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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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差 旅 费 用 报 销 制 度总 则第 一 条 、 为 了 加 强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 统 一 报 销 程 序 及 规 定 , 提高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 现 结 合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 二 条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国 内 出 差 和 长 期 驻 外 营 销 人 员 报 销 。第 三 条 、 出 差 申 请 :1、 工 作 人 员 出 差 前 , 应 填 制 出 差 申 请 单 , 写 明 出 差 事 由 、 出 差地 点 、 每 天 具 体 行 程 安 排 , 预 计 天 数 , 费 用 预 算 、 是 否 预

2、支 ;2、 填 好 “出 差 申 请 单 ”后 , 报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方 可 出 差 ;3、 如 遇 紧 急 情 况 , 由 总 经 理 临 时 派 遣 出 差 者 , 可 先 行 出 差 , 事后 补 填 出 差 申 请 单 。第 四 条 、 出 差 核 准 权 限 :所 有 出 差 人 员 需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第 五 条 、 借 款 :1、 员 工 出 差 需 要 预 支 差 旅 费 的 , 可 以 办 理 借 款 ;2、 出 差 人 员 借 款 , 应 填 写 “借 款 申 请 单 ”;3、 “借 款 申 请 单 ” 与 “出 差 申 请 单 ” 一 并 总 经 理

3、核 准 后 , 方 予借 支 ;4、 前 次 借 支 未 清 者 , 不 得 再 借 款 。5、 借 款 金 额 : 1) 出 差 地 为 江 浙 皖 , 借 款 金 额 最 高 为 1000 元 ( 3 天 以 内 ) , 每 超过 1 天 增 加 150 元 ; 2) 、 出 差 地 为 江 浙 皖 外 的 国 内 其 他 省 份 , 借 款 金 额 最 高 为 2000元 ( 3 天 以 内 ) , 每 超 过 一 天 增 加 200 元 , 国 内 出 差 累 积 最 高 借 款 额不 得 超 过 4000 元 。2第 六 条 、 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 :总 体 原 则 : 对

4、出 差 人 员 的 餐 补 、 通 信 费 、 住 宿 费 和 市 内 交 通 费实 行 “定 额 使 用 , 节 约 归 己 , 超 支 不 补 ”; 对 于 往 返 交 通 工 具 , 在时 间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能 坐 火 车 的 就 不 安 排 乘 飞 机 , 能 乘 坐 一 般 列 车 ,就 不 安 排 特 快 或 动 车 , 高 铁 等 。员 工 出 差 分 “长 途 ”和 “短 途 ”两 种 , 即 当 天 能 往 返 回 的 为 “短 途 ”, 出 差 时 间 在 一 天 以 上 的 为 “长 途 ”。1、 短 途 ( 能 当 天 返 回 公 司 的 ) 出 差 的

5、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 :1) 、 员 工 短 途 出 差 视 同 出 勤 , 不 再 享 受 出 差 补 贴 。 ( 南 京 市 外的 短 途 出 差 , 可 享 受 25 元 /人 /天 的 补 贴 ( 含 伙 食 及 通 讯 费 ) ) ;2) 、 凡 乘 坐 公 司 车 辆 出 差 的 不 报 销 交 通 费 , 乘 坐 公 共 汽 车 、中 巴 车 的 费 用 实 报 实 销 , 公 交 车 票 除 二 人 及 以 上 同 行 外 均 不 得 连号 。 特 殊 情 况 要 乘 出 租 车 的 须 经 部 门 主 管 在 出 租 车 票 签 字 同 意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6、 准 方 能 报 销 ;3) 、 本 市 内 及 所 属 区 县 短 途 出 差 伙 食 费 , 原 则 上 不 报 销 , 特殊 情 况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方 能 报 销 , 由 公 司 统 一 安 排 就 餐 的 , 不 报 销伙 食 补 贴 ;4) 、 短 途 出 差 不 报 销 住 宿 费 。2、 长 途 ( 不 能 当 天 返 回 公 司 的 ) 出 差 的 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 160 元 /天 /人 , 实 行 全 包 制 。 包 括 伙 食 费 、 住 宿 费 、 市 内 交 通 费 ( 指 到 达某 市 后 , 在 该 市 内 乘 坐 的 出 租 车 、 大 巴

7、、 地 铁 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费用 ) 。中 午 12 时 前 离 开 本 市 按 全 天 补 助 , 中 午 12 时 前 离 开 本 市 按 半天 补 助 ; 下 午 16 时 前 抵 达 本 市 按 半 天 补 助 , 下 午 16 时 后 抵 达 本 市按 全 天 补 助 。3、 往 返 交 通 费 报 销 办 法 :1) 、 往 返 交 通 工 具 使 用 上 限 :副 总 ( 含 ) 以 上 人 员 可 乘 飞 机 经 济 舱 , 火 车 卧 铺 , 轮 船 二 等 舱 。3其 他 人 员 出 差 以 火 车 硬 座 及 长 途 巴 士 座 票 。 旅 途 中 符 合

8、 乘 硬 卧和 软 座 条 件 , ( 从 晚 八 时 至 次 日 晨 七 时 之 间 , 在 车 上 过 夜 6 小 时 以上 或 连 续 乘 车 时 间 超 过 12 小 时 ) 而 未 乘 座 的 卧 铺 、 特 快 等 , 按 票价 差 额 部 分 50%, 其 它 列 车 票 价 60%予 以 补 助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乘 飞 机 , 但 要 在 出 差 申 请 单 中 特 别 注 明 , 并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主 管 副 总 审 批 。“特 殊 情 况 ”是 指 :南 京 至 目 的 地 无 直 达 车 , 或 虽 有 直 达 车 , 但 超 过 12 小 时

9、车 程 ;处 理 紧 急 公 务 ;与 公 司 副 总 及 以 上 一 同 出 差 , 飞 机 票 与 火 车 票 同 等 价 值 。2) 、 对 于 配 用 公 司 车 辆 人 员 , 交 通 补 助 费 予 以 取 消 。 3) 、 出 差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乘 坐 出 租 车 ,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出 差目 的 地 偏 远 , 没 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 携 有 巨 款 或 重 要 文 件 须 确 保 安全 的 ; 收 、 发 货 物 笨 重 , 搬 运 困 难 或 时 间 紧 迫 的 ; 陪 同 重 要 客 人 外出 的 ; 执 行 特 殊 业 务

10、或 夜 间 办 事 不 方 便 的 。 以 上 情 况 须 请 示 总 经理 同 意 后 凭 票 方 可 报 销 。4) 、 出 差 人 员 应 按 最 简 便 快 捷 的 线 路 乘 坐 车 , 不 得 绕 行 。 出 差期 间 经 领 导 批 准 顺 道 回 家 探 亲 、 办 事 及 非 工 作 需 要 的 参 观 、 游 览 ,其 饶 线 多 支 付 的 费 用 均 由 个 人 自 理 , 期 间 按 事 假 考 勤 。第 七 条 、 出 差 时 的 招 待 费 用 :1、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招 待 客 人 时 , 必 须 先 请 示 总 经 理 , 要 根 据 不 同客 户 和

11、 人 数 , 本 着 既 节 约 又 能 办 好 事 的 原 则 掌 握 ;2、 招 待 费 凭 正 规 发 票 报 销 , 报 销 时 应 列 出 清 单 , 写 明 招 待 事 由 、单 位 、 人 数 及 金 额 ;3、 用 于 赠 送 客 户 的 礼 品 必 须 先 报 告 总 经 理 , 经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购 买 和 报 销 。第 八 条 、 差 旅 费 报 销 程 序 :1、 出 差 人 员 应 于 出 差 返 回 后 五 天 内 , 填 写 业 务 访 客 回 执 单 ( 电子 版 ) 和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2、 出 差 人 员 将 业 务 访 客 回 执 单

12、 ( 电 子 版 ) 发 于 出 纳 邮 箱 , 将 差旅 费 报 销 单 连 同 各 项 单 据 报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 审 核 通 过 后 报 总 经 理 审批 ;43、 出 差 人 员 持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的 差 旅 费 凭 证 到 财 务 部 门 报 销 差 旅费 , 同 时 一 次 结 清 预 支 差 旅 费 ;4、 报 账 后 结 欠 部 分 金 额 或 一 周 内 不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的 人 员 欠 款 ,财 务 部 门 报 总 经 理 , 在 其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回 ;5、 差 旅 费 报 销 , 财 务 只 按 正 规 票 据 审 核 ;6、

13、超 过 1 个 月 以 上 的 出 差 单 据 、 假 票 据 或 不 符 合 规 则 的 票 据 ,财 务 部 门 不 予 报 销 。第 九 条 、 其 他 :1、 出 差 人 员 应 保 留 完 整 车 票 、 住 宿 发 票 等 票 据 作 为 报 销 费 用 的依 据 ;2、 出 差 人 员 应 按 照 出 差 申 请 单 上 所 填 日 期 返 回 公 司 , 如 有 特 殊情 况 需 打 电 话 向 经 理 请 示 ,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留 在 出 差 地 , 如 不 请 示 ,擅 自 留 在 出 差 地 者 , 按 旷 工 论 处 , 差 旅 费 和 补 助 连 同 当

14、 天 工 资 一 并扣 除 。3、 出 差 期 间 遇 周 末 而 且 周 末 没 有 拜 访 客 户 的 , 没 有 补 助 。4、 住 宿 费 报 销 不 含 房 间 内 的 国 际 国 内 长 途 电 话 费 、 小 食 品 、 饮料 、 洗 衣 等 其 他 费 用 。 凡 有 此 类 费 用 产 生 , 均 由 住 宿 人 自 理 。 住 宿期 间 对 房 间 内 酒 店 物 品 的 损 坏 赔 偿 均 由 住 宿 人 自 行 赔 偿 , 不 能 报 销 ;5、 财 务 部 有 权 对 不 实 的 出 差 费 用 向 员 工 出 差 居 住 地 酒 店 直 接 查询 , 如 有 虚 假

15、 行 为 公 司 将 按 情 节 轻 重 处 罚 ;6、 利 用 周 末 回 住 家 所 在 地 休 息 后 , 周 一 留 在 当 地 办 公 的 出 差 人员 , 出 差 费 用 报 销 从 周 一 起 算 。第 十 条 、 对 于 长 期 驻 办 事 处 业 务 人 员 的 特 殊 规 定 :1、 长 期 驻 办 事 处 人 员 住 宿 费 不 予 报 销 , 餐 费 、 通 信 费 、 市 内 交通 费 补 助 , 由 相 关 人 员 讨 论 后 再 另 行 规 定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打 车 ,按 上 述 规 定 执 行 。2、 如 驻 办 事 处 人 员 在 办 事 处 所 在 地 出 差 到 外 地 , 各 项 费 用 仍 按上 述 出 差 规 定 执 行 。3、 驻 办 事 处 人 员 每 月 5 日 前 将 上 月 发 生 的 费 用 按 规 定 填 制 报 销5单 寄 回 公 司 报 销 。附 则第 十 一 条 、 本 规 定 由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 本 规 定 自 总 经 理 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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