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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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 法 参 考 篇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29、危险化学品储灌区防护围堤问题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执法参考:防护围堤一般包括三种,防火堤、围堰和防护墙,虽然叫法不同,但都是为了防止液体外流、气体外溢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一、防火堤。防火堤是用于常压液体储罐组,在油罐和其他液态危险品储罐发生泄露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一)检查生产、储存场所是否设置了防火堤。凡是甲、乙、丙类液体的

2、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均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1、甲类液体为闪点小于 28 度的液体,常见的有汽油、甲醇、乙醇、甲苯、乙苯、丙酮、乙醛等;2、乙类液体为闪点大于 28 度小于 60 度的液体,常见的有煤油、壬烷、苯乙烯、丁醇等;3、丙类液体为闪点大于 60 度的液体, 常见的有轻柴油、重柴油、苯胺、甲醛、糠醛、丙二醇、100 号重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二)检查防火堤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 1000m3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

3、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0m;4、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5、每一储罐组的应设置不少于 2 处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向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 1.5 米时,应在两个人行踏步或坡道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隔堤、隔墙亦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6、相邻两罐组防火围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 7 米的消防空地;7、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

4、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8、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9、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应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三)检查防火堤的构造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堤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构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渗漏;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其高度应为 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3、钢筋混凝土体身厚度不应小于 200mm;浆砌毛石防火堤堤身厚度不应小于 500mm;砖、砖块砌防火堤堤身厚度

5、不应小于 300mm,堤外侧宜用水泥浆抹面。二、围堰。围堰是用于常压条件下,通过低温使气态变成液态物质的储罐组,在发生泄露事故时,防止冷冻液体骤变成气体前外流的防火堤,亦称围堰;强腐蚀液体储罐周围设置的防护堤亦称围堰。(一)检查是否设置了围堰。常见的通过低温使气态变成液态的物质有液氯、液氨、液氧、液氮等;常见的强腐蚀液体有硫酸、盐酸、硝酸、火碱(液体的)等。这些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围堰。(二)检查围堰除符合防火堤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几点要求1、极度、高度危害有毒物料和强腐蚀液体的储罐围堰应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2、当储罐泄露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3、储存酸、

6、碱等腐蚀性介质的罐组内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4、全冷冻式储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 30000 立方米,储罐组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 2 座;5、全冷冻式储罐组应每罐设一隔堤;全冷冻式储罐组围堰内的地面,应予以铺设,并宜设置不低于 0.5%的坡度坡向四周。三、防护墙。防护墙是用于常温条件下,通过加压使气态变成液态物质的储罐组,在发生泄露事故时,防止下沉气体外溢的构筑物。(一)检查是否设置了防护墙。常见的通过加压使气态变成液态的物质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乙烷、丙烷、乙烯、丙烯、乙炔、丙炔、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醛等比空气重的气体。(二)检查防护墙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全压力式石油液化气和天然气凝液储罐组的防护

7、墙高度宜为 0.6m,隔墙的高度宜为 0.3m;2、全压力式球罐壁至防护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球罐直径的一半;3、全压力式储罐组总容量不应超过 20000 立方米,储罐组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 12 座,且不应超过 2 排;4、全压力式储罐组防护墙内的地面,应予以铺设,并宜设置不低于 0.5%的坡度坡向四周。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30、危险化学品场所监测报

8、警问题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执法参考:一、检查是否在相应作业场所安装了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一)可 燃 气 体 报 警 仪 的 安 装 。 可 燃 气 体 是 指 气 体 的 爆 炸 下 限 浓 度(V )为 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 20的甲类

9、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 A 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附录 A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例举了 107 种可燃液体、气体。1、在可能泄露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 2 区内及附加 2 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2、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 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二)有毒气体报警仪的安装。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

10、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附录 B,例举了 7 种有毒气体:一氧化碳、氯乙烯、硫化氢、氯、氰化氢、丙烯腈、环氧乙烷。二、检查安装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是否符合规范(一)可 燃 气 体 或 其 中 含 有 毒 气 体 , 一 旦 泄 漏 , 可 燃 气 体 可 能 达 到25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 25LEL 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三)既

11、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四)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这样就可以判定应该安装一种还是两种报警仪都必须安装。三、报警仪的安装数量、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探头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 7.5m;室外宜为 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 2m,室内不宜大于 1m。(二)报警仪检测器的安装部位是否正确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气体密度大于 0.97k

12、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于 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2、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 0.52m;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有不小于 0.3m 的净空;3、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四、检查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报警仪不仅要按照要求规范安装,而且必须使报警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否则报警仪就失去了作用。因此,执法人员应对报警仪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如果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3、企业就构成安全生产违法。处罚依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如果企业安装的报警仪符合法规要求,但报警仪并未处于或者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1

1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1、危险化学品场所通风问题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执法参考: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通风问题,是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把握作业场所封闭情况和危险化学品的物质特性两个要素。凡是在其封闭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应安装良好的通风系统。一、检查是否安装了良好的

15、通风系统。在封闭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存有下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安装良好的机械通风系统。(一)汽油等油品、苯类、醇类、醛类等易燃液体;(二)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烷类、氢气、等可燃气体;(三)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氯乙烯、苯类、乳油类农药等有毒液体、气体。(四)镁、铝、铜等爆炸性粉尘;(五)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可燃性导电粉尘;(六)聚乙烯、苯酚树酯、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七)铅粉、六六六粉、铝粉、句依稀、聚乙烯等有毒粉尘。二、检查通风设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换气次数的要求(一)有氯乙烯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氯乙烯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机械

16、通风装置。聚氯乙烯厂房通风换气设计不少于 6 次/h。(二)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三)有爆炸危险的氧气、乙炔等生产车间的事故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 7 次/h。(四)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次/,且换气不受阻碍。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五)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用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六)通风设备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 8 次换气量确定。三、检查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一)排风装置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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