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盛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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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如盛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 1 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沈阳如盛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 66 号-1 太原时代 A5-2405 室第 2 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酒后汽车代驾服务、旅游、商务代驾服务第 3 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3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

2、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第七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 4 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第九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及时间如下: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唐鑫 货币(人民币) 83 % 2.5 万元 2011-1-6石秀芝 货币(人民币) 17 % 0.5 万元 2011-1-6第 5 章

3、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 6 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划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

4、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为

5、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方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诗。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6、,全体股东一致选举唐鑫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5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7、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全体股东一致选举 为公司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聘任或者解聘除

8、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 1 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全体股东一致选举石秀芝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 8 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9、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9 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时;(4) 公司违反法律

10、、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5)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 宣告破产。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 10 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每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201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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