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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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依法、有序开展,维护有偿使用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和我市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 ”)对依法取得的排 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第 3 条 本规则适用于东莞市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

2、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第五条 排污权原则上实施有偿使用,纳入试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适时逐步过渡到有偿使2用。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指标的,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第六条 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一)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须按污染源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排污指标核定证明文件复印件(环评审批批复意见、总量核定文件、排污许可证等)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

3、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采用 A4 纸,排污单位盖章,多页须盖骑缝章,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核对。排污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并在非税收入系统中打印缴纳通知书。 (是否要求缴款时间)3(四)排污单位凭缴纳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对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或换证等手续。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第七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

4、是指(、) 拥有排污权政府储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单位。受让方是指:(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外的排污单位的,须按污染源管理权限经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委托、信息披露、意向受让登记、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第十条 出让委托(一)出让方持环保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出让委托。出让方须提交以下文件:1

5、、 东莞市排污权出让委托书;4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的核准意见;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采用 A4 纸,出让方盖章,多页须盖骑缝章,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核对。出让方对其所提交的出让委托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委托资料进行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委托受理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刊登出让公告,公开披露通过审查

6、的排污权出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出让公告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标的名称;2、 交易标的出让量;3、 交易标的出让年限;4、 交易标的权属人;5、 交易标的起始价格;6、 受让登记时限;57、 受让主体的资格条件。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登记(一)意向受让方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出让公告时间同时为意向受让登记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以下文件:1、东莞市排污权意向受让登记书;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受让的核准意见;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 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采用 A4 纸,意向受让方盖章,多页须盖骑缝章,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核对。意向受让方对其所提交的意向受让登记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意向受让登记材料进行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确定交易方式(一)经公开征集,如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总量大于出让量,则交易方式确定为电子竞价。具体见第四章。6(二)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意向受让总量等于或小于出让量,则交易方式确定为协

8、商转让。(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公告期满次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东莞市排污权交易通知书,通知交易方式、具体交易日期,并于网站公告有关内容。第十四条 组织交易及成交签约(一)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根据东莞市排污权交易通知书确定的交易日期,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双方交易。(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明确受让方后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成交结果确认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东莞市排污权交易合同。第十五条 价款结算及交易签证(一)交易价款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结算,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交易主体的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交易主体的价款结算须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

9、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的,受让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支付;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的,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期限,按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7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除环境保护部门之外的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交易双方须持东莞市排污权交易合同、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公布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标的、交易方式等具体交易信息。第四章 电子竞价第十八条 交易方式确定为电子竞价的,在东莞市排

10、污权交易通知书中应明确告知使用 CA 数字 证书等事项。(一)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的必须使用 CA 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应凭有效证件资料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业务受理点申请办理 CA 数字 证书(如已有 CA 数字证书 无需重新申请,但必须确保 CA 数字 证书有效)。(二)首次使用 CA 数字 证书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登录交易系统办理注册绑定。第十九条 出让方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设定自由竞价时长、限时竞价时长、竞价开始时间、加价幅度,并在东莞市交易通知书及网页公告中予以告知。相关定义及说明(一)自由竞价时长:从每轮竞价开始时间到限时竞价前的时长;8(二)限时竞价时长:在限时竞

11、价期间,有新报价时,系统自动将倒计时调整的“ 时长” ;(三)竞价开始时间:第一轮每轮自由竞价开始时间最低加价幅度:竞买人每次报价时需大于或等于的价格幅度;(四)加价幅度:竞买人每次报价时加价幅度。第二十条 电子竞价交易报价采取分轮报价的方式。分轮报价是指针对每轮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出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当每轮竞价结束后,仍有剩余出让量,且未成交竞买人数量超过 1 家,则组织所有未成交竞买人针对剩余出让量开始下一轮竞价,直至竞价结束。每轮竞价起始价为项目公告时的挂牌价,竞买人根据市公共资

12、源交易中心与出让方协商设定的加价倍数自由出价,首次报价不低于挂牌价,每轮报价最高者为受让者。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第二十一条 当轮竞价结束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当次电子竞价结束:(一)出让标的已全部转让;(二)出让标的尚未全部转让,但只剩下一位竞买人。竞买人可选择按照上一轮成交价购买剩余的排污权指标,或选择放弃;(三)在应价时间内没有竞买人应价。第二十二条 应价时间截止,当轮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格,9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即为当轮的受让方。当前最高报价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最高报价结果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数据为准。电子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

13、结果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在取得竞价结果通知书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署东莞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如受让方拒绝签署,则视为违约,相关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须按照东莞市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竞价失败的,后果自行承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违规:(一)出让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二)出让方妨碍电子竞价交易活动进程;(三)意向受让方成功竞拍后不按提交的购买数量购买;(四)意向受让方与出让方或其他意向受让方之间串通竞价,影响公平竞争,损害竞价参与各方的合法权

14、益;(五)意向受让方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六)意向受让方扰乱竞价现场秩序;(七)意向受让方对出让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八)意向受让方在交易竞价结束后,未按规定确定交易竞10价结果;(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中止电子竞价:(一)电子竞价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网络中心出现故障的;(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竞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四)通

15、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五)因不可抗力影响电子竞价继续进行,需要中止电子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需要中止电子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竞价活动中止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出让方的要求,安排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继续竞价,起始价为挂牌价。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竞价应当终止:(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电子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二)应价时间截止,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11(三)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中止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四

1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排污权交易活动的的情形;(五)其他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因出让方或出让方指定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竞买人遭受损失的,由出让方承担相应损失。第三十条 如发生以下行为,竞买自行承担后果:(一)意向受让方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无法正常参与竞价的;(二)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按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当次申请无效,同时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交易系统,受理全市范围内排污权出让、受让等排污权交易业务,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在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市场交易。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排污权出让委托书。交易中没有成交(或成交后剩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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