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职业病患者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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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职业病患者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体会解决职业病患者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体会在近年来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因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在逐步上升,由此引发的行政应诉案件也在增多。随着职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时间的推移,职业病显现人群将进一步增多。我市是一个职业病多发地区,对患有职业病的不同类型人员要求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有关问题如何处理是摆在劳动保障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要处理好职业病人员工伤认定的申请,首先要明确职业病的概念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明确“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明确“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或曾经从事过职业活动;2、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3、劳动者所患疾病是职业病目录内的疾病;4、职业病的诊断结论是由有权诊断医疗机构出具。实际工作中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关系主要有几种情形: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3、劳动者与用

3、人单位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明确了职业病的概念、条件后和用工双方的几种关系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提出工伤认定的处理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同类型人员区别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l、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时被有权医疗机构诊断为职业病而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受理并认定为工伤;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有权医疗机构诊断为职业病而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将职工患职业病纳人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第六十一条明确“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

4、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简单的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了,显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范围,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样处理应当没有什么问题,但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而导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简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就显得不妥。如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榆查的劳动者不得解

5、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不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对疑似职业病人员不安排进行诊断,甚至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就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行为无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裁决或判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行为无效后予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裁决或判决解除或终

6、止劳动关系行为合法,则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被有权医疗机构诊断为职业病而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因此,职业病患者的待遇解决也应区别情况

7、处理按不同的渠道解决:1、职工在职期间患职业病的,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进行工伤认定、劳动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所在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人员,虽然对其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受理,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也应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获得补偿。 劳动法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也不适用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他们的职业病待遇可以通过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支付补

8、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非法用工单位人员或童工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理,可以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有权医疗机构诊断为职业病而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较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不好就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职业病患者提出工伤认定的日的是为了获得职业病待遇的落实,如果能够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既畅通劳动者的维权途径,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者维权程序,同时也减轻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诉累和行政成本,缓解了职业病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卫生部门请客,劳动保障部门买单”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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