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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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

2、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卫生监督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卫生监督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2(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卫生监督所根据反映

3、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措施卫生监督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

4、内容:(一)被检查的部门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3(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五、监督检查处理行使卫生监督所卫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

5、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

6、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4(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七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5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

8、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二)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监管计划生育证件包含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和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卡,由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进行受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区卫生计生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受理时限、群众满意度、三、监督检查方式网上动态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四、监督检查措施1、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对群众满意度和受理时限进行全市通报。2、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进行核查,责令改正。五、监督检查程序7

9、1、公开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2、按考核年度,定期从系统中提取办证情况汇总表。六、监督检查处理1、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2、利用职务上便利设卡、刁难群众,索取、收受财物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检查结果纳入平时记分。8(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基层卫生科(公共卫生科)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村卫生室二、监督检查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三、监督检查方式网络信息系统监管、现场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四、监督检查措施组织一年四次监督检查,了解 12 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的工作情况,是否真实有效的服务到居民。五、监督

10、检查程序现场与省基本公卫软件系统的抽查 问题汇总 限期整改 措施落实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辖区村卫生室予以限期改正、通报。9(四)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监督检查对象卫计局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情况执业许可的审批情

11、况等;(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等。10三、监督检查方式在市卫计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一)专项检查:由卫计局部署启动,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计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

12、检查小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卫计局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卫计局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

13、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11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卫计局。(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计局。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配合卫生监督所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4、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2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15、;(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违规进

16、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在市卫计局的领导和监督下,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全面检查:根据衡水市卫计局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14(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衡水市卫计局报告,或由衡水市卫计局组织力量查处。(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四)日常监督检查: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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