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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自动离职就是解除了劳动关系吗?在审理因历史遗留问题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劳动者离开单位被单位作出“视为自动离职”的相关决定后,就是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是不能当然得出此结论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第三点意见时这样界定的:“企业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言外之意就是:视为自动离职的职工并不当然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只有视为自动离职后,企业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并履行完善的送达手续的,企业才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这里,企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不需要其他条件,只要职工的行为构成视为自动离职这一要件就可以了。当然,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很多企业在当时法制不健全或执行法律不严谨、不规范的历史背景下,不但没有履行作出除名决定并依法送达的手续,而且多数情况下,连“视为自动离职”的决定都懒得做出和懒得直面职工,只是直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就了事,这是更荒谬的。视为自动离职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那经过若干年后,职工是否与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这得结合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考究,这是因人而异、因单位而不同的复杂问题,在此笔者不赘述。总之,视为自动离职绝不能认为就是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是必须明确的。第 1 页共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