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第三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学科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
2、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文明礼貌,团结同学,遵纪 守法,品行端正;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范围内,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达到学校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努力锻炼身体,公共体育课考核及格,且达到国家颁布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的条件者;2、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20 者;3、在校期间, 经确认有考试作弊行为者;4、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
3、请与评定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程序1、各系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德、智、体、美诸方面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经教 务处复核, 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士学位补授第七条 学生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申请,可作为特例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考虑是否授予或补授学位。 1. 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专业比赛获得全国三等奖或获得省级一等奖者.2. 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在校期间受到地(市)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3. 有突出表现,被评为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 补受学士学位。第五章 附 则第九条 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挂靠教务处。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