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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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号 年月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后,为了正确理解和具体执行该条例,我局曾于年月日以港监发号文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单位在执行条例的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理解和执行工作,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本“补充说明”与原“若干

2、问题说明”有抵触的,以本“补充说明”为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一、关于船名的确定船名由汉字或汉字并阿拉伯数字组成。不得仅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船名。提倡使用系列船名,即 2 个或 2 个以上汉字后跟一位或几位数字。船名字符数最多不超过个,最少不少于个(每个汉字计为两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一个字符)。船名的核定执行下述原则:()所有使用船名牌的船舶,船名由船籍港登记机关核定。()仅在本机构管辖地区且为封闭水域内航行的船舶,船名可由该机构核定。()除上述()、()项所指以外的其他所有船舶均应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核定,但使用系列船名

3、的,在被批准使用固定的汉字字头后,可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批准使用系列船名(即核定数字是否重复)。二、关于船舶价值船舶价值是指船舶所有人在取得船舶所有权时的船价,即购船发票或购船合同中载明的价值。申请变更上述船价的,必须提交船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个人之间买卖船舶的,也应提供船舶买卖合同。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船舶买卖合同的参考规范文本,供船主使用。三、关于船龄船舶登记证书中的建成日期,应为船舶原始建造时的建成日期。船舶经重大改建的,建成日期仍填写原建成日期,其他栏目填写改建后的数据,改建日期在变更登记栏内注明。四、关于所有权的认定申请船舶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至少 3

4、张船舶照片(拍自船舶侧前方向、正横方向和正后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港监发年第号文件,以下简称号文件)第一部分第(八)项第三款关于个体小型船舶和老旧船舶所有权认定的处理方式自年月日起不再适用。年月日之后,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的,可按该款后半款方式处理,但公告知会的范围不应小于该船正常营运所航行的区域。依法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或经法院判决、拍卖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根据上述执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五、关于船舶抵押船舶抵押金额(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指总金额),不得超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所载明的船舶价值。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未经注销

5、不失效。借贷偿还期限到期后,不论何种原因需继续抵押的,均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重新核发的抵押权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为实际重新发证的日期。按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手续时,向承转人核发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中抵押登记申请日期仍填写原抵押权登记证书的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应只证明该船未在本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登记。六、关于注销和重新登记一艘船舶,在我国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后,无论其所有权和船籍港如何变化,均应只有一个档案。船舶所有人变更或船籍港变更时,均应重新办理船舶登记。其他项目变更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栏内注明。但船名变更

6、时,应核发一本新证书。船舶在船舶登记机关初次登记建立档案后,所有人变更但船籍港不改变的,所有登记资料均应存入同一个档案中;船籍港变更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将出具的注销证明连同船舶登记档案一起移交给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登记档案移交时应作为秘密级文件传递,在注销证明书签发之日起 3 日内发出。七、关于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从境外购买并接收营运中的外国籍船舶,持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申领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驶抵国内第一港口后,除非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均应在离开该港口前取得由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八、船舶登记与检验的关系船舶所有人应当首先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后,再办理船舶检验证书。无所有权登记证书的船舶,船舶检验部门不为其办理检验证书。最后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九、船舶呼号和尺度的填写船舶呼号栏,国际航行船舶在填写呼号的同时还应在该栏内同时填写编号;国内航行船舶如有该编号也应填写,没有该编号也未配备电台的,该栏可以空白。船舶尺度中的船长,填写船舶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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