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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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程序问题至关重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不合法,整个行政处罚无效。一旦面临行政诉讼,不合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重点就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合法性,至于实体方面审查是放在其次,除非有可通过直接对比而被证实存在显失公平公正的情形之外,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还是持支持态度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即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应遵循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它具有确定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强制性四个基本特征,确定性是指程序是由行政处罚法及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规章所明确规

2、定的案件查处程序,任何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完整性是指查处所适用的程序,从立案到调查、处理、执行、结案是一个完整的整体,缺一不可;连续性是指查处程序必须从立案开始至结案,必须连续逐步实施,不得跨越或缺损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案件撤销的除外);强制性是指程序一经确定,执行就不可变更,必须照此办理,否则就构成程序违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就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简易程序是针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和给予的处罚都比较轻微的行政案件,行政机

3、关可以当场进行处罚。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即当场即时处罚程序。因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当场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有关组织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当场发现的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在现场实施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的要符合以下几种条件:(1)当场发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检查中当场发现相对人有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当场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一般都是正在进行或处于持续的状态的违法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在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中自行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

4、不都适用于当场处罚程序;(2)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必须是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即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前因后果以及整个过程脉络清晰、事实明确、一目了然,执法人员在现场就可查明,并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无需再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果当场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事实不清,有关当事人各执一词,情节错宗复杂,难以合理地串联起来,又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就不能适用当场处罚;(3)案件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不大,处罚较轻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 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处于壹仟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简易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当场处罚的步骤、方式、顺序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表明身份。这是当场处罚程序的第一个步骤,其目的是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享有法定处罚权。现场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时,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其必要的执法身份证件;(2)说明理由。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指出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其违反了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文,依

6、照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文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3)听取意见。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在说明理由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由于当场处罚的特殊性,辩论只能是口头形式,这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一方面要具备较高的素质,能够当场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正确、全面的回答;另一方面要有耐心细致的态度,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从中发现矛盾和问题。如果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有道理,就需要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更加谨慎地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足以定案的,可以当场处罚。如果现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或证据不足,或者对适用法律的正确性有疑问的,应当暂缓当场处罚,转入一般程

7、序。(4)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处罚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也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在现场的关系人,收集现场证据包括可提取的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等。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把现场调查取证所查明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及证据记录在案,填写预定格式的现场笔录。(5)作出处罚决定。国土资源管理执示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的后果等因素,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违法的当事人交代其复议和诉讼的权利。(6)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付被处罚人,另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备查。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立即送交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

8、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7)执行。当场处罚由于比较轻微,对当事人影响不大,一般都能够当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执行人员应当开具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罚没款专用收据。(8)备案。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其隶属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是当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它有利于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的制约和监督。需要说明的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一般较少适用简易程序。实践中应用过的简易程序的情况有:(1)破坏耕地、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但不并处罚款的;(2)不履行复垦义务,责令限期改正的;

9、(3)使用非法批准的土地,责令归还的; (4)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的;(5)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的。(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即普通程序,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常用程序。具体是: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理、处罚告知、听证、处罚、送达、执行、结案。1、受理通常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受害人控告。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控告。(2)群众举报。与案件无关的有关人员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3)有关组织移送。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将其移交给有关管辖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

10、门进行处理。(4)上级机关交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领导机关(包括上级业务主管机关、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上级领导人)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材料,责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5)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人自行主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有关组织承认并交代其违法行为。(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职权的巡查过程中自行发现土地、矿产 违法行为,目前,还有通过先进的科学遥感卫星航拍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受理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的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受理,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

11、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2、立案立案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程序性活动。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实事,追究违法行为。(1)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行为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A 有明确的行为人。无论是上级交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己发现的

12、还是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都应确定明确、具体的违法行为人。这里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B 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不一必然导致行政处罚,对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作了例外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立案时应遵守上述规定。此外,对于违法情节轻微,行政机关在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给予处罚的,也可不立案。C 本部门有管辖权。郴州各县(市

13、)局、分局管辖权为: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但属于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市局管辖权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县(市)局、分局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域跨县、市、区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市委、市政府、市纪检、监察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人批示市局查处的案件;由市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需要给予吊销的案件;其他在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干扰大或市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必要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县(市)局、分局认为

14、自己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需要市局查处的,可以报请市局决定。 (2)立案1、立案审查 立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以及自行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受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审查立案材料;。(2)立案程序立案阶段,一般按下列步骤工作:A 审查。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应告知交办

15、、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经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处理的,应向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说明,同时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B 立案。行政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逐级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立案调查。立案审批表应包括以下内容:违法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承办人与部门负责人意见;主管领导意见。根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自己处理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

16、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取证主要指现场勘验、检查和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调查取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 ”的原 则,在案件违法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实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案件承办人。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亮证件,表明身份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者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如朋友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情况。当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况时,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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