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扶持总部基地发展的政策总结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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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政策总结整理1、扶持政策要点1、落户奖励 2、经营贡献奖励 3、办公有房补贴 4、人才奖励 5、免征部分税金6、专项资金支持7、土地优惠参考1、杭州市 (1)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 11、长清区:新办数字创意产业类、服务外包类企业,自经营之日起 5 年内,按其每年贡献的地方财力奖励企业,前三年 100%,后两年50%。(2)对上年实现地方财力 4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数额,槐荫区:(1)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购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 10平方米的标准给

2、予每平方米 1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青岛市: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 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引进高级管理和1、中山市:按优惠面积范围内建筑物的报建费、墓础没施和公建配套费总额计算,从扶持资金中给子补贴。2、杭州市:杭州市: 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给予扶持第一年按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的80%给予资助,1、青岛市: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2、历城区:对需征地的项目,除征地享受最低地价外

3、,还可按应缴亿元(含)以上,不足 10 亿元的,补助 200 万元;注朋资本在5000 万元(含)以上,不足 1亿元的,给予补助 100 万元。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2、青岛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上缴税收(市级部分),三年内给予 100%补贴,后三年给子 50%补贴。3、槐荫区:对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认定后第一完整年度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30%-50%计算,给予一次性财政扶持分 3 年按一定比例支付,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 10平方米的标准,在 3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补助总

4、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研发人员,且所在企业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 1100给子为期 3 年的补贴,用于购房、购车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 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60%、50%、40%、30%给予资助。土地出让金(区级)数额一定百分比予以返还;3、广州市: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建 经认定为总部 区级留成试行

5、“三免三 参考以上条件执行。 一是对新引进的总部企 对新引进的总 参考以上条款 协助落户总部企业议 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的 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减半”政策,并争取市级留成部分减免政策对于特大型企业可以采取建办公用房,为企业争取用企业所得税顶厂房建设款的优惠政策等;三是对于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高于1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业高层管理人员,三年内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60%-80%给予奖励;二是配套建设公租房,园区企业员工优先租赁,企业员工购买片区住房,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部企业,申请3 年内免征房产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2、提供便利措施要点注册便利 绿色通道 鼓励融资 人才落地 资质评审参考1、杭州市:对于注册资本在亿元以上的集团总部企业,郑州高新区:服务投资“绿色通道”。企业入驻工业园1、杭州市:积极培育优质总部企业上市,帮助总部企业南京市: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杭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总部企业名称需免冠“行政”地域名的,由市工商部门牵头,报国家工商总局并争取核准。总部企业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除国家有专项限制性规定外,在注册登记时原则上准予放开。2、济南高新区:凡在济南高新区登记

7、注册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四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项目实行“零收费”,免缴收费项目共 19前,高新区国税局主动向企业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宣传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企业入驻工业园时,开通办税流程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企业入驻工业园后,根据园区企业办税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介入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等特色服务。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接,支持总部企业发行信托产品融资。对实现国内上市的总部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额度给予 50-100 万元的奖励。2、广州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

8、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探索建设租赁住居,定向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问题允许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建立相应专业的中级评审委员会,其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直接中报高级经济师等职称任职资格。总部企业中,中级职称 45 周岁以下、副高级称 50 周岁以下、高级称55 周岁以下人员、经相关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资格确认后,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对业绩突出、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

9、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项建议参考以上优惠政策,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制定成立专门小组,为企业入驻提供行政手续审批方面的服务;帮助总部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接,协助企业融资参考以上条款,并给予总部迁入企业负责人,一定的中小学名校就学名额协助办理专业人员资格评审二、各地相关政策1、杭州市相关政策(1)杭州市下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1.对一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给予扶持。第一年按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的 80%给子资助,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 60%、50%、40%、30%给子资助。2、从区外转入我区的总部企业从税务征

10、管关系转入之日起五年内该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 增量部分的 50%给子资助; 3、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远总部、国内大企 业(集团)总部,当年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房,按购房价的 1.5%给子资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4、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 实现约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地万财力在 300 万元以上,按每月 30 元/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5、对已入驻我区且当年实现的增加值、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在 10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至 500 万元、500万元以下至 300 万元的

11、总部企业,三年内分别按当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钓 40%、35% 30%给子资助。三、山东省相关政策1、山东省相关政策(1)山东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2002 年 9 月 10 日 鲁科政字 2002 244 号 )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决定 ( 鲁发 2002 8 号 )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加强对享受 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的确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的所有 高 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高新技术风

12、险投资公司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高新技术 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 受风险投资者的委托,并为其提供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和管理的非金融性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3.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与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相适应的理论知 识,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和管理经验; 4.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有明确的项目筛选、投资决

13、策、风险控制等必要的程序和机制; 5.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不低于当年投资总额的 70% 。 第四条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应向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章程 2. 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的有关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 第五条 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逐级上报省科技 厅批准,颁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 省科技厅于 10 月底以前将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名单 及有关资料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底以前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

14、扶持的 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名单。 第七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第八条 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当年 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其 中当年新开办的风险投资机构,其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上述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税收 ,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在 2007 年前享受财政专项资 金扶持政策,对新开办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自投资经营之日起 5 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实行不定期

15、检查,如发 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2)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 (2002 年 12 月 19 日 鲁科高字 2002 290 号 )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 2002 8 号 )和省财政厅关于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 2002 35 号),为加强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确认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应在每年 6 月底以前向同级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 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并提

16、交以下材料: 1 、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 持资格认定申请表。 2 、省科技厅批准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文件。 3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在孵企业相关协议及其证明文件。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 技 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议名单,并填写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 企业建议名单(附后),于每年 10 月底以前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经审查确认后,于每 年年底以前下达山东省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名单。 第四条 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名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当年实现并缴 入 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 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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