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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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本节包括 5 项内容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1Z3020

2、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建造师的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3、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 (2 小时 100 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小时 130 分)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3 小时130 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4 小时 160 分)4 个科目。目前, 专业工程管

4、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10 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样专业类别。(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

5、满 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土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从事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学历 工龄 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专科 6 4本科 4 3研究生班和二学位 3 2硕士学位 2 1博士学位 1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 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

6、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三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二、建造师的注册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一 )注册管理机构建设部或其授

7、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二 )注册申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 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规定不予注册

8、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三 )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9、)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 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五 )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因

10、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 年龄

11、超过 65 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 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六 )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

12、请表;(2)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 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

13、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二、建造师执业范围 (一 )执业区域范围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

14、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人条件。(二 )执业岗位范围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 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15、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此外,注册建造师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

16、施工活动的管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 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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