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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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报关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报关协会财务工作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海关总署海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第三条 本会法人对协会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本会财务设置在协会综合管理部,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其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五条 本会财务分别设置会计和出纳岗位,一人一岗。严格执行会计和出纳人员岗位职责。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必要

2、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八条 财务人员任用应实行回避制度,协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协会的会计或出纳。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财务帐目及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条 财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理事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

3、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交接。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交接。第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财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海关总署对有关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帐册,进行财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的财务信息。第十六条 财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财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财务指标的口径一致、

4、相互可比和财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财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十七条 财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财务凭证和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虚报假财务报表。第十八条 财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财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帐簿。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5、第二十一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第二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得涂改、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更正的记帐凭征登记帐簿。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结帐和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说明; 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主表、附表、附注。第二十四条 财务核算工作的负责人为协会秘书长,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发送财务报告。第四章 财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定期向业务主管机关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先行委托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提交

6、协会理事会监审,并在协会年度会员大会上进行审议检查。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度终了后,协会要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第五章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包括财产清查内容、清查的组织、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及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置财务监事会,人员由业务主管机关财务部门代表、理事单位代表和协会常设机构代表组成。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期四年。负责检查协会财务制度执行和监督日常财会工作,每年底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协会财务自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7、。凡需在协会财务收支的所有帐目必须先交本协会财务核准后,再分别报领导审批。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协会秘书长审批。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必须经协会领导集体研究并报监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十条 建立差旅费管理制度。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差旅费报销参照海关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建立业务接待管理制度。凡来我会检查指导工作的海关总署领导、中国报关协会领导,协会须通过乌鲁木齐海关办公室向关领导报告,并按领导要求配合海关办公室做好接待方案和具体工作。对来我会交流学习的各地方报关协会及相关人员,我会均应热情接待,实行协会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第三十二条

8、根据国家及民政部门有关规定,返聘到协会专职工作的退休人员享受补差工资(或称聘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人退休工资总额的 30%,可根据协会具体情况调整,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从社会招聘的专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办理工资和福利,并积极为其参加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收支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当年收入扣除支出的余额资金, “提取事业发展基金不得低于70%;提取集体福利基金不得高于 15%;提取职工奖金不得高于 15%”的原则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新疆报关协会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协会监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新疆报关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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