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坡、降水、土方和CFG桩施工合同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0666819 上传时间:2018-01-31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17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护坡、降水、土方和CFG桩施工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护坡、降水、土方和CFG桩施工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护坡、降水、土方和CFG桩施工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护坡、降水、土方和CFG桩施工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护坡、降水、土方和CFG桩施工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护坡、降水、土方和CFG桩施工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护坡、降水、土方和CFG桩施工合同(4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北京泛海国际居住区项目 7地块护坡、降水、土方和 CFG 桩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年 7 月 18 日2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北京泛海信华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内容之一- 地基 处理等施工准备 中的部分施工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泛海国际居住区工程地点:北京朝阳区东风乡绿隔地区 7#地块工程内容:7#地块(17楼)施工现场测绘放线、

2、基础施工用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用供水供电设 施和管线、 现场垃圾渣土清运和场地平整、降水和地下障碍物迁移、土方挖运、基坑护坡、CFG 桩地基处理等发包人指定的工作内容(含发包人临时交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京计投资(2003)第 934 号。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7#地块(17楼)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施工准备阶段的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的地下结构施工以外的施工内容,主要包括:7#地块(17楼)施工现场测绘放线、砌筑 现场围挡(部分)、基础施工用临时建筑、基础施工用临时道路施工、现场垃圾渣土清运和场地平整、 7#地 块(17楼)降水和地下障碍物迁移、土方挖

3、运、基坑护坡、CFG 桩地基处理等,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和指定分包的内容除外。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并承包人确认之日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80 天(含 7地块会所施工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陆佰零陆万贰仟零壹拾壹元人民币。本合同价除有另外说明外,包括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工,包料,包设备 ,包运输,包工期,包质量,包工资及建材的任何差价、其它直接费、3现场经费、管理费、企业经营费、利润、一切税金( 含进口税、增值税、营业税、工程税、所得税等) 、劳保统筹基金、包干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奖、保险费、国家及市政部门因进行工程

4、所规定明示应由施工单位交纳的任何收费、材料试验费、检查验收费、间接费等。同时在承包人的价款中已包含整个施工 过程中的冬雨季施工防护、维护、治安、消防、环保、成品保护等责任的相应费用。合同金额包括为设计、供应、制作、运输、安装、维护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全部专利费、国内或海外清关费、清关文件和证书费及为更好地履行本分包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 术要求;7、双方签订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报价文件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0年 7 月 18 日合同订立地点:北京本合同双方约定签订当日后生效。4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 银行: 开户 银行:帐 号: 帐

6、号: 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 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 中约定,具有工程 发 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 中约定,被 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7、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 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

8、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6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

9、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 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10、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投标书及其附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 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报价单、双方来往文函、 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

11、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 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 请负责监 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7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

12、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 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 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 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 标准、 规范的名称。 发 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 范的,由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 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 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的, 应负责提供中文 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 规范或制定

13、施工工艺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 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 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 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纸退 还给发 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 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

14、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8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

15、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 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 师,工程 师应进行确认。工程 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 行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