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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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论文提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成句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当事人能否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实自己的主张,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胜诉或败诉,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就是通俗意义上的举证责任。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漏洞,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打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从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和意义进行简要论述,阐述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在含义。同时强调在审

2、判实践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应注意的问题。旨在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寻求适应新审判形式的新路子。本文共 6026 字。关键字举证责任权利义务规则以下正文民事诉讼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证明责任,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通行原则。举证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即已产生,罗马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想取得审判保护,谁就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术语,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责任的内容。由此可见,在举证责任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

3、举证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同样采取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原则。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也就是接受不利于己的判决即败诉。一般理解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由谁负责举证证明案件事实,也即举证责任的承担,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说明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在诉讼进行中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这就要求原告承担行为责任,负责举出证据;另一方面是指不能证明证据主张的时候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也就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概

4、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表和里、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动态和静态的关系,但只有结果责任才能真正反映举证责任的本质,而行为责任依附于结果责任。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第五十条均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 ”即法律赋予当事人有诉讼权利,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请求,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具有双重性,即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要承担义务。权利义务相比较而言,更强调后者,即当事人首先必须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负举证责任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其主张不能得以证明,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由此将承担不利的

5、法律后果,就有可能败诉,即丧失胜诉权。例如1999 年金城江区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案中的被告提出其所借五万元债务用于购买住房开支和购买家庭必须用品,是夫妻共同债务,然而从她所提交法庭的一借据复印件日期中可看出借款系在交完购房款后的第三日所借,不能证明是购房的共同债务。而余下的二万元债务亦无法提供用于购买何种家庭必需用品的有效票据。故法院只能认定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因而判令由被告个人偿还。这就是当事人举证或举证不力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原告人、被告人和第三人来承担,也就是说,原告在起诉中所提出的要求,被告在答辩中所提出的事实,第三人

6、陈述中所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他们的都有义务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对于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并据此做出正确、公正的判决是有益的。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立法精神来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其共有一下三层含义:一是强调当事人全面地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二是规定了人民法院收集、调查取证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取证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而要的证据, ,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按照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才能查阅的材料。比如银行账号、银行存款等,当事人难以收集,应由人民

7、法院负责收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目前法院取证的范围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当事人双方举证互相矛盾的;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证据。三是强调人民法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全方位掌握、理解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把工作重点放在审判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上。具体措施如下:1审查证据的来源渠道。比如举证人与本案各当事人的关系;举证人的认识水平、知识水平等素质情况;举证人的动机;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等。 2审查证据的逻辑形式。即个人与其他证据有无合理联系,有无孤立性、矛盾性,如果无从取证且无内在联系,即应予重点审查,识别真伪。 3借助科学手段,有效鉴别证

8、据。目前,已有很多高科技应用于司法领域,为审判提供有力的识别武器,如文书鉴定、声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二、举证责任的性质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学说中有三个代表性的学说,一为义务说,一为权利说,另一个则是风险负担说。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而生的义务。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这两种学说把举证的责任直接等同于义务或权利,认为此责任要么是权利,要么是义务。笔者认为,仅将举证责任当作当事人的权利或单纯义务,都是不可取的。而把举证责任看作是当事人承担的负担和败诉风险,这与举证责任的概念紧密相连,则较为合理:“责任”一词在法学上意指某种法律后果。如刑事责任、行政责

9、任、民事责任即是。此外, “责任”还有引申意义,法律上还把与违法行为毫不相干的某些法律上的后果也称为责任。如在保险合同中,将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应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的后果称为“保险责任” 。可见,举证责任中的“责任”一词也是从引申意义上使用的。 “风险”一词也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在经济学上,所谓风险是指某种不利时间或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函数。换言之,即指人民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在合同法中,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10、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风险负担说”同时包含了负担和败诉风险两个方面的要素,负担强调不利后果的分担,败诉风险则强调分担的内容是风险。举证责任与合同风险责任、保险责任有很大的相似性。它既非当事人的权利亦非其义务,更非违反义务的后果,并且都与责任承担者主观上有无过错无关,都不具有制裁性质。因此,结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 1、2 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一样,都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风险而生的对于自己的责任,是负有结果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而致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败诉风险。三、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作用和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

11、,按规定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增强公民、法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预防、减少及防止当事人无理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对减轻国家负担等方面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和意义。在过去民事审判实践中,案件的证据来源,主要依靠人民法院的调查和收取。在庭审中,法官问,当事人答,模式固定,死气沉沉,无形中消弱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工作效力很低。自新的民事诉讼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经验,推行审判方式改革,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明确了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应由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负担。并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而要求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只是

12、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提供证据时,或者法院出于审理案件时的需要认为必要调查收集证据时,法律才要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活动。这就避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与法官的审判权相混淆,把举证责任还给当事人。这样做减轻了法官的负担,让法官真正行使好鉴证、认证的职责和权利。增强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主动性,把人民法院从包揽举证的重负下解脱出来,提高了审判效率,在审判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四、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时应注意的问题目前,我国在民事审判中借鉴国外“当事人主义”中举证责任的合理因素,并非意味着审判人员可以坐堂问案,谁提出证据就判谁胜诉,举不出证据就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这样就把法院置于消极的仲

13、裁的地位,例如当法院审理关于第三者插足的离婚案时,就不可能单凭任何一方掌握对方另有“新欢”的真凭实据,而单纯地判决支持该方胜诉,即满足其诉讼请求。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即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倘若真有第三者插足,但经各方规劝和批评教育,有错误的一方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断绝与第三者的往来后,夫妻感情仍不和,夫妻关系仍得不到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从而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客观、事实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是审判人员的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个当事人对案件都能举出

14、充分和全面的证据。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进一步审查核实。以房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例,当事人倘若以个人名义向房产管理部门、医疗卫生部门取证,就可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绝而拿不到真凭实据,此时就只能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从而掌握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这样也就能掌握了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改变人民法院包揽调查取证的状况,规定了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这一规定很灵活,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提供证据,只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

15、要,都有权收集、调查。因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收集、调查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不论当事人是否已经提供,人民法院都有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举证的限制和影响。但是,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同当事人举证具有不同的性质。首先,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是行使审判权的需要,是一种职能行为,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则是基于赢得诉讼胜利的内在动因;其次,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没有任何主张和请求,同双方当事人也没有民事权益争议,因而不承担举证责任,也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当事人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对证据的主张和请求必须举证证明

16、,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第三,当事人当事人举证只限于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一般对自己一方有利,而人民法院基于行使审判权和需要,即要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收集证明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据,并要审查、核实证据,做出正确结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某些情况下,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限于客观方面的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更为适宜。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平等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要由造成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这就出现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发生在特殊类型侵权案件和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这类案件的权利主张人限于客观原因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由于科学技术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对环境的产生和危害后果很难认识和了解,只有借助先进的仪器和技术才能掌握和确定,要其自己举证证明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存在客观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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