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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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云 南 省 人 民 检 察 院云检发案管字20166 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现将云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6 年 4 月 25 日 2云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考评办法总 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考评原则第一条 为构建体现正确司法理念和导向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引导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观 、政绩观,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业务 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检察

2、业务考评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一系列指示要求,遵循司法规律,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考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体现检察业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改进考评方法,构建体现正确司法理念和导向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评工作的积极作用,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第三条 检察业务考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考评导向。通过对检察业务的考评,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观,坚持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

3、一,紧紧围绕检察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考评工作的积极作用,防止因导向偏差给工作带来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3(二)坚持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充分认识检察业务工作的司法属性、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特殊性、司法办案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地区因素的差异性,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正确处理考评中的矛盾和冲突,使各种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协同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三)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定量评价积极作用的同时,将定性评价纳入考评机制,对不宜量化的考评内容进行定性分析,形成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方式,构建科学评价司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考评体系

4、,增强考评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全面性。(四)坚持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在不断完善内部考评机制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形成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推动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二章 考评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四条 省检察院设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及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巡视员、副巡视员为成员,统一领导全省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研究确定考评内容、设定考评基数及权重分值分布,审定和公布考评成绩等重要工作。省检察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办公机构

5、设在案件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副检察长兼 4任考评办主任,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考评办副主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检察院考评办具体负责对各州市检察院检察业务考评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收集整理汇总考评信息、分析计算考评结果、提出修订完善考评办法的意见等职责。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口考评项目,定期对分州市检察院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和落实省检察院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指导,做好考评数据的认定、复核和考评意见的收集等工作,配合考评办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省检察院政治部、纪检监察处分别负责文明单

6、位创建、检察长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项目的考评工作。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承担州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满意率测评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计算考评结果职责,必要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予以协助。公诉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公诉业务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的考核。案件管理办公室承担律师机构对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满意率测评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计算考评结果等职责。案件质量评查由省检察院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专门机构组织和实施,并按考评办法的要求提供考评数据。第六条 负责考评的工作机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进行考评,坚持透明考评、公正考评、廉洁考评。在考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考评

7、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 5第三章 考评内容设置第七条 考评内容设置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改进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省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服务云南发展“三个定位” 战略目 标的实施意见,总体上划分为检察业务核心数据、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及社会评价情况三个部分。检察业务核心数据的考评内容包括: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业务、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业务、侦查监督业务、公诉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职务犯罪预防业务。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考评内容包括:反贪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质量情况、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批准和

8、决定逮捕案件质量情况、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和抗诉案件质量情况、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案件质量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评查的案件质量情况。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情况的考评内容包括:落实完成上级院业务部门重要工作部署、检察长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考评部门包括业务部门中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中的纪检监察部门。社会评价情况的考评内容包括:文明单位创建、州市检察院特 6约检察员满意率测评、律师机构对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

9、满意率测评。前款中的特约检察员是指考评年度内在任的全省各州市特约检察员,律师机构是指考评年度内在主管部门注册在案的全省律师机构。第八条 检察业务考评共设评价分 1000 分,其中:检察业务核心数据权重分 500 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权重分 300 分,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及社会评价情况权重分 200 分。考评内容和考评项目的权重分值,由省检察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或拟突出的重点工作,适时调整确定。第四章 考评方法第九条 考评采取分 级考评的方式进行,省检察院对各州市检察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各州市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和省检察院要求,制定本地区考评办法对所辖基层院进行考评。第十条 考

10、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各考评内容以所列考评项目计分为基础,通过综合计算方法,形成对各项业务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检察业务核心数据考评的方法步骤如下:基础计分。根据工作结果情况,对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各项考评项目计一定分数。评价计分。对于各州市检察业务核心数据的评价,采取具体考评项目地区间序列比较,再综合为单项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得分的方 7式。工作评价既反映各州市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在全省的发展水平,也反映各州市检察业务核心数据的动态变化。具体方法是:(一)各考评项目分别设置最高评价分。各考评项目最高评价得分相加形成有关单项检察业务核心数据最高评价分。(二)各考评项目基础计分排在首位的

11、州市得到该考评项目的最高评价分。(三)各考评项目最高评价得分与排在首位的州市基础计分的比例,为该考评项目评价系数;其他州市基础计分乘以该系数,为各自该考评项目评价得分。考评项目基础分出现负值时,采取末位的基础分取零分的方式进行修正,末位的负分值作为正分,统一加入其他州市该项目的基础分中。(四)单项检察业务核心数据所包含的考评项目评价得分相加,为各州市该项检察业务工作评价得分。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考评项目的计分参照以上规定。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采取每案评分制,被评查案件的平均分作为该项目的基础分。社会评价情况以当年度州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和律师机构对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满意率乘以

12、100 的得分作为基础分。以上考评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方法计算各考评项目的评价得分。第十三条 各州市检察业务考评成绩统一按以下公式计算: 8考评成绩=检察业务 核心数据评价得分+ 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评价得分落实上级院重要业务工作部署及社会评价情况得分。其中:检察业务核心数据评价得分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的考评内容工作评价分之和。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评价得分=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列的考评内容评价分之和。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及社会评价情况得分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所列的考评内容评价分之和。所有计算数据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第十四条 凡纳入考评的检察业务

13、数据原则上都应当由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产生;系统中没有 记录但确因工作需要纳入考评的数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统计 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考评中出现特殊评价计分情形,由省检察院考 评办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审查认定后报省检察院考评工作领导小 组决定。各业务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加强日常对办案流程的监管和考评数据的审查,采取定期通报考评数据,组织交叉检查等方式促进考评工作公开透明。考评办要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以及省检察院业务部门之间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联合检查诉讼监督数据(包括内部诉讼监督),防止弄虚作假,确保考评数据客观准确。第十五条 特约检察员的满意率测评以无记名测评表形式发放和收回,对律师机

14、构的满意率测评以实名测评表形式发放和收回。评价得分以实际收回的测评表为考评依据。 9第十六条 各州市检察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各自各类考评数据认真审核后,分门别类输入全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考评软件,确保考评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章 考评时限第十七条 考评年度时间为上年度的 12 月 26 日至本年度的12 月 25 日。涉及以结果为考评内容的工作,行为和结果的发生不在同一年度的,列入结果发生的年度考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在年底前完成。案件质量评查以上年度 11 月 1 日至本年度 10 月 31 日期间已办结案件为评查对象。第十八条 考评中涉及的检察干警人数,以各地区上年度末实际占政法编制的检

15、察干警人数为准。第十九条 各州市检察院应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省检察院考评办书面报告各项考评内容的相关数据、资料。省检察院考评办应及时将有关考评数据分送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审查认定,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应于 1 月 20 日前向省检察院考评办报告相关考评结果,省检察院考评办应在各项考评结果汇总后及时审核。第二十条 省检察院考评办应于 1 月 23 日前形成初步考评意见,并由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分别向各州市检察院对口部门反馈(各业务部门应对加分减分项目、分值及原因进行说明)。对初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省检察院考评办组织复核、认证。最后,由考评办制作年度考评报告报省检察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 1

16、0第六章 考评结果第二十一条 经省检察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并报院党组研究决定后,省检察院考评办将根据考评成绩,依次从高到低分别对各州市检察院检察业务核心数据、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及社会评价情况的得分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考评导向正确和司法规范,省检察院考评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巡查组或交叉检查组,对考评数据及相关工作质量适时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考评数据异常且不能合理解释、弄虚作假或虚报浮夸、启动法律程序不适当以及其他工作作风不实、司法不规范的情形,所涉及到的考评项目以零分计,责任单位(部门)年内不得参加省检察院组织、推荐的评先评优,并严肃追究检察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全省检察机关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 考评中发现以下情形,该州市检察院年度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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