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基本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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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安检第一部分 检测站职能与检验员职责1.1 机动车为什么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2 车辆是否可以指定检测站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检测站是否可以指定汽修厂维修、保养?答:不可以。根据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1.3、检测站的业务范围受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委托,主要承担机动车技术安全性

2、能检测工作;同时可以接受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项目的检测工作接受公安、环保、技监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辆有关项目的检测。1.4、检测站主要检测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及第一、第二、三号修改单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801-2008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GB18285-2005 点 燃 式 发 动 机 汽 车 排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双 怠 速 法 及 简 易 工 况 法 )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44/5

3、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 (稳态工况法)DB44/593-2009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5 机动车检验法律、法规依据1、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免检车型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

4、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08),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2 号)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5、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四十一条规定: 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

6、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第四十九条规定: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7、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审查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录入委托事项,签注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二)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范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时,还应当审查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并与下载的委托信息进行比对。(三)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从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信息,保存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主购车挂牌后第二年你的车辆需要年审检测;一、车辆正常年审需要相关资料及流程:1、驾驶员在你车辆年检前必需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8、处理完毕。2、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3、车辆缴纳国家规定的车辆强制保险即地方规定的车船税,交强险保单第三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4、车辆必需外观干净、号牌号码清晰,无污垢;灯光安装规范、性能良好;尾气达标,刹车有效。5、提供轿车有效的灭火器,规定的大小灭火器,道路安全警示三角架。6、货车和客车提供车辆反光标志,安装防撞杠、安全带、轮胎规格、钢板片数、车身尺寸、车辆颜色、 油箱防护栏、安全标语、放大号、车门标语、限载重载客与出厂合格证参数相符。7、车辆必需在管辖大队出电子条码表,粘贴车架号(VIN) 。8、规范填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表,个人车填写车主信息单位车辆需要在申请表加盖单位及公司公章(代

9、理人需要详细填写代理人信息) 。二、车辆正常年审上线检测流程:1、车主必需提供以上相关资料到管辖大队,由民警外检车辆并核对车辆与提供资料是否相符。若车辆信息与提供的资料不相符,民警不签字盖章。2、驾驶车辆应该到就近的检测线排队等候上线。3、提交以上资料,民警核对并登陆车辆相关信息。4、缴纳车辆上检测线费用。5、车主将车辆交与人工检验部分,上检测线测试尾气排放标准、测试刹车性能、测试灯光性能。6、重型车辆、挂车、特种车辆、作业车辆、罐车及大型客车只做人工检验记录。7、检验检测结果合格后由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领取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表。8、在指定的受理窗口录入检验合格标志信息、行驶证副本、打印条码合

10、格审验章, 领取绿色检验合格标志或黄色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周期(1) 营运载客汽车 5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一次;(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3) 摩托车 4 年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4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4)非营运载客小型汽车 5 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自 2010 年 10月 1 日起,所有轿车产品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乘用车、两轮摩

11、托车等车辆产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通知要求: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 份) 、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2 张) 。通知要求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产品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承载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

12、卧铺客车产品还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另外,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备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知要求:一是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车辆轴荷、尺寸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二是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厢、各类罐体、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等,必须按照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第一部分 检测站职能与检验员职责1.6 机动车检测线安全工作规范上班后,接通仪器设备电源,等稳定后再开启电脑检测系统,设备经预热后车

13、辆方可上线检验;不许超过试验台允许载荷的车辆通过试验台检验;车辆测试前要检查并清除粘、嵌在轮胎上的泥沙、石块以及扎在轮胎上的钉子,防止验车时伤人和损坏设备;检测的车辆应按指示牌灯箱的指令驶入检测线,并保持慢速直线行驶,时速不大于 5km/h,引车员应规范操作,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准在检测线上急刹车或急打方向盘,注意人员与设备的安全,引车员不得驾驶超出准驾范围的车辆;车辆驶入车速表检验台、底盘测功机测试时,使驱动轮与滚筒接触,用挡块(三角铁)抵住不测试车轮的前面(即不压滚筒的车轮) ,必要时用牵引绳拉住车尾挂钩,以防受检车辆前冲。测试中,汽车的前、后均严禁站人或通行。引车员应确认滚筒的举升器落到与

14、轮胎分离后方可测试,测试完成后必须等受检车减速至停车后,举升器托起,取出三角铁,待升降台升起后将受检车驶离试验台才能开车离开检验台; 制动测试时,汽车应处于空挡位置;底盘、外观检查时,需待车辆停稳并拉紧手刹后检验人员方可进入地沟检查;非检测人员不准进入检测线,工作人员负责维护秩序,保证检测工作顺利进行;检测人员应熟悉本岗位设备操作规范,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开车上线时,关闭音响、空调等用电设备,严禁在车厢内吸烟或打手机;注意安全用电,下班时关掉设备电源及总电源。第二部分 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标准1线外检验1.1车辆外观检查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发动机运转状况”项目除外)。检查时

15、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长度测量工具、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1.1.1车身外观1.1.1.1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a)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b) 风窗玻璃是否完好及是否张贴有镜面反光遮阳膜;c) 车体是否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d)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是否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e) 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无损;

16、f) 车长大于 7.5m 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过车长的 1/3 且高度不超过 300mm。g) 车身(或车厢)外部的图形和文字标志是否符合规定:车长大于 6m 或总质量大于 4500kg 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是否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注: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牌号的车辆类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广时,应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车辆类型检查车辆是否喷涂了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h)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i)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1.1.1.2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记录汽车是否在前风窗玻璃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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