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银行业改革方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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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银行业改革方案探析笔者通过对湖南省 XX 县的调查,结合我国银行业近三十年来在改革中成功与失败的客观总结,逐步找到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银行业改革方案,以下分三部分阐述,以期上层改革者参考,业界参与讨论呼吁,实现我国农村银行业的真正改革:第一部分农村银行业的现状XX 县平面面积 3973 平方公里,现有副县级经济开发区1 个,副县级农场 1 个,副县级旅游开发区 2 个,乡镇 19个,含居委会在内,行政村 806 个,人口 70 万,其中处在县城的,面积约 5 平方公里,建制镇 1 个,居委会 4 个,人口 10 万,其余均处在农村。XX 县现有银行业服务网点76 个。构成为三

2、类。一类为银行。分支网点 18 个,县城16 个,为 5 个支行、6 个分理处、5 个储蓄所,农村 2 个,均为营业所。支行不对普通农民发放贷款,支行以下网点不发放贷款,专事存款和中间业务。二类为信用社。分支网点 41 个,为联社 1 个、信用社 26 个、信用分社 14 个。为农村信贷服务的,有处在县城的信用合作社县联社,有处在农村的 24 家信用社和 9 家信用分社,不为农村信贷服务的,有处在县城的 2 家信用社和 5 家信用分社。三类为邮政储蓄所 17 个,县城 3 个,农村 14 个,这类机构不开展信贷业务。以对农村开展信贷服务的关联性为标准,又可以把这些银行业网点划分成这样三种类型:

3、一类为没有关联的 26 个。包括地处县城的,16 个银行网点、除联社之外的 7 个信用社网点、3 家邮政储蓄所,这些网点既不到农村去发放贷款,也不到农村去吸收存款;二类为反关联的16 个。包括地处农村的,2 个银行营业所、14 个邮政储蓄所,因为这些网点,既不对农村发放贷款,却又在农村吸收存款。三类为正关联的 34 个。包括地处县城的县联社 1个、地处农村的信用社 24 个,地处农村的信用分社 9 个。由于联社只是对基层社的一种重复,所以直接产生正关联关系的只有 33 个。用 33 除以农村的行政村总数,平均超过了 24 个行政村,除以农村的人口总数,平均超过了18181 人,除以农村的平面面

4、积总数,平均超过了 120 平方公里。这实际上只能使离这 33 个网点,比较近的一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够得到相对满意的信贷服务,而超过99%的普通农民,基本上得不到体现党中央关照的信贷服务了。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采取过一系列重大惠农措施并取得相应效果,但普通农民得不到贷款,就感觉是缺少了一项动态的长效的惠农机制,这无论是从社会的稳定角度,还是从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或者是从执政党奋斗的目的上讲,都是不应缺少的。第二部分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该从农村退出的绝大部分退出了。在 XX 县,四大国有独资商行,原在农村设置有营业所、分理处、储蓄所、储蓄代办所共 37 个网点,除

5、在第一部分中讲到的,有 2 家营业所留下外,余下 35 个或 95%,断断续续撤销完了。因为大银行的分支网点,遍布了全国的城市和农村,而设在农村的网点的经济效益,由于远远赶不上设在城市的网点的经济效益,政府给予等额或接近于等额的补偿又是不可能的,所以大银行就不断的从农村转往城市了,在市场法则下大银行的这种转变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二是应该留在农村的也退出了绝大部分。在 XX 县,原来以乡镇和重要集镇为单位设置的信用社或信用分社共 53家,已由农村信用社系统自我做主,陆续撤销了 20 家或 37%,原来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的信用代办站或以几个行政村为单位设置的信用代办联站共 755 个,也由农村信用社

6、系统自我做主,陆续撤销了 346 个或 46%,剩下的代办站和代办联站 409 个或 54%,在最近的两三个月的时间里,由银监会做主一次性的撤销完了。这是由两个大偏差往同一方向作用所致。一个偏差是该补的没有补。现行农村放贷的收入政策,虽可以在基准利率的基础 XX 两倍,使经办人员有基本的工资来源了,但投资人管理人仍没有收入可提取,这在计划体制下是没有人计较的,但在市场体制下就没有人不计较了,国家应该采取措施进行适当的弥补,由于光靠那一级政府弥补不起,再加上各级政府也都有责任,所以应该由各级政府共同弥补,但至今没有那个人提出这种方案来,这说明大家都还没有认识到这样做的必要性。另一个偏差是对信用社

7、的有些合理愿望在如何支持上途径选择错了。允许农村信用社进县城过多的设置了一些网点,允许农村信用社在地市级和省市级设置了联社,允许农村信用社在省区内实现了往来结算和通存通兑,特别是从今年4 月中旬以来,允许农村信用社实现了全国范围的往来结算和通存通兑,这从根本上动摇了农村信用社的社区性质,使农村信用社似乎也在向大银行转变了。三是该放开让社会力量投资开办小银行服务业的没有放开。社区性小银行是非常适合对农村小经济服务的。其一是规模大小适应,因为对于小银行来说,同样要追求分散风险,同样要追求多解决发展问题,而这就只能广泛进行小额投资。其二是工作条件适应,小银行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账务管理等等,可以毫

8、不怀疑的这样讲,最低的都处于农民的上等水平,一般的都会明显高于农民的上等水平,不存在管不好小额信贷的问题。其三是劳动收入适应,对小额信贷,在利息收入的基础上,政府再适当给予一点补助,小银行就会觉得有开办的价值了。而这种社区性小银行,则非常适合由符合资质条件的国内外社会力量投资管理,但是直至今日中央从政策上还没有任何松动。找出这三点原因,完全在于弄清因果关系,从而总结出正确的改革方案,不是要追究谁的责任,也不宜追究谁的责任。第三部分农村银行业改革方案从原因得知了改革的原则:以前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就采纳,以前实践证明是失败的就放弃,对于小银行的一切合理需求,凡与社区性有矛盾的就应另辟蹊径解决,对于因

9、政策性造成的历史问题,就仍然要用政策这副药来解决,解决原有的不平衡不能带来新的不平衡,据此得知农村银行业改革方案,就是要办好紧密相关的这样五件事:第一件事。就是要在县以下广大农村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银行业机构机制。具体办法是:1、国家应允许每个县新设立一至三家合作银行,即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县不少于两家,在经济特别发达的县应在两家以上,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县可只设立一家;2、其名称最好是均有一个“农”字,再分别加上其他的字组成,例如“农业” “农民” “农户”等,具体如“XX 县农户合作银行”等,也可以是无“农”字的其他名称;3、分支网点,在行以下面可以设立若干支行,在支行下面可以设置若干办事

10、处;4、严格控制在县城及其以上城镇设置分支网点,不能在地市级及其以上设置联社之类的机构,不能在本县本银行之外的同名称银行系统发展往来结算和通存通汇的业务;5、资本金,可以只计算银行,不计算代办机构,下限可以放宽到 1000万元到 3000 万元,即在经济最不发达的县,不得少于 1000万元,在经济最发达的县,不得超过 3000 万元;6、投资人可以是地方政府,也可以是符合资质条件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7、新设合作银行和在县城及其以上城镇设置代办机构的,要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在县以下农村设置代办机构的,要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业务分别接受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管

11、理;8、新设合作银行及其分支网点,实行在总量控制下由市场实现的原则。所谓总量控制是指,在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按照申请时间先后,一律热情审批或备案。所谓市场实现是指,只要多少有一点钱赚,没有设置的就会去设置,已经设置了的就会继续办下去,完全没有一点钱赚的,没有设置的就不会去设置,已经设置了也会及时的退出市场;9、由投资人负责退出市场造成的亏损。这个方案是可行的:一是具备了客观物质条件。从农村存款数就可以得到说明,全国 XX 年末达到了 20308 亿元,全国县级行政区划 2862 个,以每个县级行政区划平均设置两家合作银行计算,每家县级合作银行平均存款达 3.5478 亿元。农村存款包括了农业存

12、款和农村储蓄存款,农业存款为 6203亿元,农村储蓄存款为 14105 亿元,农村储蓄存款是按全国储蓄存款的 10%估算的。农村存款从人总行网查询,县级行政区划从行政区划网查询。二是适应了全国农民的要求。全国农民一直在为实现本身应得到的金融服务机制而努力,在由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的过程中,为了及时填补因大银行逐步撤出农村造成的空白,一方面,农民自己创办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在中央没有正式出台取缔政策之前,尽管政府严厉禁止其开办存贷款业务,但其仍以开办存贷款业务为业,而且在全国设置较为普遍,其中绝大部分经营状况较好。另一方面,在信用社系统,由于涉及职业道德和内控管理方面的风险,先后在对农村信用社分支

13、网点进行的大规模的撤销行动中,全国农民从开始到现在,一直强烈呼吁保留服务机构,停止撤销,或者从另外途径给予补充,估计在合理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这种呼吁永远都不会停止。三是方法正确。中央从政策上敞开大门,但从方向上严格进行控制,而具体实施则由市场去实现。第二件事。就是要对发展中借款人所发放的贷款对银行业机构建立起多级补偿机制。发展中借款人指哪些人呢?可以用凡本县户口的在本县内共借了多少贷款作为主要标准,超过了的划分为发达借款人,因为在这个等级以上的借款人,一部分是信贷银行反过来对他做工作,再一部分是他有能力做通这个工作,剩下的就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了,只达到和没达到的划分为发展中借款人,一般的是

14、这样也只能进行这样的大概情况的划分,根据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全国统一划分为 50 万元比较合适,各个县可以根据本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户口和合计贷款的数额等作适当改变。这样规定既把农村中的几乎全部的贷款都列入到补助的范围中来了,又有效的避免了新的不合理情形的出现,因为一方面没有把农村中的高收入者,划分到发展中借款人的范围里来,尽管这只是极个别现象,另一方面则又把城市中的低收入者,也划分到发展中借款人的范围里来了,而且人数真的还不少。受补助的应该是同时具备这样两个条件的银行,一个是对本县发展中借款人当年新发了贷款的,二个是属于本县范围内的银行。这样规定,既从实际上把小银行全部包括进补助的范围里

15、来了,又从政策上把大银行没有排除之外,大银行提不出正当的反对理由了。应该补助的贷款具体指哪些呢?通过筛选法得出范围,就是在全部贷款中,除去不宜给予补助的,就是应列入补助的。不宜的意思是指:不给补助不影响新发的,给了补助不促进新发的,按规定不应该新发的。不宜给予补助的贷款有三类:一类为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贷款,因为这是属于发达借款人的贷款,二类为往年的贷款因为这种贷款已经发了,三类为其它一些新发贷款,例如最高时点数之外的新发贷款,互相串通使一笔变多笔的贷款,贴现贷款,转为存款的贷款,发放给县外借款人的贷款,县外金融机构对本县借款人的贷款,违反其他信贷政策的贷款,其它不应列入补助的贷款等,因为其

16、一有类似于自然性的派生贷款的性质,其二是属于舞弊性派生贷款的性质,其三是贷款人反过来跟借款人做工作,其四有不起贷款作用的性质,其五没有对本县发挥作用,其六没有固定关系,其七违反了其他信贷政策,其八要对未尽情况留下空间。各县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适当的改变。除去这三种之后的贷款,就是应列入补助的贷款。这种应列入补助的贷款大概只占到当年全部贷款的 7%左右,因为在应排除补助的贷款中,第一二类就占了 85%左右,第三类中的贴现贷款一项一般的就占了 5%以上,第三类中的其他各种情形加在一起占了 3%左右。这些应列入补助的贷款,大体上可以划分成四个等级,5 千元及其以下,5 千元以上至 1 万元,1 万元以上至 5 万元,5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各县也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对这四个等级怎样分别确定补助比例呢?据专家评估,在 5 千元及其以下的等级中,大概每发放 1千元贷款,就有 120 元的劳动没有收入,而即使是认命认少的小银行,也至少要另外补助 30即 30 元,才能调动出投放积极性,在接下来的三个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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