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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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卫200855 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加强新农合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我厅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陪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卫生厅二 00 八年六月六日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加强新农合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2、办法。一、新农合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二、新农合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合农民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三、新农合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新农合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合患者单独

3、收费。四、各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不再进行增补或删减。对于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新农合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五、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包括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参合农民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属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

4、扣除自付部分费用,再纳入新农合可报费用进行补偿。属于新农合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新农合补偿方案的规定支付。六、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卫生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七、参合患者实际床位费低于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新农合的规定支付;高于新农合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新农合的规定支付,起出部门由参合人员

5、自付。八、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定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本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新农合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2、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3、山西省可另收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管理目录(略)附件 1: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一、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目录(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远程诊疗费、疾病证明费

6、、诊断建议书费等;2、自请特别护理费、上门服务费、优质优先费、优质病房住院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等项目的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健美、戒烟等项目费用。3、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

7、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 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眼、义齿、假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3、各种自用的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

8、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2、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3、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5、各种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

9、目;6、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五)其他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4、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 -刀、-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动态脑电图、动态心

10、电图、血液流变分析、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 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置手术项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5、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时,比照国产同类材料价格支付。(二)治疗项目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2、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3、置手术项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安装术;4、心脏搭桥、心导管

11、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5、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超声乳化、肿瘤生物治疗中的 T 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三、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一)就(转)诊交通费;(二)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费、新生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包括婴儿床、保温箱、尿布等)以及水、电、燃气等费;(三)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健康咨询费、生活能力鉴定费、除床位费以外的单间费;(四)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五)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六)膳食费;(

12、七)鲜花与插花费;(八)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九)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十)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附件 2: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一、综合医疗服务类(一)有下列情况者不另收取挂号费和诊查费:1.由医生指定在院内换号诊断;2.取化验及各种检查结果;3.体格检查。(二)方便门诊不得收取诊查费。(三)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四)镶牙、配镜、镶配过程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如中途需要治疗则另外收费。(五)出入院时间的

13、计算:一日内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住院天数,一日内无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计算住院天数。(六)取暖费、空调费按有关规定以实际开放天数计算费用。(七)住院床位设施配备应符合规定要求,达不到设施配备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的 80%收费。二、医技诊疗类(一)因教学、科研、操作失误以及仪器性能差错等原因,需要重新检验、检查的项目,不得再向患者收费。(二)采取系列化验的项目,其收费按分项项目累加价格的 85%收取。(三)不论以任何形式取检验、检查等结果,均不得另外收取磁卡费及规定外的胶片费等。三、临床诊疗类(一)在诊疗项目服务中,不足一个计价单位的按一个计价单位计算。一个服务项目在同一时间经多次操作方能

14、完成,也应按一个计价单位计算。(二)除规定可另收的以外,所有经内窥镜诊疗的项目,均已包含内窥镜。(三)以诊断为目的的第一次介入检查完成之后立即进行介入治疗时,按相应价格收费,如不立即进行介入治疗时,检查按相应价格的 80%收费。(四)曾进行过介入检查已明确诊断,仅是作为介入治疗前进行的常规介入检查(第二次)及治疗后的复查(立即进行)时,检查按 50%收费。(五)介入治疗原则上以经一根血管的介入治疗为起点,每增加一根血管的治疗按相应价格的 20%收费。(六)普通胃肠机及二手血管造影机按其价格的 60%收费。(七)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其中主要手术按全价收取,次要手术按项目规定收费价

15、格的 50%收取;除项目说明中另有规定外,同一手术时间进行两个切口的手术,其中另一手术按 70%收取。(八)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口罩、手套、注射器、手术衣帽、手术包、消毒药品、冲冼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在定价时已包括在手术费中,均不另行计价。(九)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吻合器、医用生物胶、特殊缝线、特殊植入材料)、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和治疗药品)、输氧、血液、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器官移植保存液等等,均为除外内容。(十)同一病情需要再次手术,在该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 30%(另有说明的项目除外)。(十一)因病情需要确需同时进行两种麻醉时,主要麻醉按全价收取

16、,辅助麻醉按该项目规定收费价格的 50%收取,椎管内麻醉和全身麻醉前所做的表、局麻不得另收费。(十二)镇痛项目属病人自愿项目,未经病人同意不得收费。(十三)手术中使用氩气刀、超声刀,每例手术费分别加收 300 元,手术中使用高频电刀,每例手术费加收 150 元。(十四)各类手术间,不得收取净化费、消毒费和空调费。急诊手术、传染病患者手术加收 100 元特殊消毒费。特异性感染疾病(破伤风、绿脓杆菌、气性坏疽)患者手术加收 800 元特殊消毒费。山西省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管理目录说明:1.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两年修订一次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卫生材料管理目录下称管理目录。2.管理目录中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可收取加成费用,具体计价办法为:购进价小于或等于 1000 元的,按购进价加收 10%;购进价在 1001 元10000 元之间的,按购进价加收 5%(加价额不足 100 元的按 100 元加收,超过100 元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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