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房屋租赁合同-临夏(自行成交版)2014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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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 周康芬通讯地址: 临夏市民主西路西站家属院 8 号楼 1 单元 132 室联系人:周康芬联系电话:18793016981邮编: 承租方(乙方): 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甲 、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 愿 、 公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 经 协 商 一 致 , 就 乙 方 承 租 甲 方 可 依 法 出 租 的 房 屋 事 宜 ,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出租房屋情况1. 甲 方 出 租

2、 给 乙 方 的 房 屋 座 落 在 临 夏 市 民 主 西 路 西 站 家 属 院 8 号 楼 1 单 元 132 室 ( 该房 屋 的 平 面 图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2. 该 房 屋 的 建 筑 租 赁 面 积 为 _90 平 方 米 ( 以 该 房 屋 产 权 证 记 载 面 积 为 准 ) 。3. 该 房 屋 的 租 金 或 其 他 根 据 该 房 屋 面 积 计 算 的 款 项 均 以 本 款 规 定 的 建 筑 租 赁 面积 为 基 数 进 行 计 算 。4. 如 乙 方 认 为 该 房 屋 的 实 际 面 积 与 第 一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租 赁 面 积 存

3、 在 误 差 , 乙 方应 在 交 付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出 异 议 , 并 提 交 提 出 异 议 所依 据 的 资 料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的 书 面 异 议 及 资 料 后 应 委 托 具 有 测 绘 资 格 的 测量 机 构 对 该 房 屋 的 面 积 依 据 第 一 条 第 2 款 的 面 积 进 行 最 终 测 量 。 如 该 测 绘 机 构测 量 的 面 积 与 上 述 第 一 条 第 2 款 规 定 的 租 赁 面 积 存 在 误 差 , 并 且 该 误 差 超 过5 ( 含 5 本 数 ) , 则 以 租 赁

4、面 积 计 算 的 款 项 应 以 该 测 绘 机 构 测 量 的 面 积2为 准 进 行 调 整 , 且 测 绘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但 如 该 误 差 不 超 过 5 , 则 以 租 赁面 积 计 算 的 款 项 均 不 作 任 何 调 整 , 且 测 绘 费 用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5. 处理异议期间,不影响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执行;各项费用暂按第 一 条 第 2 款规定的租赁面积进行计付,待测量机构交付测量数据后依据第 一 条 第 3 款 进行处理。6. 该房屋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二、 租赁用途甲 乙 双 方 同 意

5、: 该 房 屋 供 乙 方 办 公 使 用 , 并 遵 守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房 屋 使 用和 物 业 服 务 、 商 品 经 营 等 规 定 。三 、 租 赁 期 限1. 该 房 屋 的 租 赁 期 为 一 年 , 自 2015 年 11 月 10 日 起 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 止 。2. 甲 方 应 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 前 , 将 该 房 屋 交 付 给 乙 方 使 用 。3.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续租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四、 租金、支付方式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0 日的免租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6、 日。甲乙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合同,乙方均不需要向甲方支付免租期的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2. 自免租期结束后次日即 2015 年 11 月 10 日起,该房屋的租金按照下述标准计算支付: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16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仟陆佰元整 ),租赁期租金总计:人民币 192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元整 )。3.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 年 (月/季度/年)支付该房屋租金,即:乙方应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前支付当 年 (月/季度/年)的该房屋租金(如支付日遇节假日,则支付日相应顺延)。4.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租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等额的正规发票。 5.

7、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人民币电汇至甲方书面指定之帐号。甲方帐户信息如下:3开户名: 周康芬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账 号: 6222022714000377972 如 乙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租金,期限满 30 日的,则甲方有权径行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所欠付的租金。五、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_ / _ _元(大写:人民币_ / _元)。2.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乙方将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如因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甲方而擅自中途退租,和/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而致甲方

8、行使解除本合同权利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3. 如因甲方擅自中途退租,和/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而致乙方行使解除本合同权利或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三倍返还保证金,以及退还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的剩余租金(剩余租金=已付租金已付租金天数实际租赁天数)。4. 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结清该房屋的租金等费用后,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保证金一次性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六、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 甲方负责房屋的维修和保养,甲方应确保该租赁房屋符合消防等规范要求,但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故意行为对房屋造成的损失及损坏的赔偿责任。2

9、. 乙方对该房屋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或改建、拆除、拆减等改变,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 并 乙 方 应 确 保 该房 屋 装 修 工 程 符 合 环 保 等 规 范 要 求 。3. 乙方如发现该房屋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前来维修。甲方应在合理期间内及时安排维修完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 24 小时维修完毕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4. 甲方出于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房屋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及受雇人员可不经联系乙方而径行进入该房屋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4

10、与乙方取得联系。如甲方因违反本款规定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或使乙方发生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七、 房屋的交还1. 乙方应最迟于租赁期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的 17:00 时之前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房屋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时,按该房屋当时状态交付甲方,乙方不需再支付任何费用。八、 转租、转让和交换1. 合同期内,甲方在此同意,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可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乙方根据其股权结构重组、业务重组等需要,可以将乙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

11、、托管给第三方或乙方关联方,甲方同意该行为不视为乙方转让、转租或者出租行为。2. 合 同 期 内 甲 方 有 权 出 售 该 房 屋 和 抵 押 该 房 屋 , 并 有 权 与 抵 押 权 人 协 议 以 折 价或 变 卖 或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该 房 屋 , 为 此 甲 方 须 事 先 通 知 乙 方 或 事 先 征 询 乙 方 的意 见 ,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购买,甲 方 应 当 在 处分 该 房 屋 前 30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乙 方 , 并 在 租 赁 期 内 保 证 乙 方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全部 条 件 享 有 该 房 屋 的 继 续

12、使 用 、 租 赁 权 。 如因上述处分致使本租赁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或无法继续按照本租赁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在 此情形下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及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物业费等费用),同 时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 1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 甲 乙 双 方 在 此 同 意 , 合 同 期 内 , 如 甲 方 因 经 营 需 要 终 止 本 合 同 或 中 止 本 合 同的 执 行 , 甲 方 应 提 前 三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 在 此 情 形 下 , 甲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终止

13、 或 中 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全 额 退 还 乙 方 保 证 金 和 乙 方 已 支 付 但 未使用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物业费等费用),甲 方 应同 时 依 照 本 合 同第十一条第 1 款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九、 甲方权利与义务5除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规 定 的 乙 方 义 务 外 , 甲 方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1. 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交 付 乙 方 可 以 正 常 使 用 的 房 屋 , 并 在 租 赁

14、 期内 负 责 代 乙 方 向 有 关 部 门 支 付 该 房 屋 的 物 业 费 、 电 费 、 水 费 、 通 讯 费 等 费 用 。2. 甲 方 保 证 其 对 该 房 屋 享 有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或 出 租 权 , 并 该 房 屋 无 产 权 纠 纷 , 无任 何 权 利 瑕 疵 , 任 何 第 三 方 对 该 房 屋 不 存 在 任 何 权 利 。3. 在 租 赁 期 内 ,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将 该 租 赁 房 屋 重 租 或 者 转 租 给 任何 第 三 人 。4. 合 同 期 内 , 甲 方 如 拟 在 该 房 屋 内 进 行 改 建

15、、 增 建 或 装 修 等 改 变 , 须 事 先 经 乙 方书 面 同 意 , 并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5. 甲 方 负 责 该 房 屋 公 共 部 位 及 其 设 备 和 设 施 维 护 , 因 房 屋 老 化 等 自 然 原 因 导 致房 屋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的 , 甲 方 应 负 责 进 行 主 体 结 构 及 基 础 设 施 的 修 缮 工 作 , 除按 本 合 同 规 定 行 使 甲 方 的 权 利 外 , 甲 方 不 得 对 乙 方 正 常 合 理 使 用 该 房 屋 进 行干 扰 或 妨 碍 。6. 本 合 同 签 署 时 , 甲 方 应 当 面 出 示 房 屋

16、产 权 证 及 其 他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甲 方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供 乙 方 经 办 人 员 查 看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 甲 方应 协 助 并 配 合 乙 方 完 成 工 商 注 册 及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证 照 的 办 理 , 并 甲 方 承 诺 该租 赁 地 址 符 合 办 理 工 商 注 册 等 的 全 部 条 件 , 并 为 乙 方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提 供 有 效的 房 产 证 明 及 相 关 手 续 。十 、 乙方权利与义务除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规 定 的 乙 方 义 务 外 , 乙 方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1. 乙方应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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