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

上传人:繁星 文档编号:30655425 上传时间:2018-01-3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3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发生银行卡被盗刷事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朋友们,这是一份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银行卡被盗刷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李政,男,1970 年 8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泰山庙街 338 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原告)陈敏、李玲、乔邦、李升起诉合伙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一、起诉状诉称“由于李政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混乱”与事实不符。虽然合伙协议约定“李政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合伙人的经营理念不同,从一开始,每个合伙人就各自当家,李升大肆装修自己的

2、办公室,又装空调又铺木地板,又买家具。而李政的办公室仅有一个办公桌椅。虽然由李玲管理财务,但是各合伙人随意使用合伙资金,白条冲账的行为比比皆是。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经常出现分歧,矛盾和纠纷不断,李政无法正常行使管理权,使合伙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运作,最终使合伙人协商一致解散企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将责任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3全推到李政一人身上不但与事实不符,也是不公平的。二、李政并没有将合伙企业剩余资金和剩余物资装入自己囊中,更未违反合伙协议中解散清算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09 年

3、 10 月 31 日合伙人算账后,在乔邦的公司办公室共同协商签订了“解散合同” ,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1、李升、乔邦、李玲各分现金 57000 元,陈敏分现金 26000 元;2、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政所有;3、厂里李升办公室内所有设施归李升所有;4、上述内容已电话通知陈敏,陈敏再有异议纠纷,由李玲、乔邦、李升、李政承担。”该“解散合同”是李玲起草的,用乔邦的打印机打印的。当时仅仅陈敏的不在现场。根据协议,李升、李玲、乔邦的现金他们均已全部拿走;陈敏的现金她也得到了 9900 元,仅余 16100 元尚未领取。当时并未约定每人“先得”那么多现金, “解散合同”以及每人的收条上也没有“

4、先得”的字样和内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过程完全符合“合伙协议书”中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也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3而且这份“解散合同”正是原告起草和打印的。李政的农业银行卡中并没有尚未分配的资金,卡中的款是合伙人经过清算后用来归还欠款的资金,其中包括李政在合伙期间垫支的款项。这些资金在签订“解散合同”前的算账时已经考虑在内,原告现在却不承认了。三、被答辩人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他们这一诉讼行为恰恰暴露了他们的不讲诚信的态度,以及他们行使诉讼权利的随意态度。这种行为也是对国家的诉讼资源的肆意占用和

5、浪费。根据 2009 年 10 月 31 日的“解散合同”第二条约定“厂里原有剩余设备归李政所有” 。“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李政出资比例为22%,分配比例为 25%”, 李政的分配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合伙人,而李政在清算中资金分文未得,只分得了剩余的旧设备,这些旧设备折合成现金远远不到 50000 元,但是李政考虑到合伙企业亏损的客观事实,本着以和为贵、朋友一场、好聚好散的想法,对现金的分配并未斤斤计较。这些旧设备至今仍然堆积在李政的房子里,原告竟然要求分割,实在令人费解。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3再者,从原告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6、”上可以看出,原告对合伙财产掌握得是如此透彻,分割财产是如此仔细,那么,他们在签订“解散合同”时,吃亏的事情他们会干吗?他们可能让留存剩余资金吗?另外,木地板、大龙骨、窗子窗帘这些装饰材料都在当时租赁的房子里,原告尽管去拆除取走好了。会计李婷 5、6、7 三个月的工资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合伙企业欠她工资,那么应当由她本人做原告起诉全体合伙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告骨求四、2009 年 10 月 31 日所签的“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2008 年 9 月 30 日,全体合伙人所签的“企业合伙协议书”第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7、,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 1 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事实上,全体 5 名合伙人中有 4 名合伙人参与了清算,并签订了“解散合同” ,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清算的约定即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虽然陈敏当时未在现场,但是“解散合同”的内容当时已经电话通知了陈敏,陈敏并未提出异议,这一事实有“解散合同”上李玲、乔邦、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3李升、李政的签字相互印证。因此,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解散合同”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依法应当得到确认

8、。虽然合伙人没有形成书面的清算报告,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算账就是清算行为,试问如果没有清算行为,那么怎么可能签订“解散合同”呢?而“解散合同”的内容就反映出了财务清算的结果,事实上也就是一种财务清算报告。那种没有书面清算报告散伙协议就属无效的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五、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并没有办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也没有经过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合伙经营进行期间,被告李政为了使合伙企业的具备印刷合法资质身份,将王兰经营的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工商登记变更到合伙企业的地址上。而原告在诉讼中根本就不承认开封市绿叶彩印厂的存在,因为合伙企业自始至终一直对外称为开封市海堡彩印厂

9、。所以,本案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依法成立,事实上是一种自然人的合伙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3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再有, “解散合同”第四条约定“若陈敏再有异议纠纷,由李玲、乔邦、李升、李政承担。”所以李玲、乔邦、李升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李政,其主体不适格。本案应当终止审理。若陈敏再有异议纠纷,应当由她将李玲、乔邦、李升、李政一并列为被告,另行起诉。六、关于陈敏的银行卡的问题。因为银行卡里边的款项是一个动态的

10、状况,该卡先后由不同的人拿着,卡在谁手里掌握,关系着谁使用了卡里的钱。李政说该银行卡是往卡里打 9900 元(即 2009 年 11月 6 日)以前一个月的时候从李婷手里接过来的,也就是2009 年 10 月初的时候,而按照原告证人李婷的证言该卡是2009 年 4 月 25 日交给被告李政的。从银行卡的交易记录上可以看到,2009 年 4 月 25 日和 2009 年 10 月初这两个时间点以前银行卡分别已经透支9797 元和 9900.38 元,李政的妻子王兰于 2009 年 11 月 6日将 9900 元存入卡以后,卡中透支额仅剩 290.38 元。可见这 9900 元的性质确实是根据“解

11、散合同”分配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3的资金。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除了应当支付陈敏 16100元清算资金以外,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55 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相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案中,合伙人已经签订了散伙协议即“解散合同” ,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和

12、分割。虽然原告在诉讼中称“解散合同”无效,但是当初在签字时, “解散合同”确实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答辩人:李政20XX 年 3 月 16 日答辩状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3答辩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主要负责人:某某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 61 号。上诉人上诉答辩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1、上诉人上诉称“真实借记卡在

13、上诉人手里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被盗刷证据链。”,而纵观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交易发生当时借记卡在上诉人手里,亦不能证明交易发生当时上诉人人在郑州,更不能证明交易系被他人盜刷。2、上诉人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密码是上诉人泄露。”,该上诉理由不成立。银行卡密码系上诉人自行设定,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答辩人及任何第三人无从知晓。上诉人诉称:交易非本人实施。假定该诉称成立,则持卡人必须知晓正确的密码方能进行交易,持卡人获得密码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上诉人故意告知,该情形下应视为上诉人自行交易或授意交易,责任当然自担;二是上诉人无意之间泄露,该情形下上诉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

14、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3应对其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上诉人有泄露密码的高度盖然性。3、上诉人上诉称“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该理由不合法。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所谓的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严重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权益的条款。毋庸讳言, 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第八条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是霸王条款,该条款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0 条之规定,且答辩人与上诉人在签订中国某某银行绿卡章程时答辩人已提请上诉人仔细阅读,已尽到法律规定之义务。因此,该条款是有效的。4、上诉人上诉称“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有他人利用非法复制的伪卡在异地进行刷卡消费” ,依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举证原则,上诉人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非法复制的伪卡的存在,但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情形,且交易发生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2 日 23时,上诉人报案时间为次日,按当下交通之发达,上诉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3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异地交易行为,且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