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31135459 上传时间:2018-02-05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41.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部分失地农民一定程度上已沦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土地的丧失导致他们的基本权利的缺失,成为他们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保障这一群体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意义重大。因此,用刚性法律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经济社会权利,不仅是对法治社会的要求,更是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承认并正视失地农民承受的不公平待遇,挖掘导致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制定刚性法律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乃是中国社会全面进步和稳定和谐之重要任务。失地农民权益问题不仅是严肃的法律问题,而且是严峻的政治问题。关键词:失地农民农地征用社会保障法律刚性民生之本一、失地农民是中国工业化

2、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农民群体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失地农民一定程度上已沦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农民中的失地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显得十分尖锐。由于土地的丧失导致他们的基本权利欠缺,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他们缺乏的是事实上的权利平等。平等权利的缺失,已经成为他们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这是不争的事实。保障这一群体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政治权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意义重大。因此,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经济社会政治权利,这不仅是体现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的关爱的要求,更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需要。承认并正视失地农民承受的不公平待遇,挖掘导致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

3、措施从法律上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权利,使他们能够得到与其他社会阶层得到同步发展的机会,乃是中国社会全面进步和稳定和谐之关键所在。回望中国两千年王朝兴亡史,人们可以认识到:农业是基础,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统治者如何对待农民,成为一个王朝成败的关键。王朝之兴,原因往往在于比较正确地对待农民;王朝之衰亡,除了原于吏治腐败外,必然存在不正确地、错误地对待农民的问题。中国自古“以农立国”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 “农权问题”的发育程度也历来是中国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历史经验教训证明:什么时候农民权益得以保护,农民就有了积极性,农业就发展,农村就繁荣

4、;什么时候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积极性受到挫伤,农业就萎缩,农村就凋敝。失地农民问题的核心在于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失地农民能否安居乐业,对于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失地农民的期望及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既有政策和成功的经验更具稳定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法律服务,自觉主动地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当代中国,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不断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应当也必须成为被关注的权利主体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当然共享者。现阶段失地农民的各项实然性权利尚很幼稚,保护这一群体权益的法制路径和诉求渠道极为短缺。全社会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当

5、前中国社会中的失地农民群体已经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失地农民权益问题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当前如何对待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乃是事关国家社稷能否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我们认为,在研究失地农民权益问题时,需要怀有极大的社会良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标准,以多维视角和立体方法加以研究并谋求公允的对策。二、失地农民生存发展保障受到行政的多元威胁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背离科学发展观要求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把目光转向农民的土地,以公共利益为旗号,以开发建设为名,过度地使用对土地的“征用”权,低价强征强占农民承包地,截留扣缴农民的补偿安置费。此类问题

6、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大量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违规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现象严重,有的甚至危及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有的地方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结果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有的已引起农民的群体抗争。从理论上讲,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是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基础。同时,土地又是我国最为宝贵的稀缺资源。而“征地”与“买地”的不同在于, “征”是强制性的攫取,而“买”是平等的谈判, “价格”是买方与卖方市场搏弈的结果。当前各地征地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无不因“征”而起。调查表明,农民因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日益凸现,且在土

7、地征用方面,确实存在着违法行政和过多过滥和严重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政府的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不仅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文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等方面大规模征用农民耕地,而且征用农民土地进行招商引资,用于开发区、房地产等商业性项目建设。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为了个人政绩而将局部利益放在第一位,层层下放土地审批权,越权批地,激发了各地乱圈乱占土地,导致土地供应失控。大量征地造成大批农民失地,且基本上属于失地又无恒业者。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保障被征地农民参与的协商机制不健全,被征地者难以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

8、和申辩权,直接引发了大量的征地补偿和安置纠纷。对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有效安置。目前对征地后失地农民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且多数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给失地农民后,让失地农民自谋出路,致使许多失地农民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游民。滥用行政强制征占农地。不少地方是在农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征地,所谓“征地公告”实际上是要求农民到指定单位办手续的“通知书” 。 “公告”之后,不管农民有什么意见、农民的生活出路有没有解决、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会造成什么影响,均强行征地。农民组织起来上访或阻止施工,征地者再调集公权强力部门实施强制手段进行打压。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问题是政府完全垄断了

9、土地一级市场,造成政府与民争利。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 。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土地资产的市场价格得到显化并不断增值,同时,征地补偿标准低也为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留下更大空间,从而驱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建设用地。尽管我国实行了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但国土生态仍不容乐观。最新资料显示,XX 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至 XX 年 10 月 31 日,全国耕地面积 18.31亿亩,比上年度净减少了 542.4 万亩。全国人均耕地 1.40亩。XX 年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建设占用 3

10、18.2 万亩;灾毁耕地 80.2 万亩;生态退耕 585.5 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 18.5 万亩。以上四项共减少耕地 1002.4 万亩。截至 XX 年 10 月 31 日,全国建设用地 4.79 亿亩。XX 年当年新增建设用地 427.4 万亩,比上年增加 6%。XX 年,东、中、西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 242.4 万亩、57.2 万亩、127.8万亩,各占当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的 57%、13%和 30%。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有的地方政府过分强调区域内总体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厚此薄彼,片面单向发展,忽视了社会发展的普遍受益原则,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在土地资源使用、市场

11、占有、生产经营和劳务关系以及收入分配方面出现了严重的失衡,致使城乡、工农等利益冲突日益加剧,各种矛盾集中反映到深层的利益关系上。有的地方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趋于恶化,谈不上共同富裕的问题。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纠纷已成为农民维权的焦点,也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温家宝总理在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几个问题中严正指出,大量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为工业和城市发展提供了土地资源,而且通过土地征用和出让,为城市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这是一些地方城市建设之所以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也是以对农民补偿偏低、牺牲大批良田为代价的。由此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给农村和整个经济

12、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带来严重的问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违法征占农民耕地,不给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计安置,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仍然是影响农村乃至社会不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XX 年 9 月,国务院再次发布加强土地调控通知,问责地方政府,提高土地出让价格,调整土地收益分配。然而在一些地方,中央有关土地调控政策措施并未收到预期效果;还有的地方,违法圈地出现了严重反弹。现实表明:一方面是中央政府通过各种措施“收紧地根” ,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变换手法“囤积土地” 。XX 年,国土资源部对 16 个城市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违法用地数占新增建设用地的近 60,违法

13、用地面积占新增用地面积的约 50,个别地方高达 90。因此,国土资源部要求,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直接立案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并从 XX 年起,把办案和案件查处率、结案率作为考核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这些措施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每年都有大量的新的失地农民出现,而这些年的劳动力市场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逐步由体力型转向专业型、技能型,失地农民的就业难度越来越大。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期,但工业化城市化绝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而要改善农民生态。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 1000 美元,这既是一个有利于“三农”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的战略机遇期,也

14、是一个容易忽视农民权益问题而引发矛盾凸显的敏感期。在这一特殊时期,能否努力消解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使失地农民得以安居乐业,避免陷入经济停滞、社会动荡、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现代化“陷阱”就显得意义尤为重大。三、失地农民权益的刚性法律保护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农业的政策措施和农业立法,特别是减免征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财政对农村的投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重点粮食品种确定最低收购价,稳定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等。这些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

15、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农业、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农村发展现状比较还相对落后,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需要进行不懈努力。完善刚性的土地和物权法律制度来保障农民土地权利1、完善立法赋予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权利以强有力的保障。应当断定,现有的土地制度难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的生存风险水平上升,自我保护能力下降。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刮起的“圈地运动”之风即为明证!在土地立法方面,应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主要包括,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身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关于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的政策,从法律上严格区分“公共建设用地”与“商业建设用地”的法定界限,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征用,大

16、幅度提高法定的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或者按照市场化规则采取“随行就市”的方式议价,使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从体制和法律上建立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第一,打破土地制度二元结构的现状,实行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同地、同价、同权” 。在政策上尽快结束因土地所有制不同而被赋予不同权利的二元结构,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遏止地方利用行政区划调整、 “公共建设用地” 、 “村改居”等手段,强行征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为国有土地,导致农民的失地、失业、失权。第二,逐步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一方面,对行政划拨的公共建设用地的用途和比重进行严格限定,以减低稀缺土地的不经济利用;另一方面,尝试政府放弃对工业用地的垄断供应,让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工业用地市场。第三,尽快颁布物权法 ,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将作为农民对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利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