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商业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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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商业银行流程体系文件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IXXXXXX-XXXX编制部门: 编 写: XXX 审 核: 批 准: 版 次 号: A/0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XXXX 商业银行流程体系文件 版次:A/0编号: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 2 页 共 30 页第 2页 共 30页目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基本规定 .3第三章 授信前调查 .10第一节 原则 .10第二节 职责与权限 .12第三节 操作流程及流程描述 .13第四章 授信审批 .14第一节 原则 .14第二节 职责与权限 .15第三节 操作流程及流程描述 .16第五章 放款审核 .18第一节 原则 .18第二节 职责

2、与权限 .21第三节 操作流程及流程描述 .23第六章 贷后管理 .24第一节 原则 .24第二节 职责与权限 .27第三节 操作流程及流程描述 .29第七章 附则 .30XXXX 商业银行流程体系文件 版次:A/0编号: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 3 页 共 30 页第 3页 共 30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促进个人授信业务的发展,降低个人授信业务风险,提高个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各项监管要求,同时结合 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 )自身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个人授信业务,应遵循真实性原则、合规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展开进

3、行。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及信贷工作相关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条 个人授信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为了购买房屋或消费等以自用或以投资为目的的授信业务。依据申请人的自身经济条件,以个人财产作为抵质押品或个人自身信用额度作为担保,进行的授信项目。第四条 个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港、澳、台居民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籍人士。同时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要求;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和

4、护照(外籍人士);3. 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授信本息的能力;4. 年龄加授信年限不得超过 70岁。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借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授信期限;5. 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并授权我行从其账户中扣收授信本息及应由授信客户承担的相关费用;6.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当前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7. 其他我行规定的条件。XXXX 商业银行流程体系文件 版次:A/0编号: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 4 页 共 30 页第 4页 共 30页第五条 个人授信的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等。根据授信客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

5、种授信担保方式。在授信期间,经我行同意,授信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授信担保方式。第六条 我行可接受的抵押物必须是我行认可的以及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授信客户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1. 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授信客户承担;2. 授信客户以所购住房作为授信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授信抵押,其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 80%; 3. 我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授信客户承担;4.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我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我行收到上述文

6、件后,将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5.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我行的监督检查;6.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授信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7.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第七条 我行可接受的质押物包括:1999 年以后(含 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有价证券。1. 客户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授信额度最高不得

7、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 50%;2. 我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有价证券质押的事实书面通知出具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3. 我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我XXXX 商业银行流程体系文件 版次:A/0编号: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 5 页 共 30 页第 5页 共 30页行,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授信客户还清全部授信本息之日止;4. 我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我行承担相关责任;5. 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授信到期日的,

8、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在质押合同中注明:1) 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授信;2) 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3) 转换为我行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4) 用我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5) 用我行认可的财产替换质押权利用于抵押;6. 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授信期限。第八条 我行可接受的保证式担保方式中。保证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授信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授信本息的能力,并在我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1. 保证人应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我行客户提供的授信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2. 保证期间,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破产等,授信客户应提前 30天书面通知我行,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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