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扶养费的征收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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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扶养费的征收信息表事项名称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不需要填写)事项类别 法律和信息查询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办理类型 承诺件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办理主体 大武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主体 违法生育人员申请条件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 (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

2、抚养费;(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 (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量限制 无设定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57 号)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

3、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

4、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 (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 (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分期缴纳的时限,自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的决定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子女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属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的,取消个人和所在单位享受的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三)属农村居民的,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优待,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四)怀孕期、分娩期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期间扣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申报材料1、夫妻双方户口本;2、结婚证;3、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6、;4、再婚家庭人员的离婚协议书。服务表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通知里的相关表格收费依据和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法定期限 60 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60 个工作日特殊环节 被征收人如在征收过程中提出听证时可以听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事项公示 大武口区政务网站 办理地点 大武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13 办公室联系电话 0952-2010501监督电话 0952-2012087、2010501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大武口区政务网、大武口区卫计局电话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在线办理链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理流程程 序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受 理区卫计局杨平13323569768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立案审批。自受理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完成审 查区卫计局杨平13323569768调查取证自受理之日起第40个工作日完成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决 定区卫计局杨平13323569768 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受理之日起第60个工作日完成送 达区卫计局杨平1332356976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备 注 法定期限为6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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