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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赣江新干航电枢纽工程右岸防护区工程农 民 工 工 资 管 理 制 度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赣江新干航电枢纽工程右岸防护区工程 W6 标项目经理部二 O 一六年六月1、 为了执行国家有关农民工工资政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2、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无一起农民工工资不能拿到的事件。无一起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的上访或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3、适用范围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适用本办法。4、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第一条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成立了项目部农民工
2、工资管理领导办公室,由傅志刚任办公室主任。第二条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对我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第四条项目部各工区施工队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项目部各工区施工队或分包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六条项目部对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七条农民工和项目部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
3、工资行为的施工队伍或分包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第九条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队伍或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 25%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第十条施工队伍或分包单位应当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比例由项目部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和使用农民工情况确定。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项目部在决算时扣除该部分资金。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存入项目部指定的银行专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由项目部确认后,取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项目竣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示,30日内无农民工投诉或投诉不属实的;第十三条 项目部
4、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派员进行调查,及时处理。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第十五条施工队伍和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二)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未按规定补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2 月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