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3、对自身能力难以解决的跨区域案件;4、大案、要案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案件;5、因地方保护致使案件难以办理的案件;6、需要上级部门督办、协调的案件。三、对打假重大案件隐瞒不报或报送不及时,造成贻误战机、打假不力的将视其情节、给予稽查分局负责人及当事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降级、待岗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